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认证实施规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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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农作物种子认证实施规则(试行)1目的和范围32认证机构要求33认证人员要求44认证依据45认证程序46认证后管理97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10附录:农作物种子认证证书式样131目的和范围1.1 为规范农作物种子认证(以下简称种子认证)活动,提高农作物种子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1.2 本规则规定了种子认证依据、机构要求及认证程序等内容。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种子认证活动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2认证机构要求2.1 种子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认证资质。2.2 认证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检验检测能力,能够自主开
2、展相应作物种子高通量简单重复序列(SSR)或单核昔酸多态性(SNP)等分子检测,具有(自有或租期不少于5年)蔬菜作物或马铃薯20亩以上、大田作物50亩以上的鉴定田,需要南(北)繁鉴定的还应有10亩以上南(北)繁鉴定田。认证机构应具有农作物种子检验机构资质或与至少1家经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合格证书(CASL证书)的种子检验机构确立检验合作关系。2.3 认证机构应建立并实施种子认证人员的能力评价制度。2.4 认证机构应对其在种子认证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3认证人员要求3.1 认证机构应有与种子认证活动要求相匹配的认证人员。认证人员应具有农学、
3、生物科学类、农业工程类、生物学、化学等相关专业教育经历和工作经历,接受过种子生产、加工、检验或种子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3.2 认证机构应有种子认证检查员,包括种子杆样员和田间检验员各2名以上。种子认证检查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4认证依据农作物种子认证技术规范,包括总则和具体作物技术规范(由农业农村部制定发布)。5认证程序5.1 认证申请与受理5.1.1 认证机构应公开以下信息:(1)认证资质范围及有效期;(2)认证程序;(3)认证依据;(4)认证收费标准;(5)认证机构处理申诉、投诉和争议的程序;(6)批准、注销、变更、暂停、恢复和撤销农作物种子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认证
4、证书)的规定与程序;(7)对获证企业正确使用农作物种子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认证证书、认证机构标识(或名称)的要求。5.1.2 申请种子认证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1)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且涵盖所申请种子认证的作物及品种;(2)建立并实施了种子生产、加工等质量管理制度,并有效运行三个月以上;(3)申请种子认证的作物应在农作物种子认证目录内。其中,主要农作物品种应经国家级或省级品种审定,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应经品种登记。未列入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目录的除外;(4)在五年内未因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提供虚假信息或认证种子出现重大质量事故被撤销认证证书;(5)未被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
5、主体相关名录。5.1.3 认证机构应要求申请种子认证的企业提交以下材料:(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包括主证和副证)扫描件;(2)所申请认证品种(杂交种包括亲本种子)的特征特性描述、标准照片和标准样品;(3)所申请认证品种的种子生产计划和生产田概况;(4)所申请认证品种的种子生产技术规程;(5)真实性承诺书。上述材料一般应在申请时提交,种子生产计划尚未确定的,可先提出认证申请,在种子田播种前补齐材料。5.1.4 认证申请评审5.1.4.1 认证机构应根据种子认证依据、认证程序等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保存审查记录。5.1.4.2 受理
6、认证申请的,签署种子认证合同;不予受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5.2 认证实施5.2.1 制定认证实施方案认证机构应根据企业所提出的种子认证申请,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5.2.1.1 认证机构应在核查种子来源、种子田、收获加工防混杂控制和种子批划分等环节中,至少开展一次现场关键环节核查确认;至少开展一次种子田田间检验、一次加工时或加工后种子杆样与检验(称为检验确认)。根据实际需要,认证机构可将核查确认与检验确认合并开展。5.2.1.2 认证机构应根据企业所申请种子认证的作物和规模,安排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种子认证检查员组成认证检查组。核查确认、检验确认的人员数量应与任务量相匹配
7、,且核查确认至少有1名种子认证检查员参加,田间检验至少有1名种子认证检查员(田间检验员)参加,杆样至少有2名种子认证检查员(种子杆样员)参加。认证检查组开展核查确认、检验确认时,可不提前通知企业,但需携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5.2.1.3 认证机构应向认证检查组下达任务书,至少包含:任务内容、实施依据、人员组成和认证安排等内容。5.2.1.4 在核查种子来源、核查种子田等关键环节前,应对企业的种子质量管理制度文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确定其适宜性、充分性及与认证要求的符合性,并保存审查记录。当不满足要求时,应按照相应认证要求补充完善。5.2.1.5 认证检查组开展关键环节核查检验时,应制定适
8、宜的书面计划,经认证机构批准后实施。5.2.2 核查种子来源。认证机构应确认种子来源清楚,确认原种(亲本)种子质量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523核查种子田。认证机构应核查种子田的前作和隔离等条件,确定种子田的划分和唯一性标识。5.2.4 开展田间检验。认证机构应在适宜时期开展田间检验,抽查核实原种(亲本)田间纯度等质量状况。首次田间检验不合格需要整改的,适时开展二次田间检验。525核查收获加工防混杂控制情况。认证机构应确认企业种子田混合收获计划、收获和加工过程防混杂措施、待加工批次划分和标识。5.2.6 核查种子批划分。认证机构应确认企业种子批划分、种子批混合申请和种子批唯一性标识。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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