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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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七届)第十二号)西宁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经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查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20日西宁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3年10月27日西宁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29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
2、态环境安全,建设生态文明高地,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第三条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并将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岗位和人员,履
3、行以下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一)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网格员监督管理制度;(二)开展辖区的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三)进行生态环境保护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四)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做好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环境执法工作;(五)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置本辖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六)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等工作。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财政、自然资源规划、住房保障房产、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
4、业农村、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林草、商务、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职责,协助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配合开展园区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工作。第五条市人民政府与周边市、州人民政府建立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合作机制,协商混水流域、祁连山等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重大事项,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协同、资源共享。第六条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传统生态文化遗产,弘扬优秀生态文化。第七条每年八月为西宁市生态文明宣传月。第八条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加
5、强生态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传播生态文明理念,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提高全民生态文明素养。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报道,依法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和生态环境管理工作进行舆论监督。倡导公民以及其他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监督,参与生态环境科普教育和实践。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践行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十条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征询公众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第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职责明确、行为规范的生态环境综
6、合行政执法监管体系,完善联防联控和信息共享等机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公信力。第十二条实施生态环境网格化监督管理制度,网格员在日常监督巡查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辖区有关主管部门:(一)排放异味气体和异常废水的;(二)非法倾倒、处置废弃物的;(三)未按照规定在污水入河排放口设置标识的;(四)存在油烟直排、扬尘污染、噪声扰民等行为的;(五)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辖区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查处。第十三条本市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对本级
7、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履行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其综合考核评价、年度考核和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环境信用评价制度,依法开展评价工作,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依法应用评价结果。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本省有关规定以及本市生态环境状况,建立以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为核心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发布、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
8、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等需要,划定大气、水、噪声等功能区划,明确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和管控要求,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城市开发建设中应当依法同步规划和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垃圾转运和处理、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以及其他危险废物集中处理等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第十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业、农业、生活废弃物资合理利用,推进固体废物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第十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具有重要生态服务功能和生态价值的生态系统的保护。城市开发建设应当重点保护天然植被、地表水系、野生动植物等自然生态系统
9、。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开展青藏高原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遗传基因多样性保护以及生物安全治理,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对稀有、濒危、珍贵生物资源及其原生地实行重点保护,对外来入侵物种及时采取安全控制措施。第二十条因历史原因、公共利益或者重大自然灾害等情形导致具有重要生态服务功能和生态价值的水体、森林、草原、湿地、水源涵养地等生态系统的生态功能和价值退化或者受到损害的,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林草等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地的相关管理机构等应当依职责组织、指导、协调实施生态修复。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开展生态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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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宁市 生态环境 保护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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