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乡村振兴经营性项目资产使用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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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乡村振兴经营性项目资产使用的实施意见为扎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确保乡村振兴衔接资金的高效利用及产业发展类项目建设科学合理,经营管理有章可循,防止资产流失,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省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操作指南、市扶贫资产管理实施方案和关于印发市区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特制定本指导意见。一、项目实施和经营主体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农业企业。二、项目支持范围包括:农林牧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备、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光伏电站、村集体经济组织入股的市场经营主体及其他
2、经营性资产等。三、资金来源由政府与经营主体共同投资,原则上双方按7:3的比例投资。也可以按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支持,但补贴额度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四、项目实施程序(-)第一阶段:准备阶段1 .项目申报:暂按脱贫攻坚期间的申报程序进行申报,并列入乡村振兴衔接资金项目库。原则上200万以上的项目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2 .入库项目由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下达资金计划后予以实施。3 .乡(镇)、街道、区行业主管部门与经营主体签订合作建设协议,经营主体根据领导组下达的计划办理可研(或实施方案)、设计、立项、财评、招投标等必要的前期手续。(二)第二阶段:实施阶段实施经营主体具体负责项
3、目实施。主管单位可以委托实施主体进行招投标,中标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进行施工(区政府统一招标确定监理公司)。监理公司、实施经营主体会同项目施工单位科学制定施工时间表,明确责任到人,安全作业,确保全部建设内容按时、高标准、高质量完成。(三)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经营主体会同施工单位、设计部门、监理公司对照设计标准,进行自查验收,查漏补缺。决算审核后,由乡(镇)、街道办、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区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五、资金拨付乡(镇)、街道、区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方案、相关合同(协议),以及监理公司签署的工程进度及资金拨付申请和验收情况,向项目实施主体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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