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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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惠州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2019)313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科规范字(2022)10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惠州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研发服务、成果转化,建设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独立法人机构,可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设立事业单位或企业。第三条惠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制定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规划和
2、政策,组织开展资格认定、考核评估、监督管理管理等工作。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推荐、支持和跟踪管理工作,促进其健康发展。第二章申报认定第四条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与认定具体按照每年度市科技局发布的通知文件执行。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论证、择优遴选”的原则,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惠注册和运营,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一年内无违法行为记录且没有严重失信行为。(二)具有明确功能定位,主要从事产业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企业技术服务、创新资源引进培育和创办孵化科技企业等工作。(三)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与固定科研场地
3、。其中自有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万元,固定科研场地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四)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及市场运营能力较强的人才队伍。其中常驻研发人员不低于10人,常驻研发人员数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o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为机构全职人员或常驻人员。(五)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稳定的资金来源,保障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与发展。上一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支出不低于250万元,研发费用占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0%。(六)具有创新、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建立财务管理、薪酬激励、内控监督、知识产权管理、成果转化等制度。(七)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学教育、检验检测、园区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原则上不予
4、受理。第五条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认定程序:(一)单位申报。申报单位根据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进行填报,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二)县(区)推荐。申报单位所在地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提出推荐意见并报送市科技局。(三)形式审查。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认定的进入专家评审论证环节。(四)评审论证。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论证,形成评审论证意见。(五)结果公示。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研究确定拟认定名单并进行公示。(六)下达通知。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名单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后,由市科技局下达认定通知。
5、第六条获得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的单位,自动获得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第三章运行管理第七条新型研发机构实行理事会或董事会(以下统称“理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或所长、总经理)负责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出资方协议制定章程,依照章程运行。第八条新型研发机构可根据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实际需求,自主确定研发选题,动态设立和调整研发单元,灵活配置科研人员、组织研发团队、调配科研设备。第九条新型研发机构采用市场化用人机制,可根据需要采取双聘、临聘及其他方式聘用兼职人员。其中全时聘用人员可视为常驻人员;双聘人员的科研产出和考核情况原则上双方机构应互认,具体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第十条新型研发机构要切实加强财
6、政资金的使用管理,做好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改变其用途,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第四章引进共建第十一条以市政府名义或以市科技局名义引进共建的新型研发机构,需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单独组织论证并报市政府审定。优先与满足以下条件的单位共建新型研发机构:(一)研究领域符合惠州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具有稳定的技术成果来源,技术成果具有一定的产业化基础和市场化前景,且满足惠州市产业技术需求,能引领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二)县(区)、高校、社会资本或风险投资等出资30%以上参与共建。(三)与惠州市企业有深度产学研合作关系。第十二条共建新型研
7、发机构的流程:(一)制定方案。方案需明确建设目标、组织架构、投入模式、经费预算、进度安排、考核指标等。(二)组织论证。市科技局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机构发展规划的可行性、技术水平的先进性、建设资金和场地面积的合理性进行论证。(三)征求意见。根据论证通过的共建方案,共建双方拟定合作协议,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四)上报审批。市科技局将修改完善后的合作协议报市政府审定。(五)签定协议。市政府批复同意后,以市政府或市科技局名义与共建方签订合作协议。第十三条建设期内的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经费拨付条件及程序:(一)开展自评。机构根据合作协议内容开展自评。(二)组织考核。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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