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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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为加强和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依法履行审计职责,提高投资审计质量,切实防范投资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依法审计,健全完善投资审计机制(-)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可研论证、项目审批、方案评审、预算审核、招投标、合同签订、物资采购、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二)
2、发包人在订立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施工合同或者组织招标投标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或者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三)对合同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机关应予以尊重并依据职责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对合同中没有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并独立出具投资项目审计报告,对审计发现的结算不实等问题,应作出审计决定,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对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损失浪费等问题线索,应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二、坚持突出重点,明确投资审计职责按照决策、执行与监督分离的要求,明确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3、审计方面的职责任务。审计机关主要职责:(-)对合同金额或评审金额IOOO万元以上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在相关评审机构初评基础上进行审计。(二)对合同金额或评审金额10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由相关评审机构出具评审结论,审计机关可视情况进行抽审。(三)负责对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四)全市重点工程项目实行跟踪审计。(五)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材料价格审计监督。(六)完成市政府安排的其他专项审计任务。三、规范工程合同管理,有效控制投资成本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应当采用统一标准(示范)文本,对施工合同管理规定如下:(-)合同签订前建设单位和相关评审机构应当对中标单位投标报价
4、中明显不合理的综合单价进行修正,但总价不变。修正后的投标报价作为合同的附件。(二)中标人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不得有背离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实质性内容的条款。(三)合同专用条款设定应当明确如下内容:L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累计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70%,经政府审批增加的规划设计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竣工验收后工程款支付累计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85%,经政府审批增加的规划设计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剩余价款及经政府审批的规划设计变更外的价款可以依据审计机关结算审计报告进行清算。2.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清单单价需重新组价,按照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规定计算,但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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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进一步 完善 规范 政府 投资 建设项目 审计 监督 工作 指导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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