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古山寨保护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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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襄阳市古山寨保护条例已于2023年10月27日由襄阳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于2023年12月1日经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20日襄阳市古山寨保护条例(2023年10月27日襄阳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3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古山寨保护,传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有关
2、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山寨保护、管理和利用活动适用本条例。其中涉及文物,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古山寨,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上形成的,依山而建,具有居住、屯兵、防守、避难等民用、军事功能,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具有历史进步意义和保护价值的古建筑、古遗址及其附属建(构)筑物,包括寨墙、寨房、寨门、碉楼、碉堡、巡道、关隘、哨卡、烽火台、牌匾、碑刻、题记、图腾标志、古井、古道等。古山寨的认定标准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条古山寨保护应当遵循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的原则。第
3、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山寨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古山寨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山寨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制定古山寨保护工作计划,加强保护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相关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古山寨日常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古山寨保护工作,可以将古山寨保护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古山寨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对古山寨密集地区财政支持力度。古山寨保护经费用于古山寨的巡查、看护、修缮、抢险加固等工作。第七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
4、对本行政区域内古山寨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并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古山寨保护工作予以指导。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民族宗教、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山寨保护工作。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山寨保护工作的宣传引导,提高全社会的保护意识。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投资、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等方式,参与古山寨保护、管理和利用活动。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和专家学者等开展古山寨资源调查、考古研究、传承利用、学术交流、宣传推广等活动。第九条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古山寨(群)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第十条任何单
5、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山寨义务,有权对破坏、侵害古山寨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对在古山寨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文物、建筑、历史、文化、旅游、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古山寨保护专家委员会,开展古山寨保护、管理和利用的研究、咨询、指导、评审等工作。古山寨资源密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古山寨保护专家委员会。第十二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古山寨资源普查,及时认定和登记公布新发现的古山寨。第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古山寨保护名录制度。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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