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理工大教〔2008〕56号长沙理工大学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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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理工大教200856号长沙理工大学学籍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全日制本科教育的学生。第三条按照以人为本,因材施教的原则,学校采用学分制,实施弹性学习制度,实行专业主辅修制、双学位制。二、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四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
2、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四)按学校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五)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如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时,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三、入学与注册第六条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经复查不合格者,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查处。第八条新生经体检复查证实有疾病,经
4、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到招生办、教务处等部门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自接到办理离校手续通知之日起,两周内无故不办理手续者,报经主管校长批准,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一年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达到国家规定的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含其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和报考其他学校)或逾期两周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九条为认定在校学生新学年的学习资格,实行学年学籍电子注册制度(另见长沙理工大学学生学年学籍注册暂行办法)。第十
5、条在校学生应凭学生证和缴费单,于每个学期开学初的第1-2周内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凡未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具体规定如下:(一)学生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方可正常注册;(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特殊情况在办理缓交手续后可以注册;(三)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学生,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四)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注册的学生,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五)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四、学习年限与课程修读第十一条学校采用学分制。学生可在学校允许的学习年限内根据录取专业的教育教学计划(以下称培养计划),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安排学习进程。一般情况下,国
6、家规定专业修业年限(以下称标准学习年限)为4年的本科生,允许其在3-6年(含休学)内完成毕业总学分;标准学习年限为5年的本科生,允许其在4-7年(含休学)内完成毕业总学分。确因社会实践或家庭经济困难需休学离校勤工助学者,经本人申请,家长同意,学校批准后,上述学习年限可再延长1年。第十二条学生可根据本人的学习要求和学习能力,按照长沙理工大学学生课程修读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在导师的指导下,自主修读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每学期修读课程原则上应大于14学分,但不得超过30学分。第十三条学生在修读课程中,必须参加课程规定的教学活动,如不能按时参加,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7、。必要时办理申请交叉听课、免修、免听、重修等手续。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和取消课程考核资格(另见长沙理工大学学生课程修读管理办法和长沙理工大学课程考核与学生成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学生在修读完本专业培养计划中的基础和技术基础必修课程(一般为二年)以后,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可在本院(系)该专业中选择专业方向的模块课程进行学习。同时可申请选修另一专业的课程或辅修另一专业。第十五条学校实行主辅修专业与双学士学位制度,另见长沙理工大学辅修专业与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五、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六条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读课程规定的考核,合格即可取得规定的学分和该
8、课程相应成绩绩点。每16学时左右计1学分,实践课程每周计1学分,考核成绩、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均载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以修读并获得课程的学分数和平均学分绩点数来衡量学生学习的量和质。成绩、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关系见下表:课程成绩绩点(Hi)学分(Wi)百分制(五级记分制)90-10085-89A/优秀A-4.03.7获得课程学分82-8478-8175-77B+B/良好B-poCOQO70372-7468-7166-67C+C/中等C-7。3646560-63DD/及格1.31.060E/不及格0不获得课程学分无效无效0平均学分绩点按下列方法计算:平均学分绩点二总学分绩点/总学
9、分数(EWiXHi)Wi总学分数二修读课程学分数之和(M()总学分绩点二修读课程学分乘以相应绩点之和(WiXHi)第十七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方式,成绩以百分制(0100分)或五级计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即A、B、C、D、E)评定。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另见长沙理工大学体育课程考核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取消考试资格的、考试违纪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计为无效。第十九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必须事先向学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如因病,须持学校医院指定医生开出的证明),经学生所在学院领导签署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第二十条课程补考与重修及
10、其成绩记载(一)专业培养计划中集中单列的实践类课程(如实验、实习、课程设计、学年论文、毕业论文等)和人文科学类选修课程不及格的,不补考,应重修;(二)除第(一)款之外的其它不及格课程,学校安排一次免费的学期补考,学期补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的第1-2周进行;(三)期末考核成绩不及格的、经审批同意缓考的,该课程参加学校安排的学期补考;(四)取消考核资格的、考试违纪或作弊的,该课程不得参加学期补考,应重修;(五)学期补考仍不及格的、无故不参加学期补考的,该课程应重修,按学分交费;(六)考核不及格及补考的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并计入平均学分绩点;(七)重修课程的成绩可覆盖该课程前次修读成绩或补考成
11、绩(不含成绩计无效的课程)。六、转专业、转学第二十一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我校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专业:(一)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可以申请转专业;(二)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利于培养成才;(三)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所学专业;第二十二条学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第二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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