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通运输厅信访工作制度》.docx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信访工作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吉林省交通运输厅信访工作制度》.docx(7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吉林省交通运输厅信访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厅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工作秩序,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我厅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活动。各单位(部门)对信访事项应当依法依规处理。第三条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信访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确保正确政治方向。(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三)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党政同
2、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四)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维护群众权益、规范信访秩序。(五)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着力点放在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把信访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人员吸附在当地。第四条厅党组统一领导全厅信访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部署重点工作任务,解决具有政策性、普遍性、群体性的信访突出问题。第五条厅办公室(下设信访室)负责日常信访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二)协调解决咨询类非信访事项的政策解答;(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督
3、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和落实;(四)监督指导各单位各部门的信访工作,开展工作考核评价;(五)组织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进行复查(复核);(六)组织宣传贯彻信访工作法律法规。第六条各单位(部门)负责承办具体信访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按时完成上级及厅信访室转送、交办、督办的信访事项;(二)负责接待处置本单位(部门)信访事项,依法依规及时妥善处理,就地解决问题;(三)推动落实本单位(部门)日常信访工作;(四)对受理的信访事项提出处理意见。第七条各单位(部门)应设置信访岗位和专(兼)职人员。第二章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第八条各单位应当明确并公布固定接访地点和接访电话。省厅来访人员在厅信访室统一接访。信
4、访事涉单位(部门)接到办理通知后,应当立即派员到厅信访室接访,在交通大厦内办公的,应当在15分钟内到场接访;在长春市内办公的,应当在1小时内到场接访。对于5人以下的来访,事涉单位(部门)应当安排工作人员接访;对于5人以上的来访,事涉单位(部门)应当安排领导接访。对于厅直单位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工作人员应做好登记和安抚工作,组织有关人员及时接访。第九条信访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信访人情况和诉求,详细登记来访人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等,建立“来信来电来访事项登记台账”。第十条厅领导和厅机关各处(室)收到的信访件统一转厅信访室办理。第十一条各单位领导干部应当阅办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
5、群众来访、定期下访,包案化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第十二条省厅接访的信访事项,填写信访事项办理通知单,一般信访事项由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提出处理意见,转交承办单位(部门)办理,重要信访事项呈请分管厅领导批示后,转交承办单位(部门)办理。各单位(部门)自办的信访事项,对属于本单位(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不属于本单位(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各单位(部门)自办的信访事项,需向厅信访室备案登记。第十三条省厅对“全省信访信息系统”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属于省厅职权范围的,按照职责分工转送、交办有关单位(部门),按照工作程序核查处理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信访工作制度 吉林省 交通运输 信访工作 制度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8857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