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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山县主城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常山县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管理,规范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行为,保障城市道路功能和市容整洁,维护城市道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包括:城市车行道、人行道、隔车带、路肩、桥梁、公园广场、公共绿地、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城市道路建设用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第三条凡在常山县主城区范围内属于市政管养的城市道路从事挖掘城市道路建设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挖掘城市道路工程包括:城市道路建设及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照明
2、、电力、通信、消防、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园林绿化、人防、公共安全、管廊、公益广告牌、指示牌、城市雕塑、街景艺术品、邮箱、报刊亭、公共自行车站点、候车亭等公共设施等设施建设和养护工程。第五条挖掘城市道路,实行统筹安排、统一管理,遵循同区域错时实施、同路段同步建设的原则。第六条城市道路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挖掘;经许可挖掘的,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行人、交通和市容环境的影响。城市道路除按法定程序变更城市规划功能外,不得永久性占用。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城市道路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城市道路和影响道路畅通的行为。第二章部门职责分工第八条常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
3、县住建局)是城市道路挖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挖掘行政审批事项。常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县执法局)及各赋权乡镇(街道)是城市道路挖掘行政执法单位,负责对违反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行为的查处。常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县交警大队)在城市道路挖掘涉及车行道、开道口等情况时,负责同县住建局联合审批管理工作。第九条建立城市道路挖掘审批联席会议制度,形成部门协调、多方联动的工作格局。联席会议由县住建局牵头,县执法局、县交警大队等单位共同参与,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研究明确城市道路挖掘审批相关事项。第三章计划管理第十条城市道路工程、各类管线等市政工程建设单位于每年年初申报年度城市道路
4、挖掘计划,应将包含涉路范围(提供具体的CAD图或坐标)、项目起止时间、施工方案等关键性信息的申报资料经其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县住建局。由县住建局召开联席会议审核。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变化情况,每年年中对城市道路年度挖掘工作计划进行调整。各工程建设单位确有特殊原因,需临时调整年度计划的,应提前半个月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经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纳入年度计划。第十一条逾期未报计划的,年内原则上不予以道路挖掘施工审批许可。第十二条根据年度城市道路工程、各类管线等涉路施工活动需求和城市道路现状,召开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后并纳入城市道路挖掘总体年度计划,并向社会公示。第十三条工程建设单位确需在已公示的城市道路挖掘年度计划
5、范围外新增施工项目的,应当在计划挖掘路段开工前30日向县住建局提出调整申请,经联席会议批准后向社会公示。纳入城市道路挖掘年度计划但未按计划实施的,原则上不再予以审批。第十四条在保证施工期间必要通行条件的情况下,联席会议应将在同一路段有挖掘需求的不同工程建设项目安排在同一时段同步施工。第四章许可管理第十五条县住建局、县交警大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挖掘城市道路行政许可。第十六条申请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挖掘城市道路申请、施工组织方案(平面图、断面图、恢复方案)、交通组织方案及标志标线、杆件、窖井等破坏、迁移情况有关资料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县住建局根据申请内容和规范要求,会同县执法局
6、、县交警大队等相关部门对建设单位申请挖掘路段进行现场踏勘,提出踏勘意见,审核道路开挖地点、面积、工程量、施工方案、交通组织方案、施工围护占用范围等,经审核符合要求后,建设单位向县住建局提交城市道路挖掘施工承诺书,县住建局核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十七条因自然灾害或地下管线发生险情,需要紧急抢修开挖道路的,抢修单位须在开挖抢修的同时,向县住建局和县交警大队报告,并在开挖后按照规定补办挖掘审批手续。第十八条下列城市道路挖掘项目,县住建局应先对审批事项进行初审,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一)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原则上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报县人民政
7、府批准。(二)在法定的重大节日和全县性重大活动前5个工作日,后2个工作日内城市道路的挖掘。第十九条在主干道、商业集中区、交通要道挖掘道路以及确需临时封闭交通的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项目在许可挖掘后,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七日通过本县相关媒体公布施工项目的名称、范围、期限、负责人及投诉电话等信息。第二十条在已建成城市道路上进行工程建设、铺设地下管线、更换管道,一般应当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确实无法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的,应当分段开挖,完成一段恢复道路交通后再开挖下一段。第五章市容管理第二十一条城市雕塑、街景艺术品以及邮箱、报刊亭、公共自行车站点、候车亭、指示牌等公共设施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含公共绿地)
8、的,在提交审批资料时,应当将设施的款式、尺寸大小,颜色等参数向住建局提出申请。住建局根据城区风貌,审核款式、颜色、占用地点、面积、工程量、施工方案等。设置单位应当加强日常维护和保养;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影响市容市貌的设施,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对使用期限到期的设施,应当及时拆除或者按有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第二十二条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各种井盖,产权单位或者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定期巡查维护,并保持正常、完好。井盖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维护单位在发现或者在接到报告、通知后,应当立即采取设置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并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第五章施工管理第二十三条掘路施工实行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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