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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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阖中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和指导监督,压实基层政府属地责任,保护农民权益,深化乡村治理,助推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审批
2、、监督管理、服务及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或生活,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户,是以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为依据,同一户口簿中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为一户。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宅基地面积,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的建筑物、构筑物(含基础)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占地面积。第二章用地规范第七条严格坚持规划先行,先规划
3、后建设。宅基地选址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及其用途管制,切实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导作用。涉及河道、公路、风景区以及其他规划控制区土地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征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同意。村民建房应当科学选址,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等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避开地质灾害、洪涝灾害等安全隐患及输水、输电、输气、通讯等设施,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铁路公路控制区以及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住宅。第八条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坚决防止违反规
4、定以分户为名多次、多处以及超规定面积申请宅基地。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通过集体建房或符合宅基地取得条件的农村村民合建住房等方式,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禁止未按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鼓励进城农民有偿退出原有宅基地,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办理相关手续。第九条严格落实“建新拆旧”制度,农村村民住宅建成后应拆旧的,应当按照间中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中的承诺,原则上在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验收后90天内拆除,旧宅基地上建筑物应当由农
5、村村民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仍未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有宅基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能复耕的必须复耕。第十条农村村民住房用地面积标准为:平原地区每人不超过30平方米,丘陵地区每人不超过40平方米,山区每人不超过50平方米。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总面积为每人不超过7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闻中市属丘陵地域,全域执行丘陵地区住房用地面积标准。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均不占用耕地的,在宅基地总面积标准内,住房用地面积可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不超过3
6、0平方米。扩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所占的土地面积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鼓励农村村民在规定面积标准范围内,合理确定拟申请使用宅基地面积,节约集约用地。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十二条申请农村宅基地,应当以户为单位,由户主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使用权人。对“户”的认定原则上应按以下方式处理:夫妻双方共同申请;未成年人与监护人共同申请;被赡养对象与赡养人之一共同申请。第十三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进行住房建设:(一)无农村宅基地的;(二)已依法登记结婚或者本户中有两名以上已达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已经分户的(原有宅基地超出法定标准面积分户时应予以扣减,一户多宅分户时不予安排新宅基
7、地);(三)因地质灾害避让搬迁、水库移民搬迁、土地整治、危房改造、原宅基地征收、公益事业建设等原因宅基地灭失或者不能使用且户内没有宅基地的;(四)外来人员经落户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内没有宅基地的;(五)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一)除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进行村庄、集镇改造等国家和省规定的情形外,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二)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及其用途管制的;(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
8、的;(四)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五)家庭人口全系城镇居民的;(六)选址点有地质灾害、山洪灾害等安全隐患的;(七)建新房不拆除旧房并不将原宅基地退还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八)有违法建房行为尚未处理结案的;(九)不符合铁路、公路、高速公路、河道、湖泊、水利设施以及水电、油气、视讯等安全距离的;(十)申请人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H一)一户有一处以上农村宅基地的;(十二)已享受征地拆迁安置的;(十三)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其他情形。第四章申报材料第十五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和住房建设,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
9、)申请表;(二)原有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未办理的提供宅基地批准文件或宅基地使用证明);(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审核原件);(四)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五)其他相关材料(村民小组或村级组织张榜公布材料及相关影像资料;外地迁入户提供原籍所在乡镇出具的无宅基地证明;确需分户另行建房的提供家庭分户协议;调换承包地的提供调换协议;建房选址与相邻建筑毗连或涉及到邻里、公用、共用、借墙等关系的,应当取得各所有权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在申报图纸(含四至范围)上签字确认,协议应当经过当地村级组织见证或者依法公证);(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五章审批程序第十六条符
10、合申请条件的村民按照“农户申请、村组审查、乡镇审批”程序申报和审批。(一)农户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申请应当载明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外观风貌等内容,并填报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和提交身份证明、农房设计图等相关申请要件。(二)村组审查。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以上申请材料在本小组公示栏或人口聚居区公示,公示时间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材料提交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申请人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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