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心脑血管急性事件登记报告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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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心脑血管急性事件登记报告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心脑血管急性事件登记和报告制度,掌握本市心脑血管急性事件发病水平和变化趋势,为制定心脑血管疾病预防控制政策和防治措施提供科学依据,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健康上海行动(2019-2030年)上海市防治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中长期规划(2018-2030年),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心脑血管急性事件的登记和报告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心脑血管急性事件,指卒中和急性心肌梗死。卒中,系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所规定的编码为160-164和G45的疾病,包括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实质内出血、非脑实质内出血、脑梗死、卒
2、中不分型,以及短暂性脑缺血发作六类疾病。急性心肌梗死,系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所规定的编码为121-122的疾病,包括急性心肌梗死和随后性心肌梗死。本办法涉及的疾病分类标准根据现行国际疾病分类动态调整。第四条收治心脑血管急性事件病例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登记报告责任单位,作出确诊的医师为登记报告责任人。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制订本市心脑血管急性事件登记报告标准与规范;对区开展业务培训和指导;组织开展市级质量控制和评估;负责全市登记报告数据的管理。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心脑血管急性事件登记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对辖区内登记报告责任单位开展培训和指导;组织开展辖区内质量控制和评估
3、;负责辖区内登记报告数据的管理。市脑卒中预防与救治中心支持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制订本市心脑血管急性事件登记报告标准与规范,配合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开展登记报告培训、质量控制与管理。第五条市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全市心脑血管急性事件登记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区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辖区内心脑血管急性事件登记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办医主体负责所属医疗机构心脑血管急性事件登记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提供必要的物力、财力和技术等保障。组织开展所属医疗机构心脑血管急性事件登记报告工作督导和考核。第六条心脑血管急性事件登记的内容包括:病例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国籍、户籍地
4、址、居住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个人基本信息,门诊号/住院号、发病时间、疾病分型、诊断依据、报告医师、报告机构名称等诊断信息。第七条登记报告责任单位和登记报告责任人应当按以下要求开展心脑血管急性事件的登记和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一)登记报告责任人应当在门急诊病例确诊后、或住院病例出院后、或病例在院死亡后的7日(含)内,通过“脑卒中及急性心肌梗死登记报告信息系统”完成登记。(二)登记报告责任单位应当在7日(含)内对已登记事件的准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完成报告;登记报告责任单位应当在7日(含)内对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审核退回的事件进行核对、补充或更正,完成再次报告。(三)登记报告责任单位应
5、当依据心脑血管急性事件登记标准内容和信息标准,优化机构内部信息系统,落实在线登记报告。第八条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登记报告责任单位报告的事件信息后,应当在30日(含)内对已登记事件的准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完成审核,并将审核合格的事件信息分发至病例居住地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于审核不合格的事件信息则应当在审核当日退回登记报告责任单位。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将来源于死亡登记中的心脑血管急性事件的补充登记报告信息推送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第九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到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发和推送的事件信息和死亡补充登记报告信息后,应当在30日(含)内完成基本信息核实、更正和补充。第十条心脑血管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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