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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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防控信贷操作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和农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是指农发行贷款资金在支付过程中,依照有关法规、农发行相关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实施审核、监督等管理活动的总称,包括贷款资金支付监督、会计审核、支付后检查等环节。第三条贷款资金发放和支付坚持贷放分控,放支分审的原则。贷放分控是指贷款审批和发放分别控制,确保贷款投放合规。放支分审是指放款和支付分别审核,确保贷款专款专用。一笔信贷审批可以多笔发放,一笔发放可以多笔支付。第四条贷款
2、资金支付坚持区别对待、授权管理、明确职责、严格把关的原则。第五条支付审核坚持流程规范化,操作标准化。对各类贷款支付审核依据标准进行。第六条支付核准权上收的贷款资金支付业务纳入CM2006系统操作管理。第二章账户和岗位设置第七条借款人应根据管理需要,分别开立基本账户和专门存款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负责记录企业的资金往来。贷款资金账户,用于记录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项目收入账户(项目贷款)或资金回笼账户(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记录企业资金回笼和收贷收息情况。资本金账户,用于记录资本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第八条各级行可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在上述存款账户基础上,合同约定借款人开设其
3、他存款账户,包括但不限于:(一)申请政策性或市场性粮棉油收购贷款的借款人,应在我行开立收购资金账户,专门用于发放和管理政策性或是市场性收购贷款资金,并在该账户下根据贷款种类需要分设台账管理。(二)使用抵押补充贷款(PSL)等资金的借款人,应按相关制度办法规定在我行开立相应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三)对于确实无法开立多个账户的借款人,在贷款批复文件明确的基础上,可在借款人开立的贷款资金账户下设立管理台帐,对贷款资金、项目收入或资金回笼、资本金等分别进行管理。第九条各账户实行专户管理。如同一借款人在我行有多笔贷款,应在各账户下分台账管理,严禁将不同项目贷款资金混用。第十条岗位设置。开户行设放款监督初
4、审岗、审核岗和核准岗,管理行设放款监督审核岗、复核岗和核准岗。(一)开户行放款监督初审岗由管户客户经理担任。(二)开户行放款监督审核岗由开户行客户部门负责人或风险经理担任。(三)开户行放款监督核准岗由开户行行长担任。(四)管理行放款监督审核岗由本行放款中心人员担任。(五)管理行放款监督复核岗由本行放款中心负责人担任。(六)管理行放款监督核准岗由本行贷款业务最高签批人担任,也可授权主管放款工作的副行长担任。第十一条放款监督初审岗、审核岗、复核岗、核准岗须实行岗位隔离,并设立AB岗。第三章流程及审核第十二条借款人提出支付申请时,完成支付监督后,开户行方可将贷款资金从贷款资金专户逐笔进行支付。第十三
5、条资金支付操作流程。支付监督核准权限在开户行的,支付监督流程为:开户行初审-审核-核准-会计支付。支付监督核准权限在管理行的,支付监督流程为:开户行初审-审核-开户行放款监督核准岗审核-有权核准行客户部门审核-有权核准行放款中心审核-复核-核准-开户行会计支付。第十四条开户行对审核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有权核准行客户部门对贷款支付的合理性、证明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有效性负责;有权核准行放款中心对证明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有效性和审批流程的合规性负责。第十五条贷款资金支付监督核准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中央、省级储备粮棉油贷款、中央、省级粮棉油调控贷款的资金支付核准由开户行核准
6、,除此以外的全部上收至二级分行或直管县支行的省级分行。第十六条支付审核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对于纸质借据,应审核所有借据要素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清晰性。(二)支付证明材料和支付委托书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三)资金用途是否符合借款合同约定,重点关注是否可能发生挤占挪用贷款、是否为虚假交易背景等问题。(四)收款人是否为贷款资金用途相应的交易对象。对收款人不是借款人交易对象的,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五)借款人是否按实际经营或项目建设需求申请支付贷款资金,是否存在以“化整为零”等形式规避贷款资金支付核准权限管理等问题。(六)借款人是否存在挤占挪用先期贷款资金、信用状况下降、生产经营
7、发生重大变化等可能危及我行贷款资金安全的重大风险。(七)支付金额(或本借款合同项下累计支付金额)是否超出借款合同约定额度,是否与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和项目进度相符。(八)是否按照本办法规定正确选择受托支付或自主支付方式。是否确需现金结算,现金结算额度是否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总行相关制度规定等。第十七条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暂停或停止贷款的发放与支付:(一)信用状况下降。(二)不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三)除工程设备款预付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四)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
8、支付。(五)违反合同约定,不配合贷款人发放和支付监管。(六)其他影响贷款资金安全的情形。第四章受托支付第十八条贷款资金支付采用受托支付和自主支付两种方式。受托支付是指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人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合同约定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的支付行为。受托支付应实行实贷实付,原则上在放款当天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当天支付的,应及时完成受托支付。第十九条对流动资金贷款,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一)与我行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借款人,首笔贷款资金支付。(二)在我行或他行有未消除不良信用记录的借款人(含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资金支付。(三)支付对象明
9、确,且单笔金额超过100O万元(含)人民币的资金支付。开户行也可根据贷款业务品种和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与借款人通过借款合同约定低于IoOO万元人民币的单笔受托支付起付金额标准。(四)贷款行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对于粮棉油收购贷款或以粮棉油采购为内容的购销贸易、龙头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在符合本办法第三十条条件下可以不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第二十一条对于固定资产贷款,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一)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且额度在5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贷款资金支付。(二)单笔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三)使用PSL贷款资金的,按相关
10、制度办法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受托支付的审核签批应逐笔进行。第二十三条借款人申请支付贷款资金时,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提前向开户行客户部门提供支付委托书和支付证明材料。第二十四条开户行客户部门接到借款人报送的支付委托书、支付证明材料,及时安排管户客户经理初审。管户客户经理初审无误后,支付监督核准权在开户行时,填写贷款资金支付通知书(附件1);支付监督核准权在上级行时,发起支付监督系统流程。第二十五条开户行放款监督审核岗接到管户客户经理报送的支付监督业务,审核无误后,报开户行放款监督核准岗。第二十六条开户行放款监督核准岗接到支付监督业务,分以下两种情况,及时处理。(一)贷款资金支付有权核准行为开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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