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医科大学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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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都医科大学章程序言首都医科大学是国家批准、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立普通高等学校,建于1960年,原名北京第二医学院,1985年更名为首都医学院,1986年确定为北京市重点院校,1994年更名为首都医科大学。首都医科大学秉承敬畏生命、珍重健康”的价值取向,以扶伤济世、敬德修业为校训,以爱国奉献、艰苦奋斗、救死扶伤、严谨求实为校风,以勤学、博思、求精、创新为学风。学校立足首都、面向全国、走向世界,以高水平的研究型医科大学为建设目标,自强不息,精勤以进,不断开拓创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
2、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履行公共职能、开展对外合作的基本准则。第三条本章程适用于学校本部,临床医(学)院也可参照执行。第四条学校名称为首都医科大学,简称首医或首医大”;英文名称:CapitalMedical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CMU,网络域名:.cn。第五条学校由校本部、附属医院暨临床医学院、临床教学医院与专业教学基地构成;学校附属医院暨临床医学院是学校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学校临床教学医院与专业教学基地是学校重要的组成部分。第六条学校本部有五个校区,主校区位于
3、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西头条10号。另有顺义区大东街4号、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2号、东城区东四十条27号、丰台区花乡张家口路口107号分校区。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第七条学校是国家批准、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立普通高等学校,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是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学校卫生行业领导部门是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学校举办者依法保障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所需的经费和资源配置,不断改善学校的办学条件,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依法支持、指导、监督和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第八条学校依法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享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及财务管理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九条学校的
4、定位是研究型医科大学。学校以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医科大学为目标,坚持教育教学为立校之本,科学研究为强校之路,努力培养高素质医学人才,产出高水平医学研究成果,提供高质量医疗服务,培育并传承有特色的大学文化。第十条学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遵循高等医学院校的办学规律和国家高等医学教育标准,依法推进学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十一条学校秉承德高医粹的育人理念,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培养具有崇高理想和社会责任感,
5、理论基础扎实、实践能力突出,具有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精神、国际视野和人文素养的医学人才。学校人才培养层次主要包括本科学历教育、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成人教育与继续教育。第十二条学校坚持面向医学科学前沿和国家战略需求,基础研究与临床研究紧密结合,围绕威胁人类健康的重大疾病开展创新性研究,为提高人类健康水平,促进医学事业发展做贡献。第十三条学校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强调实事求是和勇于创新的理念,坚持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价值导向,传承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建设以首医精神”为核心的积极进取、追求卓越的校园文化。第十四条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
6、学自主权:(一)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编制和调整招生计划;(二)执行国家学位制度,在国家学位政策指导下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三)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和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学管理,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四)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教学、科研、管理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用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调整工资和津贴分配;(五)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生物医药研发和社会服务;(六)依法与境内外高校及科研机构开展交流与合作
7、;(七)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十五条中国共产党首都医科大学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主要职权和职责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医疗、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三)领导思想政治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8、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建设和谐校园;(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六)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七)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工作。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八)领导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
9、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九)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学校统一战线工作;(十)研究决定外事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举措;(十一)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防范和抵御校园传教渗透;(十二)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第十六条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领导班子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管理体制机制,建立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第十七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决议贯彻落实,支持
10、校长开展工作。第十八条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在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医疗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三)组织拟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四)组织拟订和实施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五)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六)组织拟订和实施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11、加强财备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七)做好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八)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代表学校签署协议,接受社会捐赠;(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医疗、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第二十条中共首都医科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构,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领导下,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
12、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建立健全惩防体系,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第二十一条学校依法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体系并有效发挥。学校依法建立教育工会基层组织和共青团基层组织并有效发挥作用。学校党的委员会对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第二十二条学校坚持教授治学,完善学术管理体制、制度和规范,营造民主、平等、开放、包容的学术环境。第二十三条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第二十四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组成,经民主推荐、公开遴选、民主选举等程序产生,由校长聘任。学术委
13、员会委员应具备高尚的学术道德,深厚的学术造诣,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第二十五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二)审议学科、专业设置;(三)审定教学、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评定或授权评定教学、科研成果;(四)评价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评定高层次人才项目推荐人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五)审定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六)审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学术标准和办法,评价聘任人选的学术水平;(七)审定学术道德规范,裁决学术纠纷;(八)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第二十六条学校重要学术事务决策前,须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也可由
14、学术委员会直接做出决定。第二十七条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撤销以及争议的裁决。负责审议申报增列或调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点的有关工作。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第二十八条学校根据需要成立相关工作委员会,各委员会依据学校授权或各自规定履行职责。第二十九条学校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广大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三十条学校实行学校、学院、学系三级建制,实行学校和学院两级管理。具有独立建制的系、部、所、馆、中心,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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