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监管创新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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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海关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监管创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重要部署,进一步加大政策供给力度,健全完善覆盖集成电路产业链全流程的新型海关监管服务体系,提升上海集成电路产业创新能力和发展质量,制定此办法。第二条集成电路产业链上中下游企业(除失信企业外)至所在地海关即主管海关备案后,均可纳入上海海关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监管创新实施范围,并适用本办法(以下所述“企业”均为适用本办法的企业)。第二章通关管理第三条隶属海关开设通关“绿色通道”,提供专人跟踪、专窗服务,支持企业应用提前申报、两步申报、汇总征税等模式,加快进出口通关速度。第四条
2、海关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申报,推动税收风险源头治理,减少涉税申报要素差错。第五条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对于企业因安全生产、环保等相关管理要求需进行销毁处理的减免税原材料、消耗品和零配件等,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作销毁处理后解除监管。第六条企业以“无代价抵偿”方式办理审批及进出口报关的货物,除海关认为确有必要外,可免于提交商品检验证明书等相关证明文件。第七条对于企业纳入国家重点工程、国家科研项目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企业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办理2年以上延期手续,海关提供相应通关便利。第八条支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攻关机制,对领军企业、重点企业研发机构所需设备、关键零部件及材料进出口提供通关便利,加强企业的创新能力
3、。第三章布控检查第九条海关根据集成电路产业特点确定试点商品,依托上海海关跨境贸易大数据平台开展供应链安全评估,积极推动总署对经评估为安全评级的供应链进口的试点商品适用较低的检查比例或取样送检比例。第十条海关全面推广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布控查验模式,对进出口真空包装、防光包装、防尘包装、恒温储存等高新技术货物,采取事前风险评估备案、事中布控流程控制、事后风险验证管理模式。第十一条海关对企业进口的木质包装货物实施“直通式”检疫,木质包装随货物由属地海关实施检疫防控。第十二条海关对企业进口的用于维修零备件的非高风险金属材料经风险评估后采取“符合性评估+合格保证”等合格评定模式。第十三条海关建立进口
4、危险化学品“白名单”制度,对企业进口的防反射薄膜生成液、光刻胶和聚酰亚胺等进口自用原材料探索实施检验便利化措施,减少取样送检比率。第十四条对企业符合条件的进口危险化学品,经首次实施危险特性检测鉴定未见异常的,1年内原则上不重复实施危险特性的取样检测。第十五条海关为企业设立查检专用通道,对企业进出口的危险化学品开展优先属地查检,减少企业等待时间。第十六条海关对企业进口的成套设备实施,项目制管理、集中受理监管;对随成套项目及维修用的进口零备件灵活应用多种合格评定模式实施检验,加快设备投产时效。第四章税收征管第十七条企业可采用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担保、关税保证保险等方式向海关提供税收担保。对于以企业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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