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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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海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通知(浙农政发(2022)11号)和宁海县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宁农(2023)18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资金来源于县级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用于土地流转项目资金。第三条项目资金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共同管理。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年度工作任务,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审核、计划下达、考核验收和资金下达,并对资金使用的安全负责,组织做好绩效目标的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对资金的使用
2、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第二章资金扶持对象和补助标准第四条扶持对象土地流转达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本方案中的土地流转是指村集体发包给农户家庭承包的耕地经营权流转。1.村集体土地集中连片流转面积达到100亩及以上的;2 .农户土地委托村集体集中连片流转面积达到IoO亩及以上的;3 .通过村集体流转的土地面积达到全村承包耕地总面积80%及以上的;达到以上3类土地流转认定标准之一的,需通过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招标,流转协议签订日期在2023年1月1日以后,流转期限5年及以上(不能超过二轮土地承包到期期限),且流转土地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生产的,可申请项目扶持。第五条扶持标准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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