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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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意见等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上海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立与管理实施办法上海市校外培训机构基本服务条件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标准。第一条(适用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包括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
2、训机构的股东、非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方式面向中小学生、通过线下方式面向学龄前儿童实施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活动,设置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适用本标准。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进行登记。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条(基本原则)设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3、,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发挥积极作用。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进入的领域,不得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设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其举办者、机构名称、举办者投入、业务范围、组织机构、从业人员、收费管理、章程、制度管理等应当符合上海市校外培训机构基本服务条件指引规定的各项基本条件,还应当具备本标准明确的文化艺术培训所需的培训场所、设施设备、安全保障、从业人员、培训内容等条件。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组织管理、变更与终止应当符合上海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立与
4、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各项要求。第三条(培训场所)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线下培训业务的,应当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设施,以及与其培训规模、培训对象、培训内容等相适应的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安全防护等条件,并取得相应证明材料。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提供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赁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与该场所房屋产权所有人或者其受托人依法签订的租赁合同或者委托、承包协议,租赁或者使用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少于2年。培训场所应当符合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等规定。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场地面积应与培训内容、培训规模相适应,原则
5、上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0平方米,培训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培训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o同一培训时段内,音乐类培训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舞蹈类、戏剧类(戏曲曲艺)培训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且至少可以容纳10人,教室天花板顶离地不低于2.65米及以上;其他文化艺术类培训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按规定设置醒目安全通道标识,且保持通畅、易疏散。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要求,充分考虑特殊群体需求。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开展培训活动。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将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校外培训机构可以在住所所在区内按照本设置标准设立培训点,
6、并且应当依法至许可机关申请地址变更。第四条(设施设备)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与培训类别、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规模等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并且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标准。音乐类培训教室应当做好室内音效和隔音设计,一般应当配备保障教学的音乐器材、多媒体等教学设施。舞蹈类培训场所内应设通长镜面和可升降把杆等设施设备,地面宜采用木地板或铺设专用地胶。美术类培训场所应有良好的北向天然采光。当采用人工照明时,应避免眩光。第五条(安全保障)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该机构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完善安保措施,进行安全教育,设置必要安保和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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