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施工合同与索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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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施工合同与索赔篇一:建筑工程合同索赔管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均是以托付监理合同、施工承包合同为媒介把投资方、监理、承建方三者联系在一起,它们之间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为实现工程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目标而共同努力。因此,工程合同对于任何一方都是至关重要的工程文件。而合同管理则是工程建设中最重要的日常管理工作。在合同履行中,合同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任务而受到损失,向对方提出工期和经济的索赔,便构成了合同管理的核心。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索赔管理不仅能保证建设工程的顺当进行,更能为企业避开不必要的损失、争取更多的利润。目前我国建设市场发育尚不完善,
2、建设交易行为尚不规范,使得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也存在着诸多问题,施工合同备案一些深层次问题还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我国工程建设合同管理还相当薄弱,部分施工合同的内容不够具体、管理不到位、履约效果不甚志向,主要为:阴阳合同屡禁不止,严峻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建设施工方拖欠工程款严峻;合同中承发包双方权利和义务不对等,违反等价有偿的经济的发生;对索赔概念普遍存在模糊相识甚至错误相识,索赔特地人才缺乏,索赔阅历及索赔实例资料贫乏,法律意识淡漠,索赔意识不足,索赔未被国内企业重视,法律尚不健全,建筑市场问题,索赔管理方面的问题。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
3、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也应与监理人订立托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诺成合同,合同订立生效后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同时建设工程合同也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都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需履行义务。建设工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分别称为承包人和发包人。“承包人”,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负责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任务的一方当事人,承包人最主要的义务是进行工程建设,即进行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工作。“发包人”,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托付承包人进行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任务的建设单位(或业主、项目法人),发包人最主要的义务是向承包人支付相应的价
4、款。由于建设工程合同涉及的工程量通常较大,履行周期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困难,因此,合同法第270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纳书面形式。索赔概念索赔具有较为广泛的含义,其一般含义是指对某事、某物权利的一种主见、要求、坚持等。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自身因素或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时,通过肯定的合法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的要求。索赔是一种正值的权利要求,它是业主方、监理工程师和承包方之间的一项正常的、大量发生而且普遍存在的合同管理业务,是一种以法律和合同为依据、合情合理的行为。索赔产生缘由L合同内容变更随着性技术、新工艺
5、的不断发展,业主对项目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使设计、施工难度不断增大,而且现场常常会发生不行预见的状况。所以设计人员在设计中尽善尽美,完全不出错是不行能的,往往在施工过程中须要进行设计变更,有时候依据现场状况,工程师也会指示变更施工方法,这就会导致施工费用和工期的改变。2.合同文件(包括技术规范)缺陷有时合同进入实施阶段,才发觉合同本身有难以弥补的缺陷,或者语言模糊,或者存在漏洞或冲突,造成双方理解不一样。这就会造成争议,导致索赔。3.发包人或工程师违约发包人违约主要表现在不按规定供应施工场地、材料、设备,不按时支付工程款;工程师违约主要表现在因不能刚好解决问题、工作失误、苛刻检查等缘由,造成对正
6、常施工的干扰。4.第三方缘由由于与工程有关的与发包人签订或约定的第三方所发生的问题,造成对工程工期或费用的影响,也可以是索赔的起因。5.政策、法规的改变政策、法规的改变主要是指工程造价有关的政策、法规,因为工程造价具有很强的时间性、地域性,所以国家及各地相关管理部门都会出台相关政策、法规,有些是强制执行的,而且会随着市场、技术的改变而常常改变,所以会造成工期与费用的改变,成为索赔的重要起因。索赔的特征从索赔的基本含义,可以看出索赔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索赔是双向的,不仅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同样也可以向承包人索赔。由于实践中发包人向承包人索赔发生的频率相对较低,而且在索赔处理中,发包
7、人始终处于主动和有利地位,对承包人的违约行为他可以干脆从应付工程款中扣抵、扣留保留金或通过履约保函向银行索赔来实现自己的索赔要求。因此在工程实践中大量发生的、处理比较困难的是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也是工程师进行合同管理的重点内容之一。承包人的索赔范围特别广泛,一般只要因非承包人自身责任造成其工期延长或成本增加,都有可能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有时发包人违反合同,如未刚好交付施工图纸、合格施工现场、决策错误等造成工程修改、停工、返工、窝工,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等,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赔偿要求;也可能由于发包人应担当风险的缘由,如恶劣气候条件影响、国家法规修改等造成承包人损失或损害时,也会向发包人提出
8、补偿要求。(2)只有实际发生了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一方才能向对方索赔。经济损失是指因对方因素造成合同外的额外支出,如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等额外开支;权利损害是指虽然没有经济上的损失,但造成了一方权利上的损害,如由于恶劣气候条件对工程进度的不利影响,承包人有权要求工期延长等。因此发生了实际的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应是一方提出索赔的一个基本前提条件。有时上述两者同时存在,如发包人未刚好交付合格的施工现场,既造成承包人的经济损失,又侵扰了承包人的工期权利,因此,承包人既要求经济赔偿,又要求工期延长;有时两者则可单独存在,如恶劣气候条件影响、不行抗力事务等,承包人依据合同规定或惯例则只能要求工
9、期延长,不应要求经济补偿。(3)索赔是一种未经对方确认的单方行为。它与我们通常所说的工程签证不同。在施工过程中签证是承发包双方就额外费用补偿或工期延长等达成一样的书面证明材料和补充协议,它可以干脆作为工程款结算或最终增减工程造价的依据,而索赔则是单方面行为,对对方尚未形成约束力,这种索赔要求能否得到最终实现,必须要通过双方确认(如双方协商、谈判、调解或仲裁、诉讼)后才能实现。索赔程序;L承包人提出索赔申请。索赔事务发生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审核承包人的索赔申请。工程师在收到承包
10、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赐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工程师在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4.当该索赔事务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务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供应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5.工程师与承包人谈判达不成共识时,工程师有权确定一个他认为合理的单价或价格作为最终的处理看法报送业主并相应通知承包人。6.发包人审批工程师的索赔处理证明。7.承包人是否接受最终的索赔确定。工程索赔的原则(1)必需以合同为依据施工企业必需对合同条件、协议条款等有具体了解,遭受索赔事务时,以合同为依据来提出
11、索赔要求。(2)刚好提交索赔意向书依据招投标文件及合同要求中的有关规定提出索赔意向书,意向书应包含索赔项目(分部分项目工程名称)、索赔事由及依据、事务发生起算日期和估算损失,无须附具体的计算资料和证明。索赔意向书递交监理工程师后应经主管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必要时施工企业负责人、现场负责人、现场监理工程师和主管监理工程师要一起到现场核对。这样,监理工程师通过意向书就可以对整个事务的起因、地点及索赔方向有大致了解。成都学院学士学位论文(设计)36(3)必需留意资料的积累积累一切可能涉及索赔论证的资料。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探讨的技术问题、进度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的会议应做好文字记录,并争取与会者签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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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 施工 合同 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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