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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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年第20号)九江市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管理条例已由九江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3年9月27日通过,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11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22日九江市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管理条例(2023年9月27日九江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规划第三章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第四章城市居住区配套
2、设施移交与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的配置和管理,完善城市功能,营造良好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市辖区内具体适用范围和县(市)实行城市管理的区域,分别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本条例所称城市居住区,是指城市中住宅建筑相对集中布局的地区,包括新建居住区和既有居住区。本条例所称配套设施,是指对应城市居住区分级配套规划建设,并与居住人口规模或者住宅建筑面积规模相匹配的生活
3、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市政公用设施、基层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场站及社区服务设施、便民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等设施。第三条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的配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遵循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鼓励依法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以及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建设智慧城市居住区。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相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分工做好辖区内城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等
4、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交通运输、商务、文广新旅、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体育、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城市居住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居住区不同规模层级配置以下配套设施:(一)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含桥梁)、供水、供电、燃气、消防、通信、排水防涝、园林绿化、环境卫生、道路照明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二)基层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养老、公共文化、体育、人防、应急避难、安全防范、社区卫生服务等;(三)交通场站及社区服务设施:包括
5、公交车站、托育、社区服务站(含居委会、警务用房、残疾人康复室)、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再生资源回收点等;(四)便民服务设施:包括便利店、邮件和快递送达设施、充电设施、便民疏导点、公共晾晒设施等;(五)商业服务业设施:包括商场、菜市场或者生鲜超市、银行营业网点、电信营业网点、邮政营业场所、餐饮设施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关于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配置的强制性标准。第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交通运输、商务、文广新旅、卫生健康、体育、城市管理等部门编制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筹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内容,并经市、县
6、(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相关专项规划应当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得违反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其主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明确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的布局和建设规模,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还应当征求有关区人民政府意见。第八条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对山边、沿江、沿河以及滨湖等重点区域的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的配置进行分层控制与引导,增加开敞空间,保护城市天际线和水岸线。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九江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相衔接,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建筑等予以保留和利用
7、,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风貌。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出让或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前,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当包括该地块上需要建设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的名称、建设规模等内容,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在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土地划拨审批文件中予以明确。已确定的规划条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核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对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的名称、建设规模等内容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审查。第十一条城市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应当结合学龄人口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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