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学研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产学研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稿).docx(5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郑州产学研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稿)第1章总则第1条指导思想为规范和加强学校产学研合作项目管理,推动校市校企合作取得实效,进一步提高我校社会服务水平,结合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2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产学研合作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本校所属各、系、所、技术/工程/咨询中心及校内各类研究机构(以下简称“院(系)和师生员工与地方政府、企业、科研院所等在科技研究、技术服务、人才培养、实习实训I、职业培训I、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产学研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是指以郑州为一方当事人,以本校师生员工作为项目负责人,与其他平等主体的法人之间签订的设立、变更、终止产学研合
2、作关系的书面协议书。第二章合作条件与内容第四条合作条件1、开展合作的对方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一定的规模,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和较好业绩,具有较高合作诚信度。2、合作要有利于促进学校学科发展,促进学校教学、科研水平的提升,促进学校人才培养、学生实习实训与就业的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和学校发展需要。第五条合作内容1、合作开展学科专业建设:联合举办有关学科方向定位、专业建设等方面的研讨会;共建有关学科建设的学生实习实训基地;邀请校外专家为学生毕业设计进行指导和考评等。2、合作开展科研机构建设:依托学校优势科研力量,围绕地方企业产业发展技术需求,与地方政府、企业、科研院所等单位联合共建国家、省级工程
3、技术中心、研究院(所)、重点实验室等科研机构。3、合作开展产业技术联盟组建:由企业和科研机构围绕创新技术创制、共性技术攻关组建相应的产业技术联盟,集中优势力量实现产业技术创新,共担风险,共享利益。4、合作开展技术服务:以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项目合作形式,解决企业实际技术难题。5、合作开展人才交流及职业培训:安排学校有能力懂技术教师队伍到对方单位挂职交流;不定期为对方单位技术骨干人员进行培训;对方单位为在校学生提供一定的实习、就业岗位等。第三章协议管理第六条协议洽谈1、以院(系)和项目负责人为主,自主展开与对方单位进行协议洽谈。洽谈后的结果要与校产业开发与科技合作院进行沟通。
4、2、从全校角度出发开展双方合作协议洽谈,洽谈后的结果与相关院系进行沟通。涉及培训收益分配事项及科研、技术服务项目收益比例标准,需征得产业开发与科技合作院同意。3、其他不涉及场地、培训收益、科研与技术服务收益的项目,在不损害学校利益的前提下,可由项目负责人与对方进行协议洽谈。第七条协议审批程序1、项目负责人参照协议示范文本(详见产业开发与科技合作院网站),与对方当事人商定具体内容,也可协商自拟协议书。双方需从合作目的、意义、内容、权利义务、合作期限等方面撰写清楚。涉及港、澳、台地区或境外企业的各类协议,必须提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中、外文协议文本,报产业开发与科技合作院审查。2、项目负责人填写郑州
5、产学研合作协议签订备案表,协议经院(系)初审后报产业开发与科技合作院复核审查。协议内容涉及其他院(系)的,复核审查前应由相关院(系)会签。3、产业开发与科技合作院依据签订协议的有关法律文件,审核协议内容并提出修改意见。协议审核通过后,产业开发与科技合作院负责人签字(章)并加盖郑州科研合同专用章;如需学校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郑州公章的,由产业开发与科技合作院开具郑州用印单,报经主管校领导审核签字后,办理盖章手续。4、作为急需开展的项目,若工作需要而来不及签署协议,必要时可签订意向书,待条件成熟时再签订协议。第八条院(系)负责对协议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实施方案的可行性;项目组成员是否
6、具备完成项目的条件和能力等。第九条产业开发与科技合作院负责对协议复核审查。复核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协议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协议条款是否完整;协议内容是否合法;协议双方权利和义务是否对等;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管辖约定是否清晰等。第十条学校有资金投入并具有重大风险的协议,须由学校法律顾问审阅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主管校长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协议签订手续。第十一条协议一式至少4份,产业开发与科技合作院、协议双方、项目负责人所属院(系)各执1份。协议由我方首先盖章的,项目负责人应在我方盖章后1个月内将经对方单位签字(章)、盖章的协议原件分别交其所属院(系)和产业开发与科技合作院归档备案。第十二条对
7、方单位不得在协议规定的合作区域之外开展项目,或使用校方和项目的名义开展其他活动。不得将对方单位依据协议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转让、委托给第三方。第十三条未经校方书面授权许可,对方单位不得在其单位名称、商号、广告、宣传资料、产品目录、办公用品、名片、办公场所的装潢装饰中使用郑州的名称、简称、注册商标和标志、标识等。在双方合作终止后,除非有其他合法授权,对方单位不得自行或许可第三方以任何形式使用郑州的字样、标志和标识。第十四条对方单位在实际工作中所需宣传资料,凡涉及“郑州的内容,须报校方审批,经校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发布。本条款所指宣传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各种平面媒体广告,此类宣传材料样本应以1:1的大小比例报送;各类影视广播媒体广告;各类网络媒体广告;受众为不特定人的其他材料。对以上材料的审查包括文字、图案、色彩等。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产业开发与科技合作院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管理部门如有新规定发布则按新规定执行。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856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