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示范文本》模板、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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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编号:工程名称:委托方(甲方):受托方(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地点: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制填写说明一、本合同为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制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示范文本,推介技术合同当事人参照使用。二、本合同书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所订立的合同。三、当检测报告用作工程质量验收资料时,委托方(甲方)须为建设单位。四、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五、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建设H程质量检测合同委托方(甲方):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项目
2、联系人: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电话:传真:手机:电子信箱:乙方(受托方):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电话:传真:手机:电子信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一事,经友好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一、工程基本信息工程名称监督注册号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结构类型工程造价万元建筑面积Hl2工程概况见证人员电话见证员号施工方联系人电话通信地址通信邮箱二、检测内容及价格(一)检测项目类别:(按资质类别填写,不在资质范畴的,按照大类方式填写)。(
3、二)主要检测项目:详见合同附件清单。(三)检测依据:根据相关标准规范、设计文件要求等,以委托单约定为准。(四)检测数量:详见合同附件清单,最终以实际检测数量为准。(五)检测价格:详见合同附件清单。三、双方的主要义务(一)甲方的主要义务:1 .授权(可为多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为送样和现场检测联络代表,全权负责与乙方联系检测事宜。当本合同中相关信息及检测项目发生变化时,甲方应在三日内书面告知乙方办理合同变更手续。2 .按照标准规范和相关要求进行取样、送样、委托和见证,并保证样品的真实性。3 .现场检测时,检测条件要具备相关规定要求并提供必要的协助。4 .甲方负责提供检测所需的设计文件及变更文
4、件等相关资料,并负责协调、联系、接洽相关的检测工作。5 .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乙方检测工作的公正性。6 .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乙方出具虚假检测报告。7 .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费用。8 .(二)乙方的主要义务:1 .按期完成甲方委托,按期提交检测报告。2 .严格按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检测,确保数据公正、准确。3 .除按规定需上报或上传的检测信息外,对甲方的资料信息进行保密。4 .向甲方提供必要的检测咨询服务。5 .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乙方应在获得检测结果后日内通知甲方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6 .乙方现场检测时应遵守工程安全管理及其他工程现场管理制度。7 .o四、检测程序(一)由甲方按规定将受检样品(部
5、位)或受检项目委托乙方实施检测。(一)需乙方现场抽样或现场检测,甲方须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乙方。(三)每次送样或乙方现场抽样(或乙方现场检测),甲方需填写检测委托单,明确样品或待检项目的相关信息及检测要求。(四)乙方应在约定的时限内向甲方出具检测结果,并提供份有效的检测报告。(五)检测报告出具后,检测样品若有约定,双方应按事先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置。五、履行方式及期限本合同的履行期限自年月日开始,检测工作结束并结清检测费用,本合同即告终止。六、合同价款和支付方式(一)本合同检测赛用根据实际发生检测项目和数量结算。检测费用总价(含税)暂定人民币元,大写:O(二)支付方式,按以下第()种方式:1 .甲方
6、在乙方提供检测报告前,甲方一次总付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整,大写:O2 .分期支付:分期支付,首期款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即人民币元整,大写:,其余款项在乙方提供检测报告前,甲方一次总付人民币元,大写:。(根据分期需要添加相关约定)3 .检测赛用按际发生检测项目和数量每个月结算一次。乙方根据委托单发生的费用制作结算单,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结算单之日起的三日内核对确认并签字或盖章,如有异议应在结算单上注明。如甲方未在上述期限内签署结算单,则视为认可。甲方应在确认后十日内按结算的费用支付给乙方。4 .其他方式: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根据需要双方约定)。(三)
7、检测费用汇入乙方账号:O七、保密要求(一)甲乙双方不经另一方的同意,不得直接或间接的将本合同项目有关的、与合同双方有关的或与第三方有关的,以书面、口头、图形、电子或其他任何形式表现的信息,泄露、披露或传授给任何与本合同项目无关的人员或第三方。(二)保密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密信息被甲方披露或成为公开信息之日止。(三)下列信息不视为保密信息,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L非因一方的过错,另一方披露时已可公开获取的信息;2.一方根据有效的司法、仲裁机构、政府机关及其分支机构或其他监管机构的要求而披露的信息。八、违约责任(一)因甲方未履行义务而造成乙方无法按时保质地完成检测业务的,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
8、损失,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二)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检测费用,每逾期一天,按逾期部分金额的0.5%。支付违约金。(三)由于非乙方的原因,甲方停止委托检测一个月以上,则从第二个月算起,5天内甲方向乙方付清已委托检测的全部费用。(四)检测报告信息错误、未按照约定检测依据进行检测或者检测结论判断错误的,乙方应进行更正或免费重新进行检测,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由甲方原因造成上述错误的除外。九、合同解除:(一)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的;(二)因发生不可抗力或重大技术风险导致不能实施检测活动或出具检测报告的;(三)甲方不按约付款,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时间内仍未履行,乙方可单方提出解除
9、合同。乙方迟于7日开展检测工作,经催告后合理时间内仍未履行的,甲方可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四)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主要义务;(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十、争议解决(一)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双方商定,采用以下第()种方式解决。1 .因本合同所发生任何争议,申请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2 .可由本合同签订地或者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一)本合同项下债权人通过诉讼或仲裁债权时,由债务人承担债权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担保费等费用。H、其他(一)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
10、力。(二)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三)本合同所载明的地址、电话、电子邮件为双方通知送达合法有效的地址、电话、电子邮件,如果任何一方变更,应在变更后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任何一方一经发送前述地址、电话、电子邮件,即视为被送达方收到。(四)当甲方委托乙方承担现场取样工作时,合同双方应对取样费用、双方的主要义务和检测程序进行补充约定。委托方:(签章)受托方:(签章)地址:代表人:经办人:开户银行:账号:电话:电子邮箱:地址:代表人:经办人:项目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电话:电子邮箱:附件检测项目及价格清单其呈名称:序号产品名称检测项目计价单位单价(元)暂估数量小计(元)备注123456789
11、101213检测费用暂估总价(元)注:本表不够可附加页。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以下简称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以下简称资质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一、检测机构资质管理(一)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
12、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二)检测机构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依据办法和资质标准取得相应的资质,其检测能力应满足检测专项及检测能力表(见附表)要求,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三)检测机构申请资质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建设厅”)提出申请,依法提交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及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省建设厅收到申请后,核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受理后在法定工作时限内完成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四)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检测
13、机构的资质证书(含检测能力附表、报告批准人附表)的内容发生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其中,检测机构新增检测场所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省建设厅提出变更申请,审查通过后方可在新增的检测场所开展相应检测工作,检测工作范围应当与其检测能力附表一致。(五)检测机构发生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检测机构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的资质,但应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检测机构发生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合并、重组以及改制后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时,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经历按最早取得检测资质起算,重新核定后的资质有效期按最
14、早取得的检测资质有效期算。检测机构发生分立的,新设立单位申请资质时按首次申请办理。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重新核定后的资质有效期为5年。检测机构因发生重组、合并、分立、改制等情况申请资质转移的,被转移资质企业在资质转移前承接的检测工程,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可由承接资质的企业继续完成,委托方也可以将其重新发包给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六)检测机构应依法配备与其从事相关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与其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申报资质的主要人员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由申报单位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七)检测机构从事相关检测活动应按资质标准中参数配备仪器设备。仪器设备宜为自有,租
15、赁设备时应明确使用权。(八)检测机构应有满足资质要求及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及质量检测场所,工作环境及安全条件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检测机构场所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具备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场所还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检测机构应当设立收样室和样品室,具备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参数的应当设立混凝土标准养护室。(九)检测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相关标准规范,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保证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独立、公正、科学、诚信。(十)检测机构的检测参数由省建设厅组织专家评审认定,评审专家从省级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技术专家库中抽选。专家评审应遵循回避原则,专家评审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遵守职业道
16、德,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对已通过市场监管部门资质认定且尚在有效期内的检测参数,可予以直接认定。检测机构在“工程建设数字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浙里建”)提交检测参数认定申请,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实地核查检测场所、人员和仪器设备等内容真实性。(十一)省外检测机构进入本省从事检测工作,应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并纳入“浙里建”管理。其检测业务范围不得超过检测机构的资质范围。省外检测机构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市政工程材料、建筑节能等专项资质,以及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专项资质中有检测时限要求的检测参数的业务,宜在我省设立固定的检测场所,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
17、体系等应当满足开展相应检测活动的要求。二、检测活动管理(十二)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制定项目检测计划,明确检测内容、检测批次、检测数量。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由其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的人员或由其委托的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十三)委托单位应与检测机构签订书面检测合同。涉及工程质量验收的检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单独列支工程质量检测费用,与检测机构签订双方书面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直接向检测机构支付,不得要求其他单位代为支付。检测合同应当
18、包括执行标准、检测内容、双方责任、义务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十四)现场检测或者检测试样送检时,应当由检测内容提供单位、送检单位等填写委托单并明确检测数量。委托单应当由送检人员、见证人员与收样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十五)检测试样应有清晰且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送至检测机构检测的试样,由见证人员见证确认。见证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并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授权。提供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对试样的合规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涉及现场检测的项目,委托单位应当确定现场检测的构件及数量,并由委托单位或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十六)检测机构接收检测试样时,应对试样状况、委托信息、唯一性
19、标识等情况进行检查。涉及工程质量验收的检测项目,应当经见证人员、收样人员核对无误后共同签发收样回执并各自保存,作为已送(收)样品的凭证,检测机构不得接收无见证封样或无见证人陪同送样等真实性存疑的检测试样。(十七)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留置已检试样,有关标准留置时间未明确要求的,留置时间不少于检测完毕后72小时。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不合格样品台账,单独存放不合格试样,存放时间应当符合合同约定。(十八)由自动检测设备采集检测数据和图像的,应当完整保存采集的电子数据和图像,不得擅自修改或删除,并与相关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同期保存。以电子数据形式保存的原始记录,应当由检测人员签名记录,直接打印的不能
20、长时间保存字迹的纸质记录需由检测人员签名复印后保存。现场检测应当不少于两名检测人员,留存检测过程影像记录,并对所检部位进行标记。(十九)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活动进行信息化管理,留存实验室检测过程影像记录。检测机构的信息化管理内容应当满足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监管要求。检测机构在开展检测活动前应将工程项目等信息录入“浙里建”,检测完成后应及时出具并上传检测报告。(二十)检测原始记录应当清晰完整,包含试样处理和检测过程,由相应的检测人员签字确认,不得涂改和篡改。原始记录笔误需要更正时,由原记录人进行杠改,并在杠改处由原
21、记录人签名。(二十一)检测报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 .检测报告中应当包括检测项目代表数量(批次)、检测依据、检测场所地址、检测口期、主要检测设备、检测数据、部位和检测结果、见证人员单位及姓名等相关信息。2 .检测报告应当字迹清楚、结论明确,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等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或检验检测专用章)。多页检测报告加盖骑缝章。有注册专业工程师要求的检测报告,应由注册人员签名同时加盖执业印章。鼓励依托“浙里建”进行电子签章。3 .检测报告出具单位的名称应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单位名称一致。(二十二)检测机构应当加强检测人员的技术培训、考核和继续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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