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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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街道)统计工作,强化统计监督职能,确保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文件精神,统计管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的总体目标是:统计职能健全、人员稳定;统计流程严密、规范有序;统计资料完整、真实准确;统计手段先进、科学便捷。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划内乡(镇)人
2、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统计工作。开发区、园区、各类功能区等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统计岗位和统计职责第四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明确履行统计职能的机构,设置统计工作岗位,指定统计负责人,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并建立统计人员与本辖区基本单位数和人口规模相匹配的联动机制。第五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履行统计职能的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辖区内的统计业务工作,在业务上受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主要工作职责是:(一)贯彻落实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统计标准、统计调查制度,依法依规完成上级政府统计机构布置的各项统计工作任务。(二)依法实施统计调查,认真开展统计数据质量审核,履行统计监
3、督职能,确保统计源头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指导村(居)委员会和统计调查对象开展统计工作。(S)督促辖区内统计调查对象加强统计基础工作,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四)指导和规范辖区内统计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建立电子统计台账。(五)监测分析辖区内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提供统计服务。(六)组织开展乡镇(街道)、村(居)统计人员和辖区内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业务培训,负责辖区内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以及乡镇(街道)、村(居)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保密教育和警示教育。(七)组织实施辖区内的人口普查、农业普查和经济普查等重大国情国力调查。(A)配合上级政府统计机构管理
4、维护基本单位名录库、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九)配合上级政府统计机构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对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上级政府统计机构报告。(十)完成上级政府统计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六条乡镇(街道)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统计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动。确需调整和调动的,应当征得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同意,并做好工作交接。第七条乡镇(街道)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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