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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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行为,根据国务院印发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上海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筹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筹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未列入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的项目,按照上海市政府备案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备案目录)要求和属地原则进行备案。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市项目备案
2、机关(以下简称项目备案机关)是指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区级投资主管部门以及根据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对所属区域内项目实施备案的机构。根据备案目录,明确项目备案机关分工。第四条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应当依法由企业进行自主决策并自担风险,项目备案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得非法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第五条项目备案机关应当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第六条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从事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项目备案、建设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3、第七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备案通过上海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实行网上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备案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第八条项目备案机关应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公开备案结果。第九条企业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资源开发、能耗与环境管理等要求,依法履行项目备案及其他相关手续,并办理规划、土地(海域)使用、环境保护、能源资源利用、应急管理等相关手续,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报告相关信息。第二章项目备案基本程序第十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备案目录,登录一网
4、通办“平台,通过在线平台向项目备案机关备案。第十一条在线平台为申报备案项目生成作为该项目整个建设周期身份标识的唯一项目代码,项目备案机关和相关部门统一使用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填写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详见附件1),报送项目备案机关备案。第十二条项目单位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按照诚信和规范的原则,通过在线平台向项目备案机关备案,填报项目备案基本信息,具体包括:(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三)项目总投资额;(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项目单位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十三条项目备案机
5、关收到第十二条规定的全部项目备案基本信息即为备案。项目备案信息不完整的,备案机关应当及时以适当方式提醒和指导项目单位补正。项目备案机关发现项目属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依法应当实行核准管理,以及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应当实施审批管理、不属于本备案机关权限等情形的,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项目单位不予纠正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及时撤销项目代码,并通知项目单位。第十四条项目备案后,项目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项目法人、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重新填报项目备案基
6、本信息,并撤销原备案项目代码。第十五条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互通共享项目备案相关信对项目单位填报的项目备案信息,在线平台生成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对项目单位填报的项目备案变更信息,在线平台生成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变更证明(详见附件2)。项目单位可以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备案证明或备案变更证明,也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备案证明或备案变更证明。第十六条项目自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项目单位如果决定继续实施该项目,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作出说明;如果不再继续实施,应当撤回已备案信息并撤销项目代码。未作出说明且未撤回备案信息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予以提醒。经提醒后仍未作出相应处理的
7、,备案机关应当移除已向社会公示的备案信息,项目单位获取的备案证明文件和项目代码自动失效。对其中属于故意报备不真实项目、影响投资信息准确性的,备案机关可以将项目列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开。第十七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其他相关手续。第十八条项目单位对项目备案机关撤销项目代码有异议的,项目单位可以向上级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复核,上级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及时复核并将结果告知项目单位。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上级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项目备案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第二十条项目备案机关、行业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管理、规划资源、水务(海洋)、生态环境、地方金融监管、应急
8、管理、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项目备案机关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及相关要求等,对项目进行监管。住房城乡建设管理、规划资源、水务(海洋)、生态环境、应急管理、行业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项目进行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监督,引导地方金融组织按照商业原则,依法依规提供金融服务。审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加强对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和其他公共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第二十一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职责分工,加强
9、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通过在线平台登记相关违法违规信息。第二十二条各级项目备案机关的项目备案信息,以及住房城乡建设管理、规划资源、水务(海洋)、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相关手续办理信息、审批结果信息、监管(处罚)信息和工程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重要信息,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互通共享。项目代码与社会信用体系对接,作为后续监管的基础条件。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应当登录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项目单位应当按年度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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