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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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以下简称省质检中心)建设管理,提升相关检验检测能力水平,依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的意见(国市监检测发(2021)16号)、市场监管系统国家质检中心筹建验收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市监科财函(2019)23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省质检中心,是指依托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建设(以下简称依托单位),相关检验检测能力达到全省一流水平,经山东省市场监督管
2、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认定的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第三条省质检中心坚持公益属性和创新属性,主要任务是服务全省市场监管工作,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发挥技术支撑作用。第四条省局是省质检中心的主管部门,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省质检中心的管理部门。省局负责省质检中心管理,制定省质检中心建设管理制度,负责认定和考核管理。各市、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省质检中心推荐申报,建设督导,协调解决相关问题。依托单位是省质检中心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建设方案,明确建设目标,落实建设任务,开展检验检测业务和日常运行管理,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第五条省质检中心一般命名为“山东省XX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
3、“XX产品”命名原则上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分类规定或特定行业的国家分类标准规定。第二章建设管理第六条依托单位提出省质检中心建设计划,编制的建设方案应当符合我省产业规划和政策,相关产业是区域支柱产业或优势产业,具备较大的产业规模和较高的产业集聚度,依托单位具备相关建设条件,并符合以下七项建设标准要求:(一)申请省质检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当具有法人地位,已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具有所申请领域3年以上检验检测经历。(二)申请产业应当是区域支柱产业或优势产业,具备较大的产业规模和较高产业集聚度。经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筹建的省质检中心,在行业内应当具有较高的权威性,相关检验检测能力经同行
4、专家评估,处于国内领先、国际先进的水平。(三)依托单位应当具备完善的省质检中心建设规划,并明确土地、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等基础资源能够得到保障,地方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明确支持。(四)依托单位应当拥有或计划配置与筹建领域相适应的先进仪器设备、试验环境,鼓励优先使用国产仪器设备。(五)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与筹建领域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关键技术人员。其中,关键技术人员应当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筹建领域2年以上的检验检测工作经历,且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占检验检测人员总数比例不少于50%。(六)依托单位应当在3年内承担过筹建领域相应的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
5、科研项目,或参与过筹建领域相应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七)能够按照要求落实省质检中心建设各项预期目标,所在地市市场监管部门无超过36个月未通过省局认定的省质检中心,按期完成率不低于50%。第七条优先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公共安全、填补空白和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等领域建设省质检中心。省内有相同或相近国家质检中心的,原则上不再建设同类省质检中心。第八条依托单位研究制定省质检中心建设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建设目标、建设内容、服务监管和产业发展的措施、时间安排、保障条件等。依托单位对建设方案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第九条拟申请筹建的省质检中心由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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