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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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促进设计、勘察、监理、施工、造价和试验检测等从业企业增强诚信自律意识,规范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2、的通知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从业企业信用管理是指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或者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其监管的交通建设工程(含市政道路、公路、水运工程、场站、枢纽等)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工程咨询和试验检测等从业企业(以下简称从业企业)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第三条信用评价工作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科学原则。第四条市交通运输局为本办法信用评价机构,负责通过市交通运输局行业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平台)对从业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价。第
3、五条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从业企业信用评价的统筹和监督,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从业企业信用管理平台的建设,组织对在监管范围内的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协助信用评价管理。项目建设(代建)单位负责督促和指导所负责实施交通建设工程项目从业单位按要求参加信用评价,对从业单位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及其他行为按评价标准进行初评。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按职责分工协助市交通运输局做好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有关工作。第三方评价机构受市交通运输局的委托,负责从业企业信用日常管理和评价辅助服务工作。第二章信用评价标准第
4、六条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企业信用评价依据从业企业的从业类别分为施工类、勘察设计类、监理类、工程咨询类及检测类,分别进行评分和评级。同一企业的不同类别评价分别进行。第七条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企业信用评价内容由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其他失信行为和良好信用行为构成,具体标准和评分计算方法见附件1一6。一个评价周期的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的初始总分值为100分。第八条信用评价实行等级制度,根据综合评分结果将从业企业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以及其他条件要求为:(一)AA级:评价分数X295分;评价结论:信用好。(二)A级:评价分数85分WXV95分;评价结论:信用较好。(三
5、)B级:评价分数75分WXV85分;评价结论:信用一般。(四)C级:评价分数60分WXV75分,或者存在直接定为C级的失信行为;评价结论:信用较差。(五)D级:评价分数XV60分,或者存在直接定为D级的失信行为;评价结论:信用差。第九条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一)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从业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二)从业企业若受到市交通运输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信用等级D级所列情形及降低信用等级行为的,将立即对其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价并公布;对表现突出,受到市交通运输局或者市政府表彰认可的从业企业也适用动态评
6、价原则。第十条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实行逐级上升制。评价年度内,未参与市交通运输局监管的交通建设工程(含已完工但未完成结算)项目的从业企业,可自愿申请参与年度信用评价,按照以下原则赋予相应信用等级:上年度在全国或者广东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评价中被评定为A级及以上等级,或者在深圳市建设主管部门综合信用评价中被评定为B+级及以上等级,该从业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赋予A级。上年度在全国或者广东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评价中被评定为B级及以下等级,或者在深圳市建设主管部门综合信用评价中被评定为B级及以下等级,或者无全国或者广东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和深圳市建设主管部门综合信用评价等级,该从业企业的信用
7、评价等级赋予B级。第十一条原则上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1年(信用评价动态调整结果的有效期限另计),下一年度从业企业在市交通运输局监管的交通建设工程领域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信用等级为C、D级的除外)。信用等级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评价等级降低一级,但不低于B级(信用等级为C、D级的除外)。第十二条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企业信用评价的采信依据包括:(一)市交通运输局及其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督查、检查结果或者奖罚通报、决定;(二)项目建设(代建)单位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三)举报、投诉或者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8、五)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可以作为信用评价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以上采信依据以信用评价年度的发文日期或者认定时间为准,对存在失信行为且有充分证据材料的可以纳入发现失信行为的评价年度进行评价,但针对同一失信行为在同一信用评价中不多次采信评价。第三章信用评价工作程序第十三条信用评价工作分自评、建设单位评价、综合评价三阶段进行。(一)自评阶段。己在市交通运输局监管的在建交通建设工程项目中承担任务的从业企业对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进行自评。未在市交通运输局监管的在建交通建设工程项目中承担任务的从业企业重点就投标行为、其他行为等内容进行自评。(二)建设单位评价阶段。1 .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完成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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