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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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规范和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省科技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科技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及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第三条科技项目包括软科学研究、科研开发、科技示范工程等。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归口管理科技项目,每年编制和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并组织实施。申报指南包含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和申报程序等内容。第五条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科技项目组织申报、初审、推荐及配合管理
2、工作。省直单位、高等院校、行业学(协)会和中央驻吉单位可直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第二章申报与立项第六条申报的科技项目应紧密结合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发展重点技术领域和重点支持范围,创新性强,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以上,且具有较强的推广和应用价值,对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有积极作用。第七条软科学研究类项目应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技术政策、产业政策、发展战略与规划等重大问题密切相关,为管理决策提供战略性、前瞻性、政策性的科学依据。第八条科研开发类项目应优先支持解决行业共性关键问题,形成新型技术体系,促进产品设备技术升级,对整体技术进步有较大带动作用,并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
3、开发基础,有较好的推广应用前景和显著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第九条科技示范工程类项目应履行工程建设立项审批程序。优先支持选用住房城乡建设重点推广技术领域和推广技术目录、综合效益显著且具有示范效应的工程项目。选用的技术应具有国内先进以上水平或者优于现行技术标准。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技术与产品,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通过省级及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评估。第十条申报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研发实力和组织协调能力。第十一条鼓励实行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用相结合,跨地区跨行业的方式联合申报。多个单位联合申报时,应事先以文字形式约定各方对科技成果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申请软
4、科学研究、科研开发、科技示范工程的项目应当在本省实施。第十三条软科学研究、科研开发项目由主要完成单位牵头申报。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牵头申报,或者由其他获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的参与单位牵头申报。第十四条申报单位实施科技项目所需的研究和示范经费以自筹为主。第十五条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在规定申报时间内向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第十六条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符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管理规定,无成果及权属方面的争议。第十七条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申报指南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项目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十八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
5、中介机构按申报科技项目的类型进行评审。必要时,可要求申报单位有关人员进行现场答辩。对于科技示范工程项目,专家组可以根据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第十九条评审专家按照评审工作要求,认真审阅申报材料,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第二十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评审结果,下达科技项目计划,并优先推荐为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项目和其他国家、省相关科技项目。第二十一条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盖章的科技项目申报书,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申报单位各自存档,作为项目实施、管理和验收考核依据。第三章实施与管理第二十二条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管理”的原则,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简称“管理单位”)承担日常管理工作。科
6、技项目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监督实施、变更审查等。第二十三条列入科技项目计划的申报单位为项目承担单位,承担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立项文件及申报书承诺的内容和实施期限组织实施。第二十四条科技项目实施期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第二十五条管理单位督促承担单位于每年11月底前,提报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管理单位总结本地项目总体实施进展和阶段性成果,形成年度管理工作报告,于年底前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中央在吉和省属相关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学(协)会直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第二十六条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项目目标、考核指标等重大事项无正当理由原则上不得调整。项
7、目负责人、项目实施周期、参与单位、技术路线、技术骨干等重要事项需要调整的,承担单位应向管理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由管理单位提出意见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其他事项需调整的,由管理单位研究确定,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变更申请应在项目执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向管理单位提出,经批准后方可调整。变更申请未获批准的,按原计划实施。第二十八条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管理单位可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取消科技项目资格:(一)研究内容失去实用价值,在实施过程中发现为低水平重复的;(二)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的;(三)依托的工程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国外合作
8、项目未能落实,或者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四)承担单位、项目目标、考核指标等重大事项有调整且无正当理由,或者项目进度严重滞后的;(五)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污染环境的;(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第四章验收笫二十九条科技项目应在规定的实施期限结束后三个月内,由承担单位向管理单位提交书面验收申请。管理单位初审通过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中央在吉和省属相关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学(协)会可直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第三十条科技示范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在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后申请科技示范工程项目验收。第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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