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细则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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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细则京财经一(2015)2503号各有关单位:为促进创业创新企业发展,规范引导基金管理,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创业创新企业发展,规范引导基金管理,依据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方法(京财经一(2015)30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细则。其次条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并按专业化、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是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
2、金的组成部分,主要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参股创投企业”),由参股创投企业向天使期、初创期、早中期中小企业投资。第三条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天使期、初创期中小企业是指同时满足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和如下条件的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职工人数不超过200人,干脆从事探讨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早中期中小企业是指同时满足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和如下条件的
3、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第四条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创新政府资金扶持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符合本市城市功能定位和相关产业政策导向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处于天使期、初创期、早中期的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弥补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和资金量不足问题。第五条引导基金从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支配。引导基金投资运作可接受参股创投企业和跟进投资(具体方法另行制定)等方式,参股创投企业可包括公司制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其次章引导基金组织架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
4、基金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引导基金运用的决策和监管;北京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代表政府作为引导基金的名义出资代表,对参股创投企业行使股东权利,担当股东义务;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可通过设立或公开选择的方式确定。第七条联席会议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投资原则;(二)向社会公开征集合作机构;审定评审专家组建方案及评审规程,依据专家看法,确定引导基金合作对象;(三)审定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创投企业的方案;审定引导基金股权退出方案;(四)审定引导基金年度支配和中期规划;(五)指导、监督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工作;(六)托付中介机构对引导基金运用状况进行
5、评审、跟踪和绩效考核;(七)确定引导基金其他重大事项。第八条基金的名义出资人,履行下列职责:(一)受联席会议托付,对引导基金进行监督、管理;(二)以出资额为限对引导基金参股创投企业行使股东或者有限合伙人权利义务,向参股创投企业委派董事、监事或合伙企业中投资决策人选;(三)托付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运营管理,建立基金评审专家库;(四)组织开展政策探讨、宣扬推广及业务创新等活动;(五)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九条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基金日常管理、议事规则等制度建设,依据基金投资项目评审规程,对合作社会投资机构的申报方案进行初审和尽职调查,上报联席会议;(二)组织实施联席会议审定通过的投
6、资方案;(三)向名义出资人举荐参股创投企业的董事、监事或合伙委员会成员人选,并报联席会议审定;(四)协调、监督子基金的运营管理,定期进行统计分析,按季度、年度出具基金运营报告,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子基金进行年度专项审计;(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刚好向联席会议报告基金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对基金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有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报请联席会议批准:1、提前终止基金合作;2、基金合并或转换运作方式;3、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出资人;4、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5、代表名义出资人行使股东或出资人表决权的事项。(六)设置专职部门和人员进行基金管理,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限制机制,规范业务
7、操作流程,有效限制基金风险,接受托付人的监督;(七)联席会议及名义出资人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条引导基金应选境内商业银行作为资金托管银行。第三章引导基金运行方式第H条引导基金依据“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充分发挥合作创业投资团队发觉投资项目、评估投资项目和实施投资管理的作用,不干预参股创投企业的具体投资经营决策,但如参股创投企业未按投资人协议、章程等约定的投资地域、投资行业、投资阶段进行投资,或出现其他违反规定的投资行为,引导基金名义出资人派出的董事有权行使一票推翻权。第十二条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创投企业的流程如下:(一)公开征集。确定引导基金征集工作方案,面对社
8、会公开征集引导基金合作创业投资机构。(二)机构申报。拟合作的创业投资机构按要求提交拟设立参股创投企业的投资方案及其他证明文件。(三)专家评审。组织专家对上述投资方案进行评审,提出举荐看法。(四)尽职调查。基金管理机构自行或托付第三方对评审通过的投资机构进行尽职调查,提出合作方案。(五)决策公示。联席会议依据评审看法和尽职调查报告,审核同意拟合作创投机构名单后,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发觉问题并已核实的申报机构,引导基金不予合作。(六)实施方案。由名义出资代表与合作创业投资机构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由基金管理机构协调、监督参股创投企业履行工商登记手续。第十三条满足以下条件的创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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