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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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2023)17号)漳州、泉州、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行为,提高房屋征收评估质量,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管理办法(试行)(闽建(2014)4号)实施情况,在广泛征求房屋征收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修改建议的基础上,我厅对福建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
2、建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福建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管理办法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12月22日附件福建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行为,提高房屋征收评估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福建省实施V国仃上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以及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报告复核结果进行鉴定,
3、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省房地产业协会成立省评估专家委员会,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成立本地区评估专家委员会。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建立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库,专家库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第二章鉴定受理第四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申请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
4、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或省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专家委员会不予受理鉴定申请:(一)申请人非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的;(二)申请鉴定事项非针对评估报告本身的;(三)超过规定期限提出鉴定申请的;(四)已提出鉴定申请或已出具过书面鉴定意见的;(五)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六)被征收房屋已灭失且现有资料无法支持鉴定工作开展的;(七)其他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鉴定范围的。第三章鉴定程序第六条申请人在申请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一)房屋征收评估鉴定申请表;(二)申请鉴定的评估报告、复核结果及其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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