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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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国家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和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及考核办法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医疗卫生机构应制定措施,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获得规定的学分。第三条本办法中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指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卫生计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第二章学分分类第四条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形式,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11类学分两类。(一)I类学分1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2、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含现代远程教育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并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2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并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师协会等一级学/协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3 .推广项目:面向全体在职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需要开展的培训(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等),由国家卫生计生委或省卫生计生委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二)11类学分L市(州)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经各市(州)继续
3、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含市、州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项目);省、市(州)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的社会团体申报并向同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省直医疗卫生机构申报并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2.单位自管项目包括:面向本单位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能竞赛、手术技术操作演示、定期活动(临床病例讨论会、多科室案例讨论会、大查房);自学、发表论文、出版医学著作、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奖、撰写出国考察报告或国内专题调研报告等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第三章学分要求第五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学分的总体要求为: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所有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
4、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0学分;乡村医生每年学分数不低于8学分。省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三级医院的中高级医疗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获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低于3分。第六条各级各类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学分具体要求为:(一)省级医疗卫生机构中级及以上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不低于15分;11类学分不低于10分(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初级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不低于10分;11类学分不低于15分(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二)市(州)级医疗卫生机构高级卫生
5、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不低于15分;11类学分不低于10分(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初中级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不低于10分;II类学分不低于15分(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三)县级医疗卫生机构高级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不低于10分;11类学分不低于15分(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初中级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L类学分不低于5分;H类学分不低于20分(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四)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所有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0学分,
6、不要求必须获得I类学分,自学学分不超过5分。(五)乡村医生,每年获得学分不低于8学分,不要求必须获得I类学分。第七条新入职的医疗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取得初级职称前,原则上参照初级职称学分要求执行。第八条经单位批准,凡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年度学习成绩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学分。第九条参加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全科医师、护士及药师规范化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人员,按照年度考核或结业考核成绩合格并由培训基地审核通过者,视为完成当年学分。第十条经单位批准,参加卫生支农、对口支援、援疆援藏、援外医疗队或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3个月及其以上的经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学分;参加3个
7、月以内的,每1个月授予6学分。不区分I、11类学分。第十一条参加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全年所获得的学分不超过10学分(含I类学分和11类学分)。第十二条I类、11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第四章学分授予标准第十三条授予I类学分标准(一)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照国家规定授予学分。(二)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考核合格,每6小时1学分;主讲者1小时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8学分。(三)省级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6小时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四)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一天最多按8小时计算学分,不包括学员报到和撤离时间。第十四条
8、授予11类学分标准(一)参加市(州)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考核合格,每6小时1学分,主讲者1小时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8学分。项目活动每一天最多按8小时计算学分,不包括学员报到和撤离时间。(二)单位自管项目学分授予标准L获得部、省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奖的,按不同标准授予不同学分(具体标准见附件一)。2 .获得市、州、县(市、区)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奖的,按不同标准授予不同学分(具体标准见附件二)。3 .发表学术论文,按作者排序及不同级别刊物授予不同学分(具体标准见附件三)。4 .出版医学著作,出版当年按每编写2000字授予1学分。5 .撰写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6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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