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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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运输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运行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机场运行安全主要包括地面车辆和人员跑道侵入防范、飞行区场地巡视检查(以下简称巡查)及维护、外来物防范、目视助航设施巡查及维护、机坪运行、净空保护、鸟击及动物侵入防范、场道除冰雪和不停航施工等。第三条【民航管理部门职责】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对全国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
2、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本地区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统称民航管理部门。第四条【机场管理机构职责】机场管理机构负责对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统一管理,以及机场正常运行的组织和协调,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五条【签订相关协议】机场管理机构与航空运输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航油供应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在签订的书面协议中明确各方在机场运行安全中的权利、责任、义务。第六条【各相关单位职责】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航油供应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按照各自的职责,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
3、产责任制,加大对运行安全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运行安全条件,加强运行安全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推动机场安全管理体系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有机融合,共同维护机场的运行安全。鼓励机场管理机构及其他驻场单位应用新技术提升机场运行安全保障能力。第七条【对单位和个人基本要求】在机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机场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机场管理机构制定并经民航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机场运行安全管理委员会和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小组)通过的保障运行安全的有关管理制度。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制定机场运行安全管理委员会和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小组)的组织章程和议事规则。第
4、八条【不得滥用管理权限】机场管理机构不得滥用本规定赋予的管理权限损害航空运输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及其他驻场单位的合法权益。第九条【机场集团的职责】组建机场集团(公司)的,机场集团和集团内各机场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民航的有关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共同保障机场的运行安全,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承担机场管理机构职责的机场集团,应当通过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等与所属机场分公司明确各自的运行安全管理责任,共同履行好机场管理机构职责。不承担机场管理机构职责的机场集团,应当认真履行对所属机场子公司运行安全的指导、检查、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等监督管理责任。对于受委托或者被授权管理的机场,受委托或者被授权方应当与委
5、托方或者授权方商定机场管理模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委托或者授权管理协议等明确安全投入和运行安全管理责任。第二章机场运行安全保障第一节机场安全管理体系第十条【机场安全管理体系】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机场安全管理体系。机场安全管理体系应当符合民航局有关规定的要求,并纳入机场使用手册。第十一条【安全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场运行的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机场安全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和有效性,并持续改进。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第二节基本管理要求第十二条【机场运行安全管理委员会】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成立机场运行安全管理委员会。机场运行安全管理委员会由机场管理机构、
6、航空运输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航油供应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委员会负责人由机场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机场运行安全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民航规章和标准,对机场运行安全工作进行指导;(二)审定机场使用手册;(三)研究推进机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四)研究分析机场运行安全形势,评估机场运行安全状况;(五)研究各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的重要议题和工作建议,协调解决机场运行中的安全问题;(六)对机场运行安全隐患和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机场运行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机场运行安全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落实委员会提
7、出的有关安全的整改意见和建议。机场管理机构根据本规定组织成立的专业工作委员会(小组),可以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进行整合。第十三条【安全生产委员会】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分析、研究安全生产中的问题,研判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出现不利于安全生产的因素或者已经发生影响机场运行安全的相关事件时,应当及时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第十四条【机场飞行区运行安全管理部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机场飞行区运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飞行区场地、目视助航设施、净空保护、鸟击及动物侵入防范、场道除冰雪和不停航施工等管理工作,以及机场地面车辆和人员跑道侵入
8、防范、外来物防范、机坪运行等有关管理工作。第十五条【机场运行指挥中心】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机场运行指挥中心或者指定部门统筹组织机场航班保障、运行信息采集与处置、应急救援指挥与协调等工作。年旅客吞吐量200万人次以上的机场应当设立机场运行指挥中心。第十六条【业务外包后的主体责任】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航油供应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委托外包方为其运行安全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运行安全的责任仍由委托方承担。第十七条【运行安全状况评估】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至少对机场的运行安全状况组织一次评估,评估分为综合评估和专业评估。综合评估主要内容包括机场管理机构和其他驻场运行保障单位履行
9、职责情况以及机场设施设备的状况。专业评估主要内容包括地面车辆和人员跑道侵入防范、飞行区场地、外来物防范、目视助航设施、机坪运行、净空保护、鸟击及动物侵入防范、场道除冰雪和不停航施工等工作相关管理要求落实情况的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及改进措施。对评估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薄弱环节,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制定整改计划,并负责跟踪督促落实整改计划。机场管理机构可以组织具有机场运行管理经验的人员进行评估,也可以委托专业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承担评估工作的人员应当熟知相关规章标准,并具有机场运行管理的经验。评估结束后应当形成评估报告,报告分为综合评估部分和专业评估部分,报告内容应当至少包括评估工作概况
10、、机场运行安全状况分析与评价、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评估报告有关内容应当向相关驻场单位反馈,并及时向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第十八条【机场资料库】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和补充机场资料库,供员工查阅和使用。资料库应当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相关附件、手册;机场建设和改(扩)建的设计图纸和文件资料;与机场运行安全相关的所有规定、标准、手册等文件;机场设施设备的技术资料以及运行和维护记录等。第十九条【工作记录】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各项运行安全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各项检查和维护情况。记录可以为电子记录或者纸质记录,记
11、录应当确保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并且至少保存五年。第三节人员资质及培训第二十条【人员配备基本要求】年旅客吞吐量200万人次以上的机场,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置安全总监,安全总监是专职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职责或者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监督责任。安全总监与主要负责人、其他业务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互不替代。安全总监不得兼任或者兼职其他工作。年旅客吞吐量200万人次以下的机场,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赋予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的职责。机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分管运行的负责人、安全总监岗位空缺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并且
12、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不得出现同时空缺的情况。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配备满足机场运行规模实际需要的合格人员,以保障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第二十一条【机场员工资质和培训管理制度】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员工资质和培训管理制度。资质和培训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从业人员资质要求,培训方针和目标、组织机构、教员管理、经费安排、方式和程序、初始培训和复训的内容及学时、转岗的培训要求、考核办法、培训效果评价以及奖励与处罚等。培训和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其岗位相适应,包括必备的安全知识、技术标准,机场运行安全的规章制度、岗位的操作规程和实际操作技能等。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员工培训和考核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13、。第二十二条【管理人员培训及工作经历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分管运行的负责人、安全总监和其他需要承担安全管理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机场运行安全的中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民航局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与考核,并取得考核合格证。机场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中应当至少一名具有五年以上民航行业工作经历。机场管理机构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分管运行的负责人、安全总监任职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在机场担任专业管理负责人的工作经历,或者五年以上民航行业工作经历。在机场担任专业管理负责人的工作经历包括但不限于从事机场安全管理、飞行区运行维护管理、机场运行指挥、机场建设管理、航站区管理、航空安保等
14、专业管理负责人的经历。民航行业工作经历包括但不限于从事机场运行、客货运输、空中交通管理、飞行运行、航空器维修等专业工作经历,以及在民航管理部门的工作经历。机场飞行区运行安全管理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应当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机场运行安全相关专业工作经历。机场运行指挥中心的有关负责人应当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机场运行指挥员或者机场运行安全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第二十三条【岗位员工资质要求】机场内从事与运行安全有关岗位的员工应当持证上岗。与运行安全有关的岗位主要包括:机场运行指挥员、机场场务员、民用机场助航灯光机务员、旅客登机桥操作员、民航专用车辆操作员等。国家、民航局要求应当具备从业资格的岗位,该岗位人员应当持有相应
15、的资格证书。第二十四条【员工培训要求】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其他驻场单位应当对在飞行区从事保障作业的员工进行机场运行安全知识和业务培训,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机场运行安全知识,熟悉机场运行安全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技能。初始培训和复训的学时、方式和内容等应当符合民航局有关规定的要求,且复训周期不得超过十三个月。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驻场单位在飞行区从事保障作业人员运行安全知识的培训进行统一管理。运行安全知识的具体培训内容由机场管理机构会同驻场单位根据作业岗位特点研究确定。培训和考核的方式由机场管理机构与驻场单位协商确定。有关驻场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机场管理机构开展培训工作。
16、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在飞行区从事保障作业的所有人员的培训、考核记录档案,有关驻场单位也应当建立本单位员工的培训、考核记录档案。第二十五条【人员违章管理制度】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驻场单位建立机场飞行区从事保障作业人员违章记分管理制度,根据人员违章情况,对其实施重新培训和考核、暂停飞行区作业等管理手段。第二十六条【保障人员着装与证件佩戴、配备防护用品有关要求】飞行区从事保障作业的人员,应当佩带控制区通行证,穿着工作服,并配有反光标识。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其他驻场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为在飞行区从事保障作业的员工配备足够的防护用口口口O第四节基本保障要求第二十七条【航班备降保障职责】航班备降
17、时,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根据民航局有关规定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保障工作,并及时通报相关信息。承担备降保障任务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完善备降保障所必需的基础设施,预留足够数量的备降机位,不得无故不接收航班备降。第二十八条【机场低能见度运行管理要求】实施低能见度运行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制定机场低能见度运行程序,并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低能见度运行安全评估。实施低能见度运行期间,应当停止活动区有可能影响机场运行秩序的常规巡查、维护和施工活动。第二十九条【特殊天气下的保障】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单位结合机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雷雨、大风和降雪等特
18、殊天气下的保障预案,明确特殊天气下有关作业程序和管理要求。第三十条【机场部分设施临时关闭管理要求】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跑道、滑行道、机坪或者其一部分临时关闭的管理规定,明确可能导致关闭的各种情形、现场确认程序、关闭程序、有权决定关闭的人员、恢复运行程序、通报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程序和航空情报原始资料提供程序等内容。临时关闭跑道、滑行道、机坪或者其一部分,应当尽可能减少对航空器正常运行的影响,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设置相应的标志(灯),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相应设施的运行。机场管理机构不得无故关闭跑道、滑行道或者其一部分。第三十一条【新建或者改扩建部分标志要求】新建或者改扩建的跑道、平行滑行道完工
19、或者部分完工但未投入使用前应当及时设置相应的关闭标志、不适用地区标志物和不适用地区灯,并向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有关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第三章地面车辆和人员跑道侵入防范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三十二条【总体要求】机场管理机构负责地面车辆和人员跑道侵入防范的统一管理,采取措施对进入(含穿越)航空器着陆和起飞地面保护区(以下简称地面保护区)或者机动区的车辆和人员实施严格管控,避免地面车辆和人员侵入跑道。第三十三条【跑道安全小组职责及工作制度】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成立跑道安全小组,成员单位由机场管理机构、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或者其代理人、航油供应企业及其他与机场运行安全有关的单位组成。跑道安全
20、小组应当建立例会制度,定期分析研判跑道运行安全形势,指导和督促各成员单位开展跑道侵入防范工作。当机场运行模式发生变更、基础设施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发生跑道侵入事件后,跑道安全小组应当及时开展跑道侵入危险源识别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缓解或者改进措施。第三十四条【跑道侵入防范方案】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制定地面车辆和人员跑道侵入防范方案,并督促各成员单位严格落实。方案内容应当至少包括跑道侵入防范工作目标、组织机构及职责、人员培训与考核、防范措施、应急预案和跑道侵入防范工作评估。第三十五条【培训和考核要求】在地面保护区或者机动区的作业人员经培训且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其他人员确需进入时,应当由符合条件的人员
21、引领和监督。第三十六条【宣传教育与座谈交流】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跑道侵入防范宣传教育活动,并组织飞行人员、管制人员、场务保障人员等与跑道运行安全相关的人员进行座谈和交流,研究讨论跑道侵入防范工作。第二节运行要求第三十七条【建立工作机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建立地面车辆和人员进出地面保护区或者机动区的工作制度(含协议)和协调机制,确定车辆、人员与管制员之间的通信方式、标准用语和车辆呼号等。第三十八条【进入申请】跑道开放运行期间,任何车辆和人员进入地面保护区或者机动区实施作业时,应当向管制员提出申请,经管制员许可后方可进入,并严格按照许可的区域和时段实施作业。进入地面保护区或
22、者机动区的车辆和人员,车身涂装和标识及人员着装、申请进入程序及要求、与管制员的标准通话用语、通信方式及设备配备、进入后实施作业的要求等,应当严格遵守民航局有关规定的要求。第三十九条【退出要求】进入地面保护区或者机动区实施作业的车辆和人员应当在管制员限定的时间内,或者管制员要求撤离时,立即退出地面保护区或者机动区。管制员指定撤离位置的,车辆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撤离路线撤离至指定位置。撤离后,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管制员。再次进入跑道之前应当再次申请并获得管制员的许可。第四章飞行区场地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四十条【物理特性】机场跑道、滑行道、机坪等飞行区场地设施的几何构型、平面尺寸、道面状况等物理特性
23、以及其有限超载使用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要求。超载使用跑道、滑行道和机坪的,航空运输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征得机场管理机构同意。第四十一条【总体运行维护要求】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确保跑道、滑行道和机坪的道面(含道肩,下同)、升降带、跑道端安全区和排水设施等持续处于适用状态。第四十二条【人员及设施配备】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部门负责飞行区场地管理工作,并配备与机场运行量、保障模式和飞行区场地面积相适应的机场场务员、其他保障人员及设施设备。第四十三条【场地管理制度】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飞行区场地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制度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工作目标、组织机构及职责、人员培训与考核、飞行区场地巡查方案
24、、飞行区场地维护方案、跑道表面状况评估和通报程序、飞行区道面综合评价和飞行区场地管理工作评估。第四十四条【道面状况综合评价】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跑道、滑行道、机坪道面及飞行区在用桥梁、隧道、下穿通道状况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报告的建议,及时采取维护和改进措施。当跑道、滑行道和机坪道面破损加剧或者出现持续沉降且面积较大时,应当及时对有关区域道面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工作应当符合有关评价技术规范的要求。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处于特殊地质环境下的跑道、活动区特殊构筑物进行持续沉降和变形监测。第二节巡查和维护第四十五条【巡查目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飞行区场地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安全缺陷和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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