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非洲猪瘟小区管理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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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65.020.30CCSB41DB21辽宁省地方标准DB21/XXXXX-XXXX无非洲猪瘟小区管理技术规范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non-africanSwineFeverareamanagement(报批稿)(本稿完成日期:2023年2月6日)XXXX-XX-XX XXXX-XX-XX实施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辽宁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辽宁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本文件
2、主要起草人:郭洪军、杨作丰本文件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归口管理部门通讯地址:辽宁省农业农村厅(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联系电话:024-23447862。文件起草单位通讯地址:辽宁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105号甲),联系电话024-24229579。无非洲猪瘟小区管理技术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无非洲猪瘟小区的监督管理、疫病监测、生物安全体系建设、风险评估、生物安全计划、疫情报告、应急反应和记录等技术要求,明确了无非洲猪瘟小区暂停、撤销、恢复与变更内容和程序
3、。本文件适用于辽宁省范围内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拟建或通过评估已建成的无疫小区的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第五版)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无非洲猪瘟区标准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管理技术规范的通知(农办牧(2019)86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农牧发(2021)11号)3术语和定义3.1 无非洲猪瘟小区处于同一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下的养
4、殖场区,在12个月内没有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或通过科学的监测证明未发现非洲猪瘟病毒感染的若干生产单元和其他辅助生产单元所构成的特定小型区域。3.2 生产单元无非洲猪瘟小区内处于同一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下的生猪养殖、屠宰、产品加工、饲料生产等场所及洗消中心、无害化处理场所、兽医实验室等场所。3.3 缓冲区为防止规定动物疫病传入,必要时沿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物理屏障向外设立的环形防疫区域,在该区域内采取免疫、消毒、监测预警等预防措施。4监督与管理4.1基本原则无非洲猪瘟小区所在县(区)级以上监管机构应当遵循全程监管、风险控制和可追溯管理的基本原则对无疫小区实施管理。4.2 对无非洲猪瘟小区的监管4. 2.1
5、对养殖场的监管,包括生物安全管理手册和相关制度文件的制修订情况、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生产单元构成情况,包括数量、地址、畜禽养殖种类、规模的变化情况、无非洲猪瘟小区证书标志使用以及动物防疫条件、养殖档案、动物调出调入管理、检疫申报、可追溯管理、饲料和兽药使用、免疫、监测、诊疗、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饲养场日常监管内容。5. 2.2对屠宰加工厂的监管,包括与非无非洲猪瘟小区生猪的单独屠宰或错时屠宰情况、动物防疫条件、消毒、检疫检验、无害化处理、动物产品安全控制体系制度建立及落实、可追溯管理及档案记录、无非洲猪瘟小区证书标志使用等。6. 2.3对无害化处理场所的监
6、管,包括病死动物、粪污等无害化处理场所的选择、设施设备配备、无害化处理制度落实以及处理产物的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7. 2.4对兽医实验室的监管,包括实验室质量体系运行、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及措施落实等情况。8. 2.5对运输环节的监管,包括运输路线、运输工具、清洗消毒、隔离检疫、检疫证明持有、动物运输指定通道制度落实等情况。9. 2.6对从业人员的监管,包括生物安全负责人和生物安全管理人员的设置、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持有、生物安全知识培训、执业兽医配备情况等。10. 2.7对其他环节的监管,包括动物防疫条件、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及措施落实,生猪等动物调运政策落实等。4.3 对缓冲区及周边区域的监
7、管4.3.1掌握区域内动物饲养、屠宰加工、交易等场所分布情况,以及相关动物种类、数量、分布等情况。4.3.2了解辖区内易感野生动物的分布情况。4.3.3对缓冲区的易感动物免疫、规定动物疫病监测、诊疗、疫情报告、动物及其产品运输、无害化处理等进行监管。4.3.4对缓冲区及行政区域内的其他易感野生动物的规定动物疫病实施有效监测。4.4监管方式和频次4.4.1监督要以定期量化监督与不定期重点监督相结合,长驻监督与巡回监督结合,生产源头的监督与流通领域的监督结合,行为监督与技术监督结合。4.4.2县(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持续开展无非洲猪瘟小区缓冲区及周边区域的监督管理,对无非洲猪瘟小区各生产单元及辅助
8、生产单元的监督检查每季度应不少于1次,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监督检查无非洲猪瘟小区每半年应不少于1次,省级对本辖区内的无非洲猪瘟小区监督检查工作每年应不少于1次,可与市级监督检查联合进行,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4.5数据网上填报无非洲猪瘟小区每半年应将养殖、引种、饲料、屠宰、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洗消、运输车辆、监测等相关数据填报国家无疫小区申报和管理系统。4.6监管报告报送县(区)级农业农村部门每半年应将监督检查报告报送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当年无疫小区监督检查报告报送省农业农村厅。5疫病监测5.1 官方监管部门监测方案制定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全省无疫小区监测方案,组织
9、开展监督监测和无疫小区省级评估监测;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将无非洲猪瘟小区监测列入年度监测计划,定期抽样检测,科学评估无非洲猪瘟小区非洲猪瘟感染状况;县(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制定涵盖无非洲猪瘟小区的监测方案,并指导无非洲猪瘟小区制定非洲猪瘟专项监测方案,认真组织实施。5.2 无非洲猪瘟小区监测要求无非洲猪瘟小区应建立完善的非洲猪瘟监测体系,制定监测方案(计划),明确监测范围、监测方式、抽样方法等。5.3 承担监测的实验室资质要求承担监测的实验室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有资质的兽医实验室可以是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兽医实验室,也可以是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第三方实验室。5.4 监测范围、数量和频次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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