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185号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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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公共平安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方法一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5号北京市公共平安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方法已经2006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市长二C)O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北京市公共平安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方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公共平安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务的实力,保障公共平安,疼惜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平安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公共平安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平安的区域进行信息记录的视频系统。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
2、、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业、本系统、本地区公共平安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的组织实施,并帮助做好公共平安图像信息系统运用、维护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区、县公安机关负责公共平安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运用、维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下列单位和区域,应当安装公共平安图像信息系统:(一)党政机关、国家机关所在地,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邮政、金融、服务单位,博物馆、档案馆、重点文物疼惜单位,紧急物品生产、销售、存放场所等重要单位;(一)宾馆、饭店、商场、医院、学校、幼儿园、文化消遣场所,举办体育赛事的场馆、场地,住宅区、停车场等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三)重点道路、路段和主要交通路口,地下通道、过街天桥,机场、
3、火车站、地铁和城铁车站,公共电汽车的重要交通枢纽等;(四)城市供排水、电力、燃气、热力设施,城市河湖及其他重要水务工程等重要城市基础设施;(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和区域。公共平安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的市级主管部门可以依据须要确定其他应当安装公共平安图像信息系统的区域,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单位依据本方法规定自建公共平安图像信息系统,应当符合政府的统一规划和要求,不得采集本单位范围以外的公共区域的图像信息。第七条交通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公共平安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由政府负责,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该区域设置公共平安图像信息系统。第八条公共平安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技术规
4、范和标准。市质量技术监督、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制定本市公共平安图像信息系统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公共图像信息系统应当具有采集、录像、传输等功能。第九条设置公共平安图像信息系统,不得侵扰公民个人隐私;对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图像信息,应当实行保密措施。涉及国家隐私、商业隐私的公共平安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安装公共平安图像信息系统的,公共平安图像信息系统应当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时投入运用。第十一条公共平安图像信息系统的运用单位,应当自系统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公共平安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状况依据保卫隶属关系向市或者区、县公
5、安机关备案;没有保卫隶属关系的,向本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备案。本方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公共平安图像信息系统的运用单位应当自本方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将公共平安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状况依据前款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第十二条公共平安图像信息系统的运用单位,应当实行下列措施,保证公共平安图像信息系统平安运行:(一)对与公共平安图像信息系统密切接触的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和保密学问的培训;(二)建立平安检查、运行维护、应急处理等制度;(三)保持图像信息画面清晰,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四)不得擅自变更公共平安图像信息系统的用途和摄像设备的位置。运用单位托付其他单位运营、维护、管理公共平安图像信息系统的,双方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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