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惠添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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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华惠添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临时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一年二月第一部分前言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部分释义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五部分基金备案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错误
2、!未定义书签。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项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一部分前言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证监会指定
3、的本基金临时基金托管人,后续有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选聘新任基金托管人,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个月内未选聘出新任基金托管人,临时基金托管人将配合基金清算工作。二、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
4、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办法”)、关于实施V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三、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托管人和
5、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四、银华惠添益货币市场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
6、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五、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六、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等,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第二部分释义在本基金合同中,
7、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惠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3、临时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或托管人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银华惠添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惠添益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指银华惠添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惠添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8、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
9、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10、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23、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24、销售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
11、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25、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
12、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导致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之日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13、的开放日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或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的其他日期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39、业务规则: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由基金管理人担任登记机构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42、赎回:指基
14、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46、巨
15、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47、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48、日/天:指公历日49、月:指公历月50、元:指人民币元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票据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
16、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52、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53、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54、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55、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58、基金份额净
17、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61、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6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6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银华惠添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一、基金名称银华惠添益货币市场
18、基金二、基金的类别货币市场基金三、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四、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较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稳定的、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LOO元。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七、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其金额限制、费率水平等,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19、,但应在该等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1、发售时间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2、发售方式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3、发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4、发售价格本基金按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OO元发售。二、基
20、金份额的认购1、认购费用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基金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5、认购申请的确认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2
21、、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第五部分基金备案一、基金备案的条件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
22、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
23、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申购和赎回场所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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