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古蔺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古蔺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7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古蔺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国家通过收费机制筹措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一项重要政策,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为进一步规范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Q第二条凡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各类建筑物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配套费。征收范围如下:(一)国土空间规划中心城区范围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的各类建筑物。(二)国土空间规划中心城区以外的乡镇(街道)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利用集
2、体土地建设的各类建筑物。(三)工业园区和工矿区内建设的各类建筑物。(四)未增加建筑面积的装饰装修工程和无房屋建筑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不收取配套费。第三条县住建局是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范围内(彰德街道、金兰街道、永乐街道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省级工业园区、市级工业园区、县级工业园区内建设项目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工业园区外建设项目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城镇开发边界和工业园区范围以外建设项目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配合征收主体确定项目所在范围。县财政局负责配套费征收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其他部门(单位)根据单位职能职责,配合
3、做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第四条配套费征收标准为:国土空间规划中心城区内(含彰德街道、金兰街道、永乐街道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省级工业园区、市级工业园区、县级工业园区征收标准为35元/m中心城区和工业园区以外的乡镇(街道)和工矿区征收标准为207Gm2o第五条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原则上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配套费。重大产业项目、重大民生社事项目、重大生态环保项目可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前缴纳配套费。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县住建局对配套费缴纳情况进行查验。古蔺县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与缴费建筑面积不一致的,对增加或减少的建筑面积,建设单位和
4、个人按原缴纳的标准补缴增加建筑面积或退还减少建筑面积配套费。第七条征收的配套费按规定缴入县财政非税专户,纳入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等方面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八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财政部委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可按照规定减免配套费,具体减免项目、内容及依据详见古蔺县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目录Q第九条需减免配套费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行政主管部门核实项目基本情况后再转报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配套费减免领导小组。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
5、组办公室”)组织配套费减免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集体研究审议减免事项,并将研究结果报配套费减免领导小组备案;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研究不能确定减免的项目,提交配套费减免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建设项目减、免审议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审议结果。第十条经审议已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土地或规划等用途发生改变且不再符合减免情形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按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的标准补缴配套费;批准用途变更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变更事项告知配套费征收管理部门,并协助督促建设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费;配套费征收管理部门应及时核验变更项目的配套费缴纳情况,督促建设单位和个人应缴尽缴。第十一条配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古蔺县 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8501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