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3年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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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3年12月修订1总则-1-1.l编制目的-1-1.2编制依据-1-1.3 工作原则-1-1.4 适用范围-1-1.5 事件分级-2-1.6 生态环境厅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中主要担负的任务-4-2环境应急组织体系和职责-6-2.1 日常组织体系-6-2.2 应急状态下的组织体系-6-3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10-3.1 环境安全隐患信息及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10-3.2 环境安全隐患信息处理程序-11-3.3 预警分级与发布-11-3.4 接收到I级、II级事件预警信息的预警措施-11-3.5 接收到HI级、IV级事
2、件预警信息的预警措施-12-3.6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13-3.7 信息报告与处理-13-4应急响应-15-4.1 政府负责的分级响应机制-15-4.2 生态环境厅应急响应程序-15-4.3 指挥协调-19-4.4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20-4.5 安全防护-20-5应急终止-21-5.11 级、II级应急响应终止程序-21-5.12 I级、IV级应急响应终止程序-21-6后期工作-22-6.1 善后处理-22-6.2 损害评估-22-6.3 事件调查-23-7应急保障-24-7.1 资金保障-24-7.2 装备与通信保障-24-7.3 人力资源保障-24-7.4 制度保障-25-8监督管理
3、-26-8.1 预案演练-26-8.2 宣传-26-8.3 培训-26-8.4 奖励与责任追究-26-9附则-28-9.1 名词解释-28-9.2 预案管理与更新-28-9.3 预案解释部门-28-9.4 预案实施时间-28-附图1:应急组织体系示意图-30-附图2:应急响应程序示意图-31-1总则1.l编制目的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生态环境厅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及时、科学、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坚决筑牢南方生态环境屏障,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
4、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1.3工作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环境应急救援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O生态环境厅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基本原则是:统一领导,协调有序,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所产生的环境危害和影响。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生态环境厅应对以下情形的突发环境事件。(1)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H级);(2)污染范围跨设区的市级
5、行政区域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urn);(3)超出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应急响应能力并向生态环境厅请求支援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III级,未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4)一时无法判明事件等级,生态环境厅环境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协调处理的突发环境事件。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地震地质灾害等次生重金属污染、陆源溢油、危化品污染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也适用于本预案。核与辐射污染事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核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污染天气事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1.5事件分级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分
6、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1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III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级)四级。1.5.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1.5.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I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7、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1.5.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In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8、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1.5.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
9、件级别的。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1.6生态环境厅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中主要担负的任务(1)按规定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2)向涉及的自治区相关部门、相关地区生态环境部门通报事件信息;(3)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指挥、协调、调度;(4)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对数据进行分析,预测事态发展趋势;(5)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责任污染源调查,提出控制和消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人员救援与防护、信息通报与发布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及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建议;(6)组织协调开展污染范围和程度调查,统计事件造成的损失,初步认定事件性质及类别;(7)参与突
10、发环境事件责任调查;(8)组织开展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失等评估工作。2环境应急组织体系和职责2.1 日常组织体系2.1.1 厅环境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厅环境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为本厅组织开展环境应急工作的领导机构。组长由厅长担任,副组长由副厅长、驻厅纪检监察组组长、总工程师、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等担任,成员由厅机关各处室、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环境应急准备相关工作,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在发生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本预案,确保快速高效响应。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职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中承担的任务,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2.1.2 厅环境
11、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厅环境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厅应急办),作为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主要负责人兼任。2.2 应急状态下的组织体系221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生态环境厅根据事件级别及污染影响程度等情况,成立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厅应急指挥部),协调动员全区生态环境系统力量,组成相关类型应急工作组,统一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本预案1.4节(1)(2)(4)所规定的事件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区应急指挥部)的,厅应急指挥部在自治
12、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指挥、协调和调度。发生本预案L4节(2)(3)(4)所规定的事件且由地方人民政府成立应急指挥部的,厅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配合地方应急指挥部调配生态环境部门应急力量。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厅主要领导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负责环境应急工作的分管厅领导担任,成员由厅环境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可视突发环境事件实际情况动态调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期间,厅应急指挥部办公地点设在厅机关大楼应急指挥中心或事发地的其它临时地点。2.2.1 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厅应急指挥部下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主要负责人兼任,成员由自治区环境应
13、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厅办公室、自治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自治区环境信息中心等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联络、协调各应急工作组执行厅应急指挥部的决定;调查核实污染范围、程度及损失情况,根据各应急工作组提供信息对事件性质及类别进行初步判定;报送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向涉及的自治区相关部门、相关地区生态环境部门通报事件信息。2.2.2 应急工作组厅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任务分工如下:(1)应急监测组由厅生态环境监测与应急处牵头,会同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自治区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组织、协同事发地或周边地区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环境应急监测,
14、负责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并报厅应急指挥部审定后实施,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寻找规律,判断污染范围、程度及变化趋势,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依据。(2)污染源调查监督组由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组成。主要职责:组织、协同事发地或周边地区的环境执法机构,负责污染源排查、责任污染源调查取证;协助地方政府切断污染源或通过限产限排、加大治污效果等措施控制污染源。(3)专家组由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牵头,会同厅水生态环境处、大气环境处、土壤生态环境处、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等单位组成O主要职责:会同自治区环境应急专家库有关专家,分析预测污染事态发展趋势,制定控制或消除污染、防止污染扩散的方案报厅应急指挥部,
15、并进行现场工作指导。(4)法规组由厅法规与标准处牵头组成。主要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污染责任单位的处理提出建议,为事件处理提供法律支持。(5)宣传与舆情监控组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牵头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布预案,组织协调自治区相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和宣传报道,收集社会对事件的反应及舆情并进行跟踪和研判,及时回应社会关注,正确引导舆论。当事件造成跨国境影响时,协助自治区外办对外通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协调处理涉外相关事宜。(6)损害评估组由厅法规与标准处牵头,会同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环境影响进行评
16、估。(7)后勤保障组由厅办公室牵头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作的后勤物资供给、车辆和通信保障、办公条件提供、公文办理、文件传递、住宿饮食等后勤保障服务。(8)资金保障组由厅科技与财务处牵头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的资金保障。3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31环境安全隐患信息及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3.1 1环境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环境执法、监督管理机构在现场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非法排污问题、污染治理设施、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措施的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列入环境安全隐患信息,正在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列入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3.1.2 环境监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环境监测机构在开
17、展环境监测(含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时发现的环境异常情况列入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3.1.3 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机构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时,对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调查时发现的问题列入环境安全隐患信息。3.1.4 环境信访、投诉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环境信访工作机构在环境信访、投诉管理工作中发现的相关问题信息列入环境安全隐患信息或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3.1.5 危险废物转移和处置中发现的问题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发现有关企业转移、处置危险废物中存在威胁环境安全的相关问题列入环境安全隐患信息或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3.2 环境安全隐患信息处
18、理程序厅环境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谁发现谁跟踪处理”的原则,对日常工作发现的环境安全隐患信息进行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及时告知并移交相关单位,同时向厅领导报告:(1)将发现的环境安全隐患录入环境风险源数据库;(2)生态环境厅直接或要求相关地区生态环境部门向环境风险源单位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3)跟踪了解环境风险隐患整改(消除)工作,将整改进度录入环境风险源数据库;(4)在跟踪过程中发现事态紧急的,立即向厅应急办报告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3.3 预警分级与发布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
19、、橙色和红色表示。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参照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执行。3.4 接收至打级、11级事件预警信息的预警措施341立即向生态环境厅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报告信息。342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应对建议,包括:(1)向公众发布预警;(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3)指令各相关部门启动或准备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4)控制和消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5)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6)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3.4.3向涉及的自治
20、区相关部门、相关地区生态环境部门进行通报。344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345环境执法部门立即开展污染源排查,及时报告信息。346厅环境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响应准备O3.5接收到In级、IV级事件预警信息的预警措施351立即要求事发地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当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开展工作。352接收到可能发生污染范围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In级)预警信息时:(1)立即向生态环境厅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报告信息。(2)向涉及的自治区相关部门、相关地区生态环境部门进行通报。(3)环境监测部门立即组织当地环境监测部门开展应急监测,
21、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4)环境执法部门立即组织当地环境执法部门开展污染源排查,及时报告信息。(5)厅环境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响应准备。3.6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生态环境厅根据预警信息中事态的情况、发展趋势和采取措施的效果,建议政府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3.7 信息报告与处理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
22、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信息报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接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省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生态环境厅应当及时通报相关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生态环境厅应当立即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报告:(1)初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2)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3)可能造成国际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4)境外因素导致或可能导致我境内突发环境事件;(5)生态环境厅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
23、件进行报告:(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或敏感人群的(3)涉及重金属或类重金属污染的;(4)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跨国影响的;(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6)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按重大、特大事件进行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4应急响应4.1 政府负责的分级响应机制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I级、11级、In级和IV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I级、II级应急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HI级应急响应,由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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