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利厅水利监督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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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水利厅水利监督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辽宁省水利行业监督管理,依法履行水利监督职责,规范水利监督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水利监督规定、辽宁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辽宁省河库管理服务中心(辽宁省水文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辽宁省水利事务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辽宁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监督,是指辽宁省水利厅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监督工作。第三条
2、水利监督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问题导向、分级负责、统筹协调的原则,实行综合监督、专业监督、专项监督、日常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制。第四条省水利厅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省水利监督工作。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监督工作。第二章范围和事项第五条水利监督包括: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水利部、省水利厅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法定职责履行情况等。第六条水利监督事项主要包括:(一)水利安全生产和质量监督管理;(二)流域综合规划、流域专业(专项)规划、区域水利规划编制与实施,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三)重点防洪工程设施水毁修复、大中型水库防洪调度和汛限水位执行、山洪灾害监
3、测预警、蓄滞洪区建设和管理;(四)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配置和管理;(五)河长制湖长制落实,河湖水域及其岸线管理和保护,河道采砂管理;(六)水土保持和水生态修复;(七)灌区工程、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与管理,小水电管理;(八)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九)水资源调度及调水工程调度运行管理;(十)中央和省水利资金使用和管理;(十一)水文水资源监测、预报、评价;(十二)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及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实;(十三)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十四)水利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及应用;(十五)其他水利监督事项。第三章机构及职责第七条省水利厅成立水利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组织指
4、导全省水利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厅长担任,副组长由厅党组成员和副厅长担任,成员包括厅机关各部门和厅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水利监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厅监督处,主任由监督处长担任。第八条省水利厅水利监督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审定水利监督规章制度;(二)研究部署水利监督重点工作;(三)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四)提出责任追究意见。第九条综合监督由厅监督处负责,具体承担以下工作:(一)制订年度水利监督检查考核工作计划并协调落实;(二)组织拟订省级水利监督规章制度;(三)督促水利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的监督检查,受理监督检查异议问题申
5、诉;(四)指导各市水利监督工作;(五)综合汇总各项监督检查成果;(六)组织水利监督工作考核;(七)完成水利监督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条专业监督由厅机关各部门和厅直各单位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具体承担以下工作:(一)按照职责提出本业务范围内的年度监督检查考核工作计划;(二)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制订或修订专业监督检查办法,明确监督检查方式方法、问题清单、责任追究标准等;(三)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考核工作计划组织开展专业监督检查,提出本业务范围内的监督检查工作要求,对有关问题进行认定,指导督促问题整改,实施责任追究;(四)对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开展的专业监督稽察发现的问题指导督促问题整改,实施
6、责任追究;(五)组织汇总分析专业监督检查成果,对典型性、系统性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加强行业管理的政策措施。第十一条专项监督由监督处负责,具体承担以下工作:(一)对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开展的重点水利工程稽察发现的问题,协调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指导督促问题整改,配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实施责任追究;(二)重要举报事项调查。第十二条日常监督由省河库管理服务中心驻各市水文局和厅基层服务组负责,具体承担以下工作:(一)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考核工作计划,参与相关市级区域内相关专业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现问题进行认定,参与指导督促问题整改;(二)参与相关市级区域内相关水利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督促贯彻落实及重要举报
7、事项调查;(三)参与指导相关市水利监督工作;(四)完成省水利厅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三条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考核工作计划,统筹协调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检查,对有关问题进行认定,指导督促问题整改,实施责任追究,配合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第十四条水利监督与水行政执法相互协调、分工合作。在水利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个人等涉水活动主体违反水法律法规的,可根据具体情节联合开展前期调查取证工作,并移送水行政执法机构查处;发现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等行为,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第四章程序及方式第十五条水利监督通过“查、认、改、罚”等环节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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