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docx
《关于进一步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进一步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docx(9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关于进一步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为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推动民生改善更可持续。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
2、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加强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社会力量参与帮扶协同发展、有效衔接,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二、明确医疗救助对象范围(一)及时精准确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市、县(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
3、中的大重病患者,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发放生活补贴的重度残疾人。三、落实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二)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困难群众依法参加基本医保,按规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权益。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全额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未参保的新增救助对象,按规定及时资助参保,免除待遇等待期。积极适应人口流动和参保需求变化,灵活调整救助对象参保缴费方式,强化部门间工作衔接,确保救助对象及时参保、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三)促进三重制度互补衔接。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严格执行基本医保支
4、付范围和标准,实施公平适度保障;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完善大病保险对救助对象的倾斜支付政策;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对医疗救助对象发生的符合救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的个人负担部分按规定实施救助,合力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四、强化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四)增强医疗救助制度公平性。推进医疗救助与基本医保统筹层次相衔接,全面实现医疗救助全市范围内统一救助范围、统一救助标准、统一经办管理、统一定点管理、统一信息系统建设,切实增强政策制度的公平性,最大限度地惠及救助对象。(五)明确救助费用保障范围。坚持保基本,妥善解决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需求。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
5、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住院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六)明确基本救助待遇标准。不设年度起付标准,分类设定救助比例和年度纳入救助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以下简称“救助限额”)。救助比例:特困人员,困境儿童中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100%的比例给予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市、县(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以及其他困境儿童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低保边缘家
6、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发放生活补贴的重度残疾人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救助限额:普通门诊为1万元;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和住院共用限额,为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七)统筹完善托底保障措施。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救助费用已达到当年最高救助限额)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超过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部分给予倾斜救助,救助比例为60%,救助限额为3万元。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控制基本医保目录外医药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结报后,救助对
7、象在参保地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个人自付费用控制在政策范围内住院总费用10%以内,超出10%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八)特殊情形处置。救助对象具有多重身份的,按就高原则享受医疗救助待遇,但不得重复享受。丧失相应救助对象身份的,原则上次月起不再享受医疗救助待遇。救助对象住院治疗期间,丧失救助对象身份的,当次住院仍按原救助对象类别享受医疗费用救助待遇;在住院治疗期间取得救助对象身份的,当次住院起即可按相应救助对象类别享受医疗费用救助待遇。医疗救助对象异地就学、就业等,应当由其身份相对应的生活保障(补助、待遇)领取(享受)地给予医疗救助。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救助身份一年一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关于 进一步 健全 特大 疾病 医疗保险 救助 制度 实施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8798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