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养犬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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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号)中卫市养犬管理条例于2022年8月30日中卫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2年11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1月9日中卫市养犬管理条例(2022年8月30日中卫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2年11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犬只免疫与登记第三章养犬行为第四章犬只收容与领养第五章犬只经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
2、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提升公民文明素养、促进文明城市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犬只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军用、警用和其他特种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养犬管理应当遵循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养犬管理工作,建立养犬信息管理系统。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养犬的登记、犬只电子
3、标识植入,查处犬只伤人、违法养犬等行为。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犬类收容场所的建设、管理,对流浪犬的捕捉、收容、处置,查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和疫情监测处置及疫病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发放犬只免疫证,对犬只诊疗、规模养殖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犬只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预防,人患狂犬病等疫情的监测,狂犬病疫苗供应、接种和犬伤患者诊治的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旅游和文体广电、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犬只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开展
4、依法、文明养犬及狂犬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开展文明养犬宣传教育,引导文明养犬。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接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第七条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志愿者组织和个人参与养犬管理和服务,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第二章犬只免疫与登记第八条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管理。城市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重点管理区内实行限养,每户、单位养犬不超过两
5、只。重点管理区内除治安重点保护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烈性犬。烈性犬目录由市农业农村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开。第十条犬只犬龄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限届满前,养犬人应当在农业农村部门依法许可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取得犬只免疫证。免疫证应当有犬只的照片、犬主姓名,并载明犬只品种、年龄、毛色特征和免疫情况等信息。禁止转让、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犬只免疫证。第十一条养犬应当进行登记。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第十二条养犬人自取得犬只免疫证之日起二十日内,应当到居住地或者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取得养犬登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养犬登
6、记证。公安机关对符合养犬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登记,对犬只植入电子标识,核发养犬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三条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办理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个人身份证明;(二)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三)有效犬只免疫证;(四)犬只站立正面及侧面全身彩色照片。除前款规定外,饲养烈性犬的还应当提供安全措施说明。第十四条饲养犬只的单位应当配备犬笼、犬舍、围墙等安全防护设施,安排专人饲养和管理犬只。单位办理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二)安全管理制度和专
7、门饲养管理人员身份证明;(三)饲养犬只的用途、场所证明;(四)有效犬只免疫证;(五)犬只站立正面及侧面全身彩色照片。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管理电子档案,与综合执法、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和乡镇、村(居)民委员会实行登记、免疫及监管等信息共享。电子档案应当记载下列内容:(一)养犬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犬只的免疫接种信息、出生时间、品种、主要体貌特征和照片;(三)养犬登记证编号、发放时间以及信息变更、注销等情况;(四)养犬人因违反养犬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况,举报投诉处理情况;(五)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第十六条养犬登记证、电子标识遗失或者毁损的,养犬人应当自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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