《职业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职业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docx(5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XXXX职业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和XX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教职成厅202X)1号文件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X教民函(202X)12号)的要求,严格规范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的设置与管理,推动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校外教学点(函授站、业余点和校外学习中心)是学院为满足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需要,以平等协商方式与校外其他法人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合作,依托设点单
2、位的场地、人员、设施等资源,开展招生宣传、线下面授、学习辅导、集中考试、实验实训、毕业指导、学生服务与管理等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是学院举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依托和服务延伸,其教学和管理状况直接体现学院的办学质量和品牌声誉。第三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纳入学院整体发展规划,培训处作为学院校外教学点设置、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学院校外教学点的设置申报、协议签署、教学过程和检查评估等进行统一管理。第四条校外教学点建设纳入学院党委重要议事日程,校外教学点的设置,必须严格遵照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流程,并由院长办公会审议批准。第二章设置要求第五条校外教学点设置应根据学院的办学定位、优势特色、发展
3、规划、监管能力以及区域人才需求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合理规划校外教学点布局,严格控制校外教学点数量,慎重选择设点单位。第六条校外教学点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置,原则上优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如确因承接对口帮扶或行业紧缺人才培养任务的需要,应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通过相应申请程序跨省设置校外教学点、开设相应的优势专业。第七条设点单位应为职业学校、成人学校、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但仅限于招收该企业内部职工,以及实施成人文化教育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取得三年以上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同时具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第八条校外教
4、学点的设置,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和公示,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第九条校外教学点开设的专业设置,应为学院经教育部备案开设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第十条学院新获得教育部备案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次年方可在校外设置教学点。第三章设置条件第十一条拟设置的校外教学点,应具备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辅导教师、教辅人员和管理人员。第十二条拟设置的校外教学点,应具有满足专业教学需要的设施设备、实验实训和学习资源等软硬件条件。第十三条拟设置的校外教学点,应具有固定的、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同时要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网络安全等有关标准和要求。第十
5、四条拟设置的校外教学点,应具备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院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章设置程序第十五条应对拟设置的校外教学点及开设的相应专业进行论证,核查拟设点单位的背景和资质,并进行实地考察。第十六条申请设置校外教学点,应如实提交以下材料:(一)XXXX职业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备案表(附件1);(二)拟设点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如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需提供教育行政部门办学许可证(满三年)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三)设置校外教学点及开设相应专业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报告;(四)拟设点公示及问题处理相关材料;(五)拟设点单位承诺书;(六)与拟设点单位签署的设点协议;(七)拟设校外教学点的管理方案
6、和办学风险应急预案;(八)拟跨省设置的校外教学点,还需提交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意见和相关部门证明材料(承接对口帮扶、行业紧缺人才培养任务的委托函等证明材料)。第十七条按规定提交学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并形成会议纪要。第十八条按程序对校外教学点设置情况进行社会公示。第十九条与拟设点单位签订的协议由培训处统一审批,由法务对协议的法律效应进行审查,并在协议中明确但不限于以下条款:(一)校外教学点的名称、地点和管理人员等基本情况;(二)可供校外教学点使用的办学条件,含辅导教师和教辅人员、场地、设施设备和学习资源等;(三)学院与校外教学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四)在校外教学点开设的专业名称
7、、层次、学制、培养目标、招生对象、线下面授教学和辅导(含实践教学)学时比例、拟招生人数、招生范围、学费标准;(五)学院与设点单位的经费分配比例;(六)履行协议的有效期限(原则不超过三年);(七)变更协议及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等。第二十条将相关材料报省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评议并备案。第二十一条校外教学点备案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或在有效期内设点单位名称、法人、地点、性质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需按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备案。第五章教学管理第二十二条学院负责监督指导设点单位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和学院的相关政策制度。第二十三条设点单位要主动配合学院完成有关教学组织、学生活动组织与管理工作,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做好校外教学点的日常教学管理。第二十四条严肃学风考纪和考勤考核,对无故不参加教学活动、不能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不符合毕业或结业条件的学生,及时给予退学处理。第二十五条校外教学点学生学籍注册进行统一管理,所有学生学籍档案由学院存档保存。第二十六条做好毕业生信息采集、毕业手续办理、发放毕业证和完善档案管理等工作。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8473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