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交易规则-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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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规范排污权交易行为,推动排污权有序流转,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加快建设环境污染防治率先区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六权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排污权交易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应遵守本规则。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贷款机构实现抵押的排污权的市场处置适用本规则。第三条排污权交易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排污权交易系统统一开展,未经批准不得进行场外交易。第四条排污权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自愿、诚实、守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双方承担因交易所产
2、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第二章交易主体和标的第五条排污权交易主体包括出让方、意向受让方和受让方。出让方:是指通过实施有效减排等措施,出让其经生态环境部门核定且尚在有效期内的可交易排污权的排污单位,以及出让政府储备排污权的储备机构等;意向受让方:是指因实施新(改、扩)建项目有意向购买排污权的排污单位,以及有意向收储排污权的储备机构等;受让方:是指通过交易机构购买相应排污权的排污单位或储备机构等。第六条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排污权交易主体:(一)出让方未获取排污权的;(二)出让方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三)所在区域或集团被列入环保限批范围的不得作为受让方,民生保障项目除外;(四
3、)未完成政府、生态环境部门下达的总量减排或限期治理目标任务的排污单位,不得作为出让方;(五)未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提交有关材料,或者谎报有关材料,或者拒绝接受生态环境部门对其生产经营、排污情况进行核查的;(六)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进行交易情形的。第七条排污权交易标的内容包括排污权种类、数量和期限。其中,交易标的物属出让的,期限为5年,不足5年的按5年期限出让。第三章交易方式第八条排污权交易由交易机构组织,采取公开方式进行。主要包括公开竞价、协议出让、小排放量项目简易出让三种方式。(一)公开竞价:是指同一排污权出让标的有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在价格成为唯一竞争条件的情况下,交易机构组
4、织意向受让方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按照价格优先原则确认受让方的交易方式;同一排污权出让标的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按协议出让方式进行交易;“价格优先原则是指竞价时间截止,交易系统按照取每个受让方的最高报价和购买数量,最终将出让的排污权指标数量按照报价高低排序分配给各个受让方,即价格高者优先获得所需排污权指标后,当出让的排污权指标还有剩余时,再分配给价格次高的,依此类推,直到出让的排污权指标数量全部分配完毕或全部受让方均获取时停止分配。(二)协议出让:是指出让方和意向受让方协商确定价格等交易要素后,通过平台公示协议内容,在公告期3个工作日内无异议,交易机构出具协议出让无异议证明的交易方式;()小
5、排放量项目简易出让:是指经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核定,单项污染物排放量低于二氧化硫1吨/年、氮氧化物1吨/年、化学需氧量0.5吨/年、氨氮0.25吨/年的建设项目,由所在设区的市(含宁东能源化工基地,下同)生态环境部门安排部分政府储备排污权,按照随到随办的原则,出让相应单项排污权指标给小排放量项目的交易方式。第四章定量审查第九条出让方应按照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的相关规定,向所在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审查申请,经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初核、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复核后,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出具可交易排污权审查意见。第十条意向受让方实施新(改、扩)建项目,应按照自治区建设项
6、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相关要求,向有权核定其新增排污权指标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审查申请,由生态环境部门出具排污权指标和来源条件的审查意见。第五章交易规程第一节公开竞价第十一条排污单位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出让排污权指标,应通过排污权交易系统向交易机构提出委托交易申请,提交以下材料:(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授权代表身份证与授权书;(三)排污许可证副本或拥有排污权的有效证明;(四)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可交易排污权指标审查意见;(五)自治区排污权出让交易委托书(委托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出让方当前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出让起始价、交
7、易方式等);(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规则等规定需提交的资料。储备机构出让排污权指标,应提交(一)(五)(六)项材料,及有审查权的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储备出让审查意见。贷款机构出让抵押的排污权指标,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排污权抵押合同、排污权抵押登记证明、借款人贷款违约或允许通过交易排污权归还贷款的相关证明等交易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出让方要对所提交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第十二条公开竞价的起始价格由出让方确定,不得低于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第十三条交易机构在收到出让方提交的全部出让委托文件2个工作日内,对委托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经审核符合交易要求的,按照出让
8、方委托资料编制自治区排污权出让信息公告,并提交出让方确认;经审核不符合交易要求的,退回并说明理由;交易机构对交易主体资格有疑义的,可通过排污权交易系统等方式征求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在征得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组织交易。第十四条出让公告经出让方确认后,在交易平台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告期满后,交易机构方可组织交易。出让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标的名称;(二)标的数量、来源、污染物种类和替代比例;(三)出让标的起始价和受让条件等;(四)受让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五)交易方式和竞价时间;(六)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排污权交易委托一经公告,不予撤销。公告内容在公告期间发生变化确需变更的,出让方
9、和交易机构按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补充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原公告日期相应顺延。第十五条意向受让方应在出让公告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登录交易平台提交以下材料:(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授权代表身份证与授权书;(三)项目立项文件的批复、核准意见或备案登记证明等;(四)有审核权的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排污权指标和来源条件的审查意见;(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规则等规定需提交的资料。储备机构回购排污权指标,应提交(一)(二)(五)款材料。意向受让方对所提交受让委托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第十六条交易机构在公告规定的意向受让方竞买
10、申请时间截止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让资格审核,经审核符合交易要求的,向意向受让方发放资格确认书;经审核不符合受让要求的,退回并说明理由。第十七条意向受让方在出让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参加排污权交易报价和限时竞价。第十八条交易成交后2个工作日内由交易机构在交易系统上公示交易结果,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交易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成交通知书。竞得人在接收到成交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与出让方签订排污权交易合同。交易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交易双方的名称、处所;(二)出让标的;(三)成交方式;(四)出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五)违约责任;(六)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
11、项。受让方在交易双方签订排污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全额交易价款转入出让方指定账户,并将交易凭证上传至交易系统。出让方在取得排污权时未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应由生态环境部门在收到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纳通知书,受让方按照通知书要求全额缴纳使用费,并将缴费凭证上传至交易系统。第二节协议出让第十九条交易方式确认为协议出让的,出让方与意向受让方自行协商交易价格等要素,并签订出让协议。交易价格不得低于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第二十条出让方通过排污权交易系统委托交易机构组织协议出让公示,并提交本规则第十一条明确的资料及排污权出让协议。受让方通过排污权交易系统提交本规则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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