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航空运输航空器事故家属援助手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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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航空运输航空器事故家属援助手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11. 1适用范围11.2事故及事故等级11.3工作原则2第二章家属援助概述32. 1家属援助的概念32. 2家属援助的指挥机构32. 3家属援助接收者/对象32. 4家属援助提供者及其职责42. 5家属援助资源122. 6文化差异和宗教信仰132. 7隐私及安保14第三章航空运营人家属援助143. 1责任143. 2启动家属援助计划153. 3成立家属援助工作组153.4 召集人员163.5 应急物资183.6 主要工作193.7信息通报193.8旅客名单传递223.9获取地面第三方受害人信息253.10启动家属援助电话咨询中心253
2、.11设立家属援助中心343.12与家属的长期联络393.13确定受害者家属393.14通知家属403.15确认幸存者身份433.16提供服务信息443.17安排行程及食宿453.18安保和隐私保护483.19即时经济援助493.20提供医疗援助503.21提供心理援助(危机咨询)服务523.22提供法律咨询服务533.23安排到访事故现场543.24遗体归还及殡葬事务573.25返还个人物品593.26悼念仪式623.27文化和宗教633.28移民和海关手续643. 29国际联盟与代码共享64笫四章机场管理机构家属援助693.1 家属援助组织管理704. 2家属援助设施设备及物资734.3家
3、属援助内容76第五章家属援助计划825. 1制定计划825. 2计划基本要求865. 3家属援助计划的主要内容875. 4家属援助培训1185. 5家属援助演练1205. 6附件123第六章家属援助的行政检查1265.1 行政检查和处理主体1266. 2年度检查计划1267. 3监督检查单130第七章附件1308. 1术语130公共航空运输航空器事故家属援助手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1.l适用范围1.1.1 本手册适用国内航空运营人、港澳台航空运营人、外国航空运营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发生的公共航空运输重大或特别重大航空器事故的家属援助。1.
4、1.2 中国航空运营人在境外发生航空器事故,应当按照事故发生地国家的规定提供家属援助。事故发生地国家没有相关规定的或规定不全的,应当参照公共航空运输航空器事故家属援助规定和国际民航组织的相关规定提供家属援助。1.1.3 外国航空运营人发生的航空器事故不在中国境内,但始发地、目的地或经停地在中国境内,且航空器事故中有30名以上中国国籍旅客死亡的,应参照公共航空运输航空器事故家属援助规定的相关条款提供家属援助。1. 2事故及事故等级1.1.1 公共航空运输重大或特别重大航空器事故的等级和等级标准,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中规定的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有关人员伤亡标准执
5、行,即:“重大事故”为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特别重大事故”为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1.1.2 特别重大事故还应包括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CCAR-395-R3)中规定的“航空器失踪或者处于无法接近的地方”的情况,即“航空器失踪或失联”。1.1.3 除上述规定外的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航空运营人、机场管理机构可参照本手册开展家属援助工作;需要启动的相关应急响应级别和资源,由航空运营人和机场管理机构自行决定。1.3工作原则1.3.1 航空器事故家属援助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快速高效、以人为本的原则,为受害人及其家属提供家
6、属援助。1.3.2 家属援助提供者要以人为本,提供尽可能的人道主义援助,给逝者以尊重,给家属以慰籍。1.3.3 鼓励各航空运营人、机场管理机构在家属援助过程中互帮互助。134鼓励家属援助提供者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家属援助,为家属援助提供决策支持。1.3.5 鼓励航空运营人、机场管理机构使用第三方家属援助专业服务,为家属援助的有效实施提供资源保障。1.3.6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家属援助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的捐赠。137在中国运营的境外航空运营人应当与中国航空运营人、机场管理机构建立资源共享和家属援助合作机制。1.3.8 境外航空运营人在中国境内发生事故,应当及时与中国航空运营人、
7、机场管理机构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合作,为家属援助做出合理安排,确保家属援助符合我国航空器事故家属援助工作的各项要求。第二章家属援助概述2.1 家属援助的概念家属援助,是指家属援助提供者为航空器事故受害人及其家属提供出行便利,提供信息服务,进行生活照顾,提供即时物质、医疗、心理及精神援助,解决合理诉求和帮助处理相关事务等所有的行动和政策措施。2.2 家属援助的指挥机构2.2.1 发生航空器事故后,民航行政机关、航空运营人、机场管理机构等应当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参加家属援助现场指挥部,协助和配合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家属援助工作。2.2.2 航空运营人、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家属援助现场指挥部
8、的要求,参加和配合现场家属援助工作,并根据需要设立工作单元或工作小组。2.3 家属援助接收者/对象2.3.1 家属援助接受者/对象为航空器事故受害人及其家属,包括:幸存者、罹难者、失踪者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姻亲,单位组织代表、同事、家庭朋友和经济受抚养人。2.3.2 航空运营人为航空器事故受害人及其家属在事故地提供援助的对象数量,原则上每名受害人的家属总人数不超过5名。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数量。2.4 家属援助提供者及其职责2.5 4.1家属援助提供者范围家属援助提供者主要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及
9、其派出机构、航空运营人、机场管理机构、经委托授权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和其他社会公益组织。每一个提供者在家属援助中都具有不同的资源和职责,这些提供者的行动应保持同步并协调一致,以便有效协调地作出家属援助响应。2.6 4.2中央人民政府2.4.2.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依法为航空器事故受害人及其家属提供家属援助,为其他家属援助提供者提供帮助,组织、调动和协调用于家属援助的相关资源,提供必要的政策和行政支持。2.4.2.2中央政府在提供家属援助方面应发挥若干项作用,其中包括但不限于:(1)为航空器事故受害者家庭成员临时进入中国领土提供便利。(2)为航空运营人或运营人联盟或伙伴的授权代表临时进入本国领土提供
10、便利,以便使其能向事故的幸存者、受害者及其家庭成员和有关当局提供协助。(3)必要时为在事故中幸存的受害者颁发应急旅行证件。(4)在应受害者家庭成员或其航空器遭遇了事故的航空运营人的要求将遗骸遣送至始发国时,必须提供一切必要协助,如安排运输和通关。(5)提供法规支持,确保航空器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属得到经中国政府确定有权获得的各种家属援助。2.4,3地方政府2.4. 3.1地方政府(与航空器事故相关)依法为航空器事故受害人及其家属提供及时的家属援助,为航空运营人、机场管理机构、第三方机构(专业应急机构、保险机构、其他社会公益组织)提供帮助,组织、调动和协调用于家属援助的相关资源,提供必要的政策和行政
11、支持。2.5. 3.2地方政府在提供家属援助方面应发挥若干项作用,其中包括但不限于:(1)为受害人家属提供现场救援及其进展信息;(2)为受害人家属前往事故发生地提供便利;(3)为受害人家属前往伤者接受治疗的医院做出安排并提供便利;(4)为受害人家属前往事故地点悼念做出安排并提供便利;(5)进行家属DNA检测、遗体(遗骸)身份鉴定,开具死亡证明;(6)帮助航空运营人提供殡葬资源并提供相关便利;(7)帮助航空运营人解决家属援助酒店资源并提供相关便利;(8)帮助航空运营人解决事发地地面交通;(9)向家属和幸存者提供法律或规章所要求提供的任何其他服务或信息。2.4.4民航行政机关2.4.4.1民航局负
12、责对航空器事故家属援助及相关事项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及监管局负责对本辖区内发生的航空器事故家属援助及相关事项实施监督管理;2.4.4.2民航局的职责包括:(1)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航空运营人和机场管理机构制定家属援助计划、具备相关资源,确保为航空器事故受害人及其家属提供及时有效的援助;(2)航空器事故发生后,联合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航空运营人、机场管理机构和第三方专业机构等成立家属援助现场指挥部;(3)根据家属援助实施的具体进展情况,决定家属援助现场指挥部的运行结束时间;(4)负责向航空器事故受害人及其家属提供与航空器事故调查相关的信息。2.4.4.3民航地区管理局
13、及监管局职责包括:(1)依法为航空器事故受害人及其家属提供家属援助,为航空运营人、机场管理机构、第三方机构(专业应急机构、保险机构、其他社会公益组织)提供帮助,组织、调动和协调用于家属援助的相关资源,提供必要的政策和行政支持,协助开展家属援助;(2)负责对航空运营人、机场管理机构家属援助计划制定、家属援助团队成员培训和演练进行监督审查。2.4.5航空运营人2.4. 5.1航空运营人是提供航空器事故家属援助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和实施为航空器事故受害人及其家属提供家属援助。2.5. 4.5.2航空器事故涉及代码共享航班的,以实际运营人为主提供家属援助,代码共享运营人和其他责任人负责提供帮助。实际运
14、营人与其他运营相关责任人之间有约定的,从其规定。2.6. 5.3航空运营人应当与其运营航线所涉及的机场就家属援助做出安排,签订相关协议,明确责任义务和有关费用安排;航空运营人应对机场或地面服务代理人进行有效培训。2.7. 5.4航空运营人应当明确负责家属援助日常事务管理和航空器事故发生后的家属援助的组织及实施的机构。2.8. 5.5航空运营人应当为其他家属援助提供者提供所需设施、设备、物资和后勤保障,并提供相应的便利。2.9. 5.6航空运营人应当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家属援助计划,家属援助计划的相关内容应符合国家和民航局的要求。2.10. .7航空运营人应当组建与自身运营规模相匹配的家属援助团队,
15、并符合民航局规定的最低标准。2.11. .8航空运营人应当制定家属援助培训大纲,对家属援助团队及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大纲内容及课程设置应包含家属援助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具针对性、实用性。2.12. .9航空运营人应当按照民航局要求将家属援助计划、家属援助团队培训大纲备案。2.13. .10航空器事故发生后,航空运营人应根据需要成立家属援助组织领导机构和家属援助实施指挥机构,在事故发生地、涉事航班始发地、经停地、目的地和其他需要的地方设立家属酒店或家属援助机构,具体实施家属援助。2.14. .11航空运营人应当提供的家属援助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应急电话咨询;(2)提供相关信息;(3)往
16、返事故地行程并提供便利;(4)事故地食宿和生活照顾;(5)到访事故现场及相关安排;(6)即时经济和物质援助;(7)医疗援助;(8)心理(精神)援助;(9)遗体保管、照顾、辨认、安置、归运及殡葬事务;(10)个人物品保管和归还;(11)旅客和家属合理诉求解决;(12)法律援助;(13)经济赔偿及后续长期援助。2. 4.6机场管理机构2.1.1.1 6.1机场管理机构是家属援助的重要主体,应当及时为受害人及其家属提供援助,配合和协助航空运营人实施家属援助。2.1.1.2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负责家属援助日常管理和航空器事故发生后的家属援助的机构。2.1.1.3 6.3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结合自身情况制
17、定家属援助计划,家属援助计划的相关内容应符合国家和民航局的要求。2.1.1.4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组建与自身职责和运营规模相匹配的家属援助团队,团队规模应符合民航局规定的最低标准。2.1.1.5 6.5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家属援助培训大纲,对家属援助团队及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大纲内容及课程设置应包含家属援助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具针对性、实用性。2.1.1.6 机场管理机构应按照民航局要求将家属援助计划、家属援助团队培训大纲备案。2.1.1.7 航空器事故发生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如下场地及其配套设施用于家属援助:(1)隔离区内幸存者安置场地或场所;(2)隔离区外家属等待场地或场所;(3)
18、隔离区外旅客和家属团聚场地或场所。2.1.1.8 航空器事故发生后,机场管理机构应根据需要成立家属援助组织领导机构和家属援助实施机构,始发地、目的地、经停地、距离事故发生地最近的机场,以及国家要求的其他机场应当及时开展和配合、协助航空运营人开展家属援助。2.1.1.9 机场管理机构为航空器事故受害人及其家属提供援助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航空器事故发生在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内的,做好应急救援、医疗救护等相关工作;(2)为未受伤旅客提供临时安置场所,提供包括协助与家属联络、饮食及相关生活物资、住宿、交通等相关帮助、提供相关信息;(3)接待家属并提供与旅客团聚的场所、交通便利和相关信息;(4)协助航
19、空运营人转运、安置未受伤旅客和家属,提供相关便利;(5)为外地家属(含境外家属)到达和离开机场提供便利;(6)为旅客家属提供相关应急电话咨询服务;(7)为旅客和家属提供安全保卫保障,保护旅客和家属隐私,免受外界打扰。2. 4.7经委托授权的第三方专业机构2.1.1.1 经委托授权的第三方家属援助专业机构是家属援助资源和能力的重要补充。2.1.1.2 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当以协议的形式与航空运营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提供相应服务。2.1.1.3 第三方家属援助专业机构及其服务人员应依法提供服务,尊重文化、风俗和宗教信仰。2.1.1.4 第三方家属援助专业机构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派遣
20、专家到航空运营人总部或事故地指挥中心提供战略咨询;(2)派遣专业团队到事故地现场家属援助酒店或指定地点,提供家属援助、咨询建议和解决方案;(3)派遣专业心理援助团队或关怀团队,帮助航空运营人为受害人及其家属和家属援助团队成员提供心理援助服务;(4)派遣危机公关团队,帮助航空运营人进行危机公关或危机沟通;(5)派遣遗体团队,帮助航空运营人提供遗体(遗骸)的保管、照顾、辨认、安置、归运及殡葬事务服务;(6)派遣个人物品团队,帮助航空运营人提供个人物品收集、保管、整理和归还服务;(7)帮助航空运营人对家属援助进行现场监控和管理,帮助进行信息管理、诉求管理,发现问题并提供解决建议或解决方案;(8)帮助
21、航空运营人对其家属援助团队进行现场指导和培训,保护家属援助人员,避免遭受或减轻心理伤害。1.1.1.1 4.8其他社会公益组织1.1.1.2 1其他社会公益组织为家属援助社会力量,经政府、航空运营人或机场管理机构批准后,协助航空运营人、机场管理机构及第三方机构开展救援及善后恢复。1.1.1.3 其他社会公益组织主要提供与人道主义相关的援助。1.1.1.4 其他社会公益组织及成员应当依法依规提供援助,尊重当地文化、风俗和宗教信仰等。1.1.1.5 其他社会公益组织及成员应当对援助期间所收集、收到和接触的全部信息及资料保密,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对外泄露或公开发表。2.5 家属援助资源2.5.1 航空
22、运营人、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家属援助设施、设备,物资和资金等相关资源,建立和健全相关管理制度,确保家属援助的需要。2.5.2 航空运营人应当购买足额的运营航空器责任保险;购买的责任保险至少应包括航空运营人责任保险、旅客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其保险保障范围和赔偿限额应涵盖事故处置相关费用、旅客赔偿、第三方服务费用和地面第三者损失、赔偿及善后恢复等费用。2.5.3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购买足额的机场责任保险;购买的责任保险至少应包括机场管理机构责任保险、旅客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其保险保障范围和赔偿限额应涵盖事故处置和家属援助相关费用。2.5.4 鼓励家属援助提供者聘请有关专家参与家属援助,为家属援助提
23、供决策支持。2.5.5 鼓励航空运营人和机场管理机构使用第三方服务,为家属援助的实施提供资源保障。2.5.6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家属援助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的捐赠。2.5.7 允许其他社会公益组织参与家属援助,提供与人道主义相关的援助。2.6 文化差异和宗教信仰2.6.1 家属援助提供者在提供家属援助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文化和宗教方面的因素,始终尊重宗教、种族及其文化和文化差异,并尽量满足由此产生的不同需求。2.6.2 在家属援助现场,应当根据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宗教信仰和文化差异提供相应的餐食。有条件的情况下,为不同的人群设立单独的用餐地点和餐食;每一种餐食都应明确标注名称和成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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