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江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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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江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中心城区范围内(含白米镇、望龙镇、真龙镇、荔江镇原实录镇区划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各类建筑物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建筑面积35元/rrf的标准缴纳配套费;中心城区以外的建制镇建设各类建筑物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建筑面积型包曳的标准缴纳配套费。第三条除县委、县政府文件规定或批复同意的配套费征收事权下放的区域外,其余区域属于县级征收,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统一征收管理。第
2、四条县政府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配套费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议配套费减免以及配套费其他管理事项。配套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理配套费减免等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第五条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原则上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配套费。第六条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与缴费建筑面积不一致的,对增加或减少的建筑面积,建设单位和个人按原缴纳的标准补缴或退配套费。第七条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和镇(街道)要加强配套费征收管理,建立联动督促缴纳机制,保证配套费应收尽收。第八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财政部
3、明文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可按照规定减免配套费,具体减免项目、内容及依据详见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目录。第九条需减免配套费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基本情况后,行政主管部门再转报配套费领导小组申请减免。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配套费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集体研究审议减免事项,并将研究结果报配套费领导小组备案;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研究不能确定减免的项目,提交配套费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原则上半年研究一次。建设项目减、免审议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审议结果。第十条经审议已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土地或规划等用途发生改变且不再符合减免情形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按
4、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的标准补缴配套费;批准用途变更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变更事项告知配套费征收管理部门,并协助督促建设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费,配套费征收管理部门应及时核验变更项目的配套费的缴纳情况,督促建设单位和个人应缴尽缴。第十一条已征收的配套费按规定缴入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县财政局按程序对口安排涉及部门专项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管理、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二条县财政局、县审计局依照相关规定对配套费征收、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审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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