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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应急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依法、合理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1号)、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XX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XX应急管理部门及各区(含新区,下同)应急管理部门行使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定额罚款的除外。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应急管理部门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
2、定的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事实、证据等因素,依法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第四条市应急管理部门领导本行业领域内的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市应急管理局执法监督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行业领域内的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各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检察机关、市应急管理局的监督检查;纪检监察部门、市应急管理局可以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监督。各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单位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第五
3、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立法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的原则。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O应当平等地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因当事人身份、地位等的不同而给予不同对待;对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
4、原则O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原则。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适用相应的处罚。调查取证应当全面进行,收集能够证实当事人是否构成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依法拟不予处罚、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的,必须以查明的事实为依据。第六条各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执行市应急管理部门制定的XX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各区应急管理部门也可根据各区实际情况,根据本规定及XX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进一步细化本辖区的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但不能低于XX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所确定的标准。第七条应急管理行政处
5、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应当实行动态调整,确保及时调整修正不适于执法实际的部分实施标准。新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或修改与具体违法行为相适应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制定或修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同时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监督处备案。第八条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应当在全面梳理行政处罚职权事项的基础上,逐项设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具体包括:(一)每一项违法行为的名称和内容;(二)规定违法行为的法律条款;(三)规定行政处罚的法律条款;(四)具体处罚裁量标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应当针对一般行
6、政违法行为制定。不得将依法不予处罚、从轻、减轻以及从重等法定情节作为设定相应处罚种类、处罚幅度以及单处与并处选择等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的因素。第九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以及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的,应当明确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对于同一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的同一情节设置次级处罚幅度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实施单处处罚也可以并处处罚的,其中相对轻微的违法行为或情节,应当设定单处处罚;程度一般或确难以区分轻重的违法行为或情节,应当设定单处或者并处处罚;相对严重的违法行为或情节,应当设定并处处罚。涉及罚款处罚的,除法律、法规、
7、规章已规定定额定量或者较小数额罚款以外,原则上按定额定量的形式制定处罚的裁量标准。确实难以定额定量的,对于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为一定幅度的数额或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最低罚款数额的,原则上应当设置三个以上次级罚款金额倍数幅度或数额幅度。第十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行业领域特点及所在区域执法实际,根据一般行政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逐项设定对应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以及单处与并处适用选择等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具体包括:(一)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短、违法所得大小、所造成的具体可量化、可评价的损失大小、危害后果以及负面社会影响;(二)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是故意还是过失,以及主观恶
8、性大小;(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是否属于法律予以特殊、严格保护的对象;(五)当事人是初次违法还是再次、多次违法;(六)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七)其他需要考量的因素。第十一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单位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为依据实施行政处罚。对于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减轻、从重或不予处罚情节的认定和处理,除应当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各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还应当同时适用本规定。第十二条应急管理部门在具体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责令改正的具体
9、期限,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作明确规定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执法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违法行为轻微与否,应当综合违法行为性质、持续时间长短、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大小、是否初次违法、有无悔过表现、主观恶性大小等因素加以认定。第十五条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三项以下,首次发
10、现后能够按要求整改消除危害后果,且执法人员经现场检查认为企业现场安全管理状况良好的,一般不予立案查处,已经立案的,可不予处罚:(一)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三)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属于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的,不适用此项);(四)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生
11、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五)已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六)已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但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七)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八)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九)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十)事故风险可能影响
12、周边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前款规定,不适用于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第十六条违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按照其具体违法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罚:(一)违法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从事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违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13、妨害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二)经应急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三)1年内发生2次或者2次以上相同违法行为的;(四)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五)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七)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八)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危害大的严重违法行为的;(九)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第十八条违法行为人有法定从轻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范围内确定处罚。实施标准在法定处罚幅度范围内设定有多个次级处罚幅度的,应当在具体违法行为
14、对应的次级处罚幅度以下确定处罚。法定处罚幅度范围包括可以实施单处处罚也可以并处处罚的,一律实施单处处罚。对于涉及罚款的处罚,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实施标准在法定处罚幅度范围内设定有多个次级倍数幅度或多个次级倍数额度的,应当在具体违法行为对应的次级倍数幅度或次级倍数额度以下确定处罚,且应当低于中间倍数。(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实施标准在法定处罚幅度范围内设定有多个次级数额幅度或多个次级数额额度的,应当在具体违法行为对应的次级处罚幅度或次级处罚额度以下确定处罚,且应当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实施标准在法定处罚
15、幅度范围内设定有多个次级数额幅度或多个次级数额额度的,应当在具体违法行为对应的次级数额幅度或次级数额额度以下确定处罚,且应当低于最高罚款数额的20%O(四)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高罚款数额,实施标准在法定处罚幅度范围内设定有多个次级数额幅度或多个次级数额额度的,应当在具体违法行为对应的次级数额幅度或次级数额额度以下确定处罚,且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的2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违法行为人有法定减轻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范围以下降格确定处罚。下一格处罚幅度范围包括可以实施单处处罚也可以并处处罚的,一律实施单处处训。法律、法规、规章未设定下一格处罚幅度的,应当以本格法定处
16、罚幅度为基准,降格确定处罚,一律单处较小数额的罚款或警告。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适用较小数额的罚款,且应当低于最高罚款数额的10%o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违法行为人有法定从重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范围内确定处罚。实施标准在法定处罚幅度范围内设定有多个次级处罚幅度的,应当在具体违法行为对应的次级处罚幅度以上确定处罚。法定处罚幅度范围包括可以单处处罚也可以并处处罚的,一律实施并处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多种处罚的,应当首先适用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或较大数额的罚款;对于涉及罚款的处罚,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
17、数,实施标准在法定处罚幅度范围内设定有多个次级倍数幅度或多个次级倍数额度的,应当在具体违法行为对应的次级倍数幅度或次级倍数额度以上确定处罚,且不得低于中间倍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一定金额的最高倍数计算达到较大数额以上的,同时不得低于较大数额。(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实施标准在法定处罚幅度范围内设定有多个次级数额幅度或多个次级数额额度的,应当在具体违法行为对应的次级处罚幅度或次级处罚额度以上确定处罚,且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较大数额以上的罚款的,同时不得低于较大数额。(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实施标准在法定处罚幅度范围内
18、设定有多个次级数额幅度或多个次级数额额度的,应当在具体违法行为对应的次级数额幅度或次级数额额度以上确定处罚,且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的50%o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最高罚款数额达到较大数额以上的,同时不得低于较大数额。(四)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高罚款数额,实施标准在法定处罚幅度范围内设定有多个次级数额幅度或多个次级数额额度的,应当在具体违法行为对应的次级数额幅度或次级数额额度以上确定处罚,且不得低于最低罚款数额的5倍。实施标准设定有最高罚款限额且达到较大数额以上的,同时不得低于较大数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在本单位
19、制定的实施标准中规定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从重的具体适用幅度。第二十二条实施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相分离原则。应急管理部门案件调查部门向案件审查部门移送案件时,应当对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情况予以说明,建议不予处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对于不予处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建议,行政处罚案件审查部门在决定处罚幅度时,应当重点审查。应急管理部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处罚决定中说明理由,载明包括本单位实施标准在内的给予具体行政处罚的依据。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一)属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市政府或者其他有权部门交
20、办、督办的;(二)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职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行政处罚的;(三)当事人可以申请听证而没有申请的;(四)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五)依法不予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六)法制审核处(科)室的审核意见与案件承办处(科)室意见不一致、经局分管负责人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上述集体讨论情况予以记录,并立卷归档。对重大疑难案件实施处罚前,还可以征
21、询政府法制机构的意见。第二十四条应急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和本单位制定的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下列情形的,由市应急管理局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由市应急管理局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一)未按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二)未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向社会公布的;(三)未按照本规定和本单位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四)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因严重渎职侵权或收受贿赂等原因,不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22、人员的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所称一般行政违法行为,是指符合行政违法基本构成要件,不具有法定从轻、减轻、从重、或不予处罚情节的行政违法行为。本规定所称法定处罚幅度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对于某一特定违法行为或某一违法行为的特定情节所规定的行政处罚档次,包括处罚种类、处罚数额及其幅度、不同种类处罚单处或并处的设定等。本规定所称次级处罚幅度是指应急管理部门为制定行政处罚具体裁量标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应某一特定违法行为或某一违法行为的特定情节社会危害性程度不同的各种具体情形,在某一特定法定处罚幅度范围内细化设定的若干个行政处罚的次一级档次。包括处罚具体种类、处罚具体数额及其具体幅度、不同种类
23、单处或并处的具体设定等。本规定所称次级数额幅度是指对于涉及处罚数量的法定处罚幅度,在次级处罚幅度内细化设定的仍有一定幅度范围和裁量空间的若干个关于处罚数量适用的次一级档次。包括罚款数额、罚款金额的倍数等处罚数量的具体幅度的设定。本规定所称次级数额额度的是指对于涉及处罚数量的法定处罚幅度,在次级处罚幅度内细化定额定量设定的若干个关于处罚数量适用的次一级档次。包括罚款数额、罚款金额的倍数等处罚数量的定额定量的设定。本规定所称较大数额的罚款是指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的罚款;本规定所称较小数额的罚款是指对个人处500元以下、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以
24、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所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一)非煤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单位;(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三)锂电池的生产、加工和储存单位;(四)粉尘涉爆、涉氨制冷单位;(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本规定所称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一)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较高的下列生产经营单位: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场或者排土场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建设在大型工矿生产经营单位、大型水源地、重要铁路和公路、水产基地和大型居民区等重要生产生活设施上游的尾矿库,高压高含硫石油天然气开采生产经营单位;2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
25、、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3 .烟花爆竹生产、批发单位;4 .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5 .涉爆粉尘生产经营单位。(二)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三)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四)检查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五)试生产或者复工复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六)其他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第二十八条依据本规定不予立案查处或不予处罚的情形,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检查记录中予以专门记录相关违法行为,依法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或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并督促整改,按期复查。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不予立案查处或不予处罚的同时,通过告知承诺、指导服务、批评教育、约谈警示、不定期抽查等措施,促进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及时统计汇总首次发现后不予立案查处或不予处罚的情形,并加强执法业务协同和执法信息共享。一年内再次发现同一种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和督导检查处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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