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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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乐政办发(2022)3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乐清市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28日乐清市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乐清市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发挥专项债券资金效益,切实防范专项债券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
2、理办法(财预(2016)155号)、关于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1)26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预(2021)61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穿透式监测工作方案(财预(2021)10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温政办函(2022)4号)等有关规定及省委省政府和温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债务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项债券是指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政府投资项目发行的,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以下简称“项目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专
3、项债券用于国务院明确的投向领域项目,优先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急需、前期工作准备充分、开工条件成熟的项目以及符合条件的在建项目。在符合国家政策领域范围内,允许将专项债券作为一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第三条专项债券实行限额管理,专项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务限额。第四条本办法适用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包括项目储备申报、资金使用、预算管理、建设运营、收益归集、还本付息、监督与绩效等方面内容。第五条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按照“举债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原则,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是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和对应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市发改局负责债券项目储备、债券项目建设进度推进及监管责任;市财政局负责统一管理专项债
4、券举借、拨付与偿还及债券归口监督。第二章债券项目储备第六条建立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基础库、筛选库、执行库”三级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动态更新、梯度推进、滚动管理。(一)基础库。用于专项债券项目基础储备,所有取得立项赋码、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进入基础库。(二)筛选库。用于专项债券项目重点储备,将符合专项债券发行规定的申请发债项目从基础库转入筛选库。(三)执行库。用于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根据新增专项债券额度,从筛选库中挑选拟发债项目转入执行库。专项债券基础库由市发改局负责维护和管理。专项债券筛选库、执行库由市财政局负责维护和管理。第七条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镇街、功能区等项目单位要按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政
5、策,认真梳理、积极谋划需由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的有一定收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第八条项目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公益性事业发展规划、项目前期准备、收益与融资平衡等情况将符合专项债券发行条件的项目报市财政局、市发改局。符合专项债券投放领域的,市发改局将其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基础库。基础库项目信息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立项情况、投资规模、专项债券需求金额、建设周期、开工年度、收入来源、预计收益、绩效目标等。第九条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核符合专项债券发行要求、已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可实现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项目,市财政局可以从市发改局专项债券基础库挑选进入筛选库,作为重点储备
6、项目管理。项目单位应按要求提供专项债券项目实施方案及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收益与融资平衡初步方案。项目有主管部门的,须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十条根据省财政厅债券项目申报窗口期安排,由项目单位提出专项债券需求申请。市财政局根据筛选库提出当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需求形成专项债券项目需求清单,市发改局达成一致意见后,经市政府同意后上报上级发改部门、财政部门。项目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信息、债券需求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十一条初次发行专项债券项目必须从筛选库内选择,发行成功的纳入执行库管理。后续发行专项债券从执行库内选择。专项债券存续期满、债券本息全部清偿后,项目退出执行库。第十二条原则上实行从基础
7、库到筛选库的项目进阶储备。因条件变化,对不符合专项债券发债规定或无债券资金需求的项目,及时办理筛选库清理退库。第十三条项目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开展专项债券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并将评估情况纳入专项债券项目实施方案。第十四条市财政局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做好专项债券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项目进入执行库的必要条件。第三章债券申报与发行第十五条市财政局根据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专项债券额度及项目单位提出的当年专项债券需求申请,做出专项债券项目安排及发行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逐级上报省财政厅。第十六条项目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充分考虑项目周期、项目进度、急迫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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