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六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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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预算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六篇】中央预算资金使用管理办法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XX)295号)的规定,为支持地方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央财政设立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为规范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已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煤矿、垦区和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三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
2、则分配给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地区),专项用于纳入补助范围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收购)、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第四条各地区应当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加强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第五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根据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调整。第二章资金的计算与分配第六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实行多改造多补助、不改造不补助的分配政策。第七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各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
3、征收(收购)面积、征收(收购)户数等两项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征收(收购)面积、征收(收购)户数两项因素权重分别为30%.70%,根据城市棚户区改造情况,财政部可以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适时调整两项因素权重。征收(收购)面积和户数,以征收(收购)人与被征收(收购)人签订的征收补偿(收购)协议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为依据。征收(收购)面积包括住房和非住房建筑面积;征收(收购)户数包括实物安置住房户数(原地安置和异地安置)和货币补偿户数,均为永久安置住房户数,不包括临时安置住房户数。财政困难程度参照财政部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的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作为中央财政分配
4、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调节系数。第八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公式法分配。计算公式如下:分配给某地区的专项补助资金总额=(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X该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X相应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X相应权重+(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户数X该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征收(收购)户数X相应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义相应权重)X年度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总规模公式中,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是指该地区当年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征收(收购)面积;经核
5、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户数是指该地区当年计划征收(收购)户数,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征收(收购)户数,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征收(收购)户数。上述有关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和户数的完成情况,以是否签订征收补偿(收购)协议或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为准。第九条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各市、县申报资料,并于每年2月28日之前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提交下列资料:(一)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本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及本年度改造计划,各市、县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和本年度改造计划;规划计划和列入规划计划的项目发生变更的,以市县政府出具的文
6、件为准Q(二)加盖部门印章的本办法附表1、附表2。(三)上年度各市、县的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收购)方案,以及签订的征收补偿(收购)协议和补偿决定复印件。(四)省级财政部门、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对市、县申报材料审核情况的说明。(五)与审核有关的其他材料。第十条专员办应对地方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确保实地抽查审核比例不少于3个地级市(含省直管县),抽查城市棚户区改造数据比例不低于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数据的20%。重点核查征收补偿(收购)协议的签订、实施情况。抽查审核结果与报送数据相差较大的,应当及时将申报材料退回,要求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
7、部门核实数据后重新报送。对于未按规定时限向专员办报送审核资料、审核发现严重弄虚作假或重大违规等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报告。专员办审核工作结束后,应于3月31日前将审核意见表(附表3)报送财政部,并于4月30日前上报审核总结报告。第十一条每年3月31日之前,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将专员办审核认定后的附表1、附表2和相关文字说明,分别报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未附专员办审核意见的,不予受理。对于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有关资料的地区,视同不申请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处理。第三章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第十二条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对各地区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后,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将
8、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分配下达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各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完成情况、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是否按时向专员办报送审核资料、上报数据是否及时准确等因素,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在下一年度分配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时采取适当的奖惩措施,适当增加或减少相关地区的补助资金。第十三条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数额后,应当参照中央财政的分配方案,于每年5月31日前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一次下达已经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市、县财政部门,并将下达文件同时抄送专员办。市、县财政部门收到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后,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尽快将资金分解或明确到具体建设项目并报上级财政部门、住
9、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第十四条各地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对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五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各地区要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度及时下达预算并拨付资金,保障预算执行进度,确保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需要。对于年底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结余较多的地区,中央财政将酌情减少安排该地区下一年度补助资金数额。第十七条市、县财政部门安排使用城市棚改补助资金
10、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类“住房保障支出Ol款“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03项“棚户区改造”支出科目。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专员办应当对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申报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各地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违规虚报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申请数据问题严重的,在全国范围内通报,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采取虚报、多报等方式骗取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或者不按规定分配使用城市棚改补
11、助资金的,由财政部收回已安排的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或者扣减下一年度该地区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中央财政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管理以及相关资料申报与审核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如遇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分配时可以适当向受灾地区倾斜。第二十三条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会同同级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第
12、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I日起施行,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xx)46号)同时废止。中央预算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1 .目的为了加强集团公司日常各项经营费用资金的预算管理,便于财务部门统筹安排,灵活调配、运用好资金,使其充分发挥经济效用,通过实行预算管理达到降低经营成本,强化增收节支,完善内部核算机制,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的目的。集团所属各子公司,除应按年度编制资金预算计划外,还应逐月编制资金预计收、支平?表,以保证运营资金得到合理安排。财务资金既指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及随时可以变现的有价证券,这部分资金是维系企业正常运营的基础。因此,为保证运营资金的有序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13、2 .应用范围适用于集团职能部门及各子公司。3 .职责3.1 集团职能部门及各子公司负责本部门资金预算计划制定,由主管副总裁按规定要求逐级审批。3.2 集团职能部门及各子公司资金预算计划,由集团财务部门严格按照审批计划审核报销,对违反本规定的支出项目有权拒绝报销。4 .具体规定4 .1集团各子公司应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编制完成年度经营预算管理计划书,并在此基础上,于每月28日之前,编制完成次月资金收、支预算表,逐月上报集团计财部分管会计一份,集团财务总监一份,主管副总裁一份。财务总监分析汇总后上报总裁。5 .2集团计财部应于每月30日前编制完成次月资金来源与运用预算汇总表,并于次月3日前,编制完
14、成各子公司上月实际与预算资金来源与运用分析表及汇总表。分别报送子公司经理、集团财务总监、主管副总裁。财务总监分析汇总后上报总裁。6 .3各子公司的收入计划(预算)依据本公司销售条件、劳务合同、收费协议以及收款期限等,预计可收(兑)金额编制。7 .4各子公司的资本性支出、原材料、工程劳务、商品采购支出计划(预算)依据本公司购置合同及工程进度、供货时间等,预计资金支出计划。8 .5各子公司经常费用的支出,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依据以往实际发生额,结合本年度预算合理编制。9 .6月份资金预算计划未列的支出项目,超支金额在100OO元以内的,须经主管副总裁批准,并加情况说明。金额超过IoOO
15、O元的必须经总裁批准。否则计财部不予报销。10 7对于超出预算计划的说明,要求注明超支的原因,预计今后费用增长幅度,提出具体消化的措施。11 8由于业务范围扩大和缩小,经董事会同意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年度预算计划或月份资金使用计划。中央预算资金使用管理办法3一、学校经费预算制度1、为加强财物管理,合理使用资金,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必须实行年度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2、学校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3、预算由学校提出预算建议方案,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分别上报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预算控制数,学校根据预算控制数编制
16、预算,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4、预算在执行过程中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因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可报请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其余收入项目需要调增、调减的,由学校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二、编报年度决算制度编报年度决算,要认真总结一年中的预算安排、计划执行,平衡收支、财务管理,资金效果等方面的经验教训,为改革学校财务管理创造条件。1、年度终了后,财务室应主动与上级财务部门核对各项拨款,核清追加。2、年终前,清理暂存暂付,应收应付等款项,不得长期挂账或以领代报。3、年终前,财产物资部门对各项财产物资清查盘点,做到账物相符
17、。三、现金管理制度1、学校范围内一切现金、支票均通过会计办理。2、收入的现金按规定日期送交开户银行,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限额。3、各部门一切缴款,均应填写收据,加盖现金收讫及出纳印章,收据作为收款和记账凭证,收据联单之一退给缴款人作为凭证。4、在市内采购,须在借款后三日内报销,去外地采购借款,须在返校后三天内报销,并返回多余现金,前次借款未报销,不准再借款。5、现金当面点清,事后概不负责。6、现金收讨须逐笔记清,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坐支现金。7、出纳员每天要核算库存现金,如发现多款或短款时,立即查找原因,及时向领导汇报。8、单位收入的现金不准以个人或部门的名义存入储蓄所,或利用银行账户代替其
18、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出现金。9、在本市购买物资办理业务的超过转账起点即IoOOo元以上都采用转账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四、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的管理制度1、不准签发空白现金支票。空白现金支票一律不得借出。2、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支票印鉴必须分管,不得由一人兼管。3、开出现金支票要有合法凭证为依据,发放转账支票要做好登记工作。4、现金支票存根和作废的支票必须保存完整。5、现金支票签发后,要及时记账;转账支票发出后应在一星期内报销。五、内部牵制制度1、内部牵制制度是财务人员明确职责,相互制约和对每一笔经济业务事项发生进行核实、审核的主要环节。2、出纳员不得兼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等账目的登记工作,
19、财务印章应专人保管,做到管账不管钱,钱账分管,管钱不管物。六、借支、报销审核制度1、借款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单,经校长签字,交会计审核,由出纳员办理付款。2、采购物品报销时,购物单据必须是正式发票,发票字迹应清楚,大小写数字一致,单据背面应有经办人、主管校长签字,并附有“验收单”方予报销。3、如报销单据不是发票而是收据类凭证,必须用财政部门统一收据,特殊情况须经校长批准,并要写明情况。4、旅差期间的补贴标准,按财政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会议期间不享受交通费补助。5、因公出差或购办公等物品向财务借款,回来一周内到会计室报销,如因其他原因,借款后又不用的,应在三天内到财务上办理退款手续,若不按时报账
20、或退款,又无正当理由,财务有权扣发当事人的工资。中央预算资金使用管理办法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一一基本规范、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第三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办理有关货币资金的收入、支出、保管事宜时,应遵循本制度的规定。第二章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第四条公司财务资产部与所属各单位财务部门是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的职能管理部门,资金收支和保管业务均由公司财务资产部与所属单位财务部门统一
21、办理。第五条公司资金管理实行授权审批制度,根据公司整体管理需求进行授权,各单位必须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资金管理、审批、结算。第六条办理货币资金业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品质,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第七条为了加强公司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按照资金预算制度进行“全面计划、整体协调、统筹安排、宏观控制”,资金预算的编制和审批要严格遵循资金预算流程规定。(一)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应加强资金收支业务的预算控制,根据实际情况上报年度资金预算。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汇总编报年度资金预算上报集团财务中心。(二)公司以集团财务中心审批的年度、月度资
22、金预算额为依据,对公司的日常资金管理进行全面控制,对各单位(部门)的资金预算工作起指导性作用。(三)公司各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年、月资金计划安排和落实,并在实际工作中控制监督资金计划的执行情况。(四)公司各财务部门设资金管理岗,负责收集本单位所属各部门、各科室的年(月)度资金计划,编制本单位的年(月)度资金预算,提交公司资金预算管理委员会。(五)公司根据各单位(部门)年度、月度资金预算,经预算管理委员会讨论批准,下达月度资金计划,是公司月度资金管理的指令性标准。(六)批准后的月度资金计划是各单位、各部门资金使用的准则,必须严格遵守。预算外资金的使用由使用部门申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经预算管理
23、委员会研究通过并加盖印章后方可进行资金结算。第八条审批人依据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资金业务。各单位对于重大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资金等行为发生。第九条公司各财务部门应加强资金运行管理,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定期对资金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稽核,防止资金风险各财务部门应通过企业网上银行查询功能,对本单位财务的收支情况予以监督,了解其月度资金收支执行情况。第十条建立资金报告制度,编制月度“资金计划表”和“现金流量表”,进行资金运行情况分析,对本单位发生的重大资金变动事项及时报告,及时掌握资
24、金流向、资金预算执行动态及结果。第十一条严格资金管理岗位职责分工。涉及到不相容的岗位时,应分别由不同人员担任,形成内部相互牵制机制。至少包括以下几项:(一)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二)银行预留印鉴不得由一人保管。(三)网银电子证书令牌不得由一人保管。(四)出纳人员应妥善保管保险柜钥匙和密码,不得随意转交他人。(五)货币资金支付的审批与执行不得是同一人。(六)货币资金的保管与盘点清查不得是同一人。(七)货币资金的会计记录与会计监督不得是同一人。第十二条资金支付的一般程序:(一)支付申请。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必须根据月度预算和生产计划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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