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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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8月31日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1月12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4月22日长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18年12月11日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2019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
2、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国有土地上依法交付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和电梯、燃气、电力、供水、通信等专业设施设备以及军队房屋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对宗教团体、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以及历史建筑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防治结合、预防为主、确保安全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的工作机制,协调和监督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建立房屋安全网格化监管制度和应急预案,明确责任追究机制,组织应对
3、房屋安全突发事件,保障经费投入。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区域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房屋安全网格化管理制度,完善房屋安全巡查和监测网络,配备房屋安全管理人员,做好辖区内房屋安全的日常工作。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主管部门是本市房屋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区建设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房屋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的管理工作。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房屋安全
4、知识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房屋安全使用意识。鼓励社会公众依法组成房屋安全志愿服务组织,参与房屋使用安全巡查、检查等活动,协助做好房屋使用安全宣传、教育和发现、纠正违法行为等工作。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第七条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拨用房产的使用人(单位)是拨用房产的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房屋设计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保证房屋原有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第八条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下列房屋安全责任:(一)对房屋负有安全使用、定期检查维护、委托安全鉴定、及时治理安全隐患并保留相关资料的义务;(二)对因房屋使用安全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配合做好房屋安全调查
5、;(四)采取人员转移、防汛、防灾等应急抢险措施,以及设置危房标志;(五)对危险房屋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第九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一)拆改房屋承重墙、剪力墙、梁、柱、楼板、基础结构等;(二)在承重墙上开挖门、窗或者改变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三)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四)在房屋楼面结构层开凿或者扩大洞口;(五)挖建地下室或者降低房屋地坪标高;(六)在房屋顶面上加层建房搭棚;(七)其他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第十条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教育、卫生、体育、文化、交通、商贸服务等公共场所的房屋安全进行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
6、房屋,责令房屋安全责任人限期整改。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管理单位以及房屋安全网格人员应当做好管理范围内房屋安全的管理工作,制止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对拒不接受管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房屋安全主管部门。房屋使用人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告知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报告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并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相关工作。第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危害房屋结构安全行为拒不整改的,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将其违法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当事人为企业的,还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开。第十三条进行城市轨道等重大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在施工前实地
7、调查周边房屋的地基、建筑主体情况,进行风险评估,编制房屋变形监测方案以及专项安全防护方案,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周边区域房屋安全。发生危及房屋安全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排除险情,并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报告。第三章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第十四条本条例所称房屋安全鉴定是指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的鉴别和判定。在本市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机构应当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备案名录定期向社会公布。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应当客观、真实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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