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令《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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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8号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修理管理方法已于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探讨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部长汪光涛二00三年十月十日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修理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桥梁的检测和养护修理管理,确保城市桥梁的完好、平安和通畅,充分发挥城市桥梁的功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所称城市桥梁,是指城市范围内连接或者跨越城市道路的,供车辆、行人通行的桥梁以及高架道路(包括轻轨高架部分。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修理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
2、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修理活动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修理活动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托付管理人,负责对其全部的或者受托管理的城市桥梁进行检测和养护修理。第五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信息管理系统和技术档案。其次章养护修理第六条城市桥梁竣工后,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阅历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以及未设置、施划有效交通标记的桥梁,不得交付运用。第七条城市桥梁质量保修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政府投资(含贷款建设的城市桥梁,其养
3、护修理由城市人民政府托付的管理人负责。由政府投资建设但已经出让经营权的城市桥梁,或者由企业投资建设的城市桥梁,在经营期限内,养护修理由获得经营权的企业负责养护修理。经营期满后依据设计荷载标准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方可交还城市人民政府管理。社会力气投资修建的公益性城市桥梁,其养护修理由城市人民政府托付的管理人负责。第九条单位自建的用于专业用途的桥梁,由自建单位负责养护修理。第十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城市桥梁养护修理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安排,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托付管理人应当编制城市桥梁养护修理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安排,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
4、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城市桥梁的养护修理费用由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托付管理人依据养护修理年度安排,并参照城市道路养护工程估算定额指标等规定确定。第十二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托付管理人应当依据养护修理年度安排和技术规范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安排定期对城市桥梁养护状况进行检查。第十三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托付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城市桥梁上设置承载实力、限高等标记,并保持其完好、清楚。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桥梁的详细技术特点、结构平安条件等状况,确定城市桥梁的施工限制范围。在城市桥梁施工限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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