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箭区南岳路3号库土地收储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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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茅箭区南岳路3号库土地收储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茅箭区南岳路3号库土地收储项目是为了保障公共事业建设的需要,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80号)和十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十政办发20165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一、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一)征收范围东起邹家巷,西至襄渝铁路线,南起邹家巷28号楼(不含),北至陶瓷市场后山(具体以茅箭区南岳路3号库土地收储项目拟征收范围图为准(详见附件2)。(
2、二)被征收房屋户数具体以征收规划红线实测认定或调查确认户数为准。二、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一)征收部门: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二)实施单位: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道办事处三、征收实施时间以茅箭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公告时间为准。四、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一)、补偿方式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二)、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1、对土地以实际面积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性质、用途、年限,以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后实行收购。2、对土地上建筑物按照成本法进行评估,以实际建筑面积进行补偿。3、对附属物及室内装饰装修按照成本法进行评估补偿。4、对不可搬迁机器设备按照重置成本,采用
3、年限法进行评估;对可搬迁设备的搬迁费根据设备的大小型号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评估,以评估价进行补偿。五、评估时点:本次征收决定公布日六、签约期限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评估时间和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七、权利救济(一)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协议后,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被征收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征收人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决定。被征收人对履行协议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二)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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