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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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推动乡村振兴,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XX省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组、村、乡镇成员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建立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含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股份经济合作联合总社)或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经济联合总社)。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农村集
2、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村改居后,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的管理,依照本办法。体,负责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平调、损害。第六条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管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管、指导服务和权益维护等工作。第二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维护集体成员权益、实现共同富裕为宗旨,坚持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共享收益的原则。
3、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法代表农村集体对本集体所有的资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未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方,由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行其职能。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后,向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登记赋码,领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取得法人资格,凭登记证正本或副本,到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农政改发2020)5号)制定章程,章程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不得侵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身、民主和合法财产等权利。制定以及修改通过的章程应当报送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乡镇人民政
4、府(街道办事处)备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名称和住所;(二)经营范围;(三)资产情况;(四)成员身份取得和丧失的条件和程序;(五)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六)组织机构及其议事规则;(七)资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制度;(八)经营性资产量化与收益分配办法;(九)变更登记和注销;(十)章程修改;(十一)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涉及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理事会、监事会组成,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进行公示,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不得互相兼任。第十二条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由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每年召开不少于一次
5、。临时成员(代表)大会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执行。召开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表决权的成员参加。成员大会对一般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到会成员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集体章程,决定相关人员取得或丧失本集体成员身份,本集体合并、分立、解散以及变更法人组织形式,以及集体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应当有本集体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成员代表会议对一般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到会成员过半数通过;对重大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下列事项,应当提交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农村集体经济
6、组织的合并、分立、解散;(三)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任命和罢免;(四)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五)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六)较大数额的债权债务核销;(七)成员的增减;(八)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理事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执行机构,负责召集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拟订提交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执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制定并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管理日常事务等工作。理事会成员一般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选举产生。第十五条监事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章程执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
7、决议执行、理事会的职责履行等,并组织开展民主理财,对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和财务收支活动进行监督审查。监事会成员一般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选举产生。第十六条理事会、监事会任期按照章程规定执行,原则上每届任期五年,换届工作与村“两委”换届相衔接。第三章资产权属第十七条下列资产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一)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二)集体所有的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三)集体所有的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
8、经营性资产;(四)政府拨款、减免税费以及接受捐赠、资助形成的资产;(五)扶贫项目实施后移交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上级有关部门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的资金或发展资金形成的资产;(六)依法属于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有形和无形资产。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解散终止的程序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并依法进行清算。调整农村集体资产权属和处分农村集体资产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第四章资产管理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农村集体资产登记、清查、保管、使用、处置等经营管理制度。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第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每
9、年开展集体资产清查,及时更新资产变动情况,做到资产明晰、账实相符。对报废的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核销。清查核实结果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第二十一条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性资产,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其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须在监事会全程监督下进行,每半年公布一次合同执行情况,接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和质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第二十二条非经营性资产根据不同投资来源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运行管护机制,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农村集体经济组
10、织应每年公布非经营性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第二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价值一般按购建、调入时的原始价值确定;接受捐赠、帮扶、配发等途径形成的,没有原始价值凭证的,可比照同类财产现行购建价格,结合新旧程度重新确定。对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实行确权登记颁证,明晰集体所有权、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有关要求,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集体资产承包合同约定收益,按规定落实管理责任。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以本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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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 农村 集体 资产 监督管理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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