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危险房屋私人住宅翻修改造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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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危险房屋私人住宅翻修改造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国有土地上危险房屋私人住宅翻修改造建设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8月30日厦门市国有土地上危险房屋私人住宅翻修改造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危险房屋私人住宅翻修改造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应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厦门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上危险房屋私人住宅(以
2、下简称“危私住房),是指本市国有土地上、未经规划改造的片区内,享有独立用地且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可以证明不动产权利归属的证明材料),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危险等级为C级和D级并依法备案的私人所有(含公房与私房混合所有,下同)的住房,但不包括以下3类范围的住房:市、区人民政府已发布征收公告区域内和根据相关规定不予批准翻修改造建设(以下简称“翻改建)区域内的;(二)国有农场内的;虽为国有土地但未实质完成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的村改居范围内的。世界文化遗产区范围内,以及属于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建筑、涉台文物的危私住房翻改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第三条区人民政府和资源规划、住房保障、建设、城
3、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依法依规做好危私住房翻改建各项管理工作。第二章审批管理第四条危私住房翻改建项目经不动产现状测绘与权属范围比对后,审批原则上按照“五原标准(原使用性质、原建筑基底、原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原建筑层数、原建筑高度)进行控制,且不得改变原不动产权属状况及权属共有情况。已制定建筑设计导则的风貌控制街区,应当依据建筑设计导则审查危私住房翻改建工程设计方案。位于城市风貌重点管控街区范围(由市资源规划局另行划定)内的危私住房翻改建项目,建筑总高度及各层层高均不得调整;位于城市风貌重点管控街区范围外的危私房翻改建项目,建筑总高度不得调整,建筑各层层高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调整后的各
4、层层高应满足本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要求。因防涝需要的危私住房翻改建工程可适当增加建筑室内外高差,但应当充分考虑相邻建筑通风、采光需要。原则上翻改建后的建筑室内外高差不宜大于0.45米。第五条危私住房权利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申请危私住房翻改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验核):(一)申请翻改建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不动产权利情况及现状、申请意向,以及在拆除、翻改建过程中确保安全施工及翻改建后不降低周边建筑现有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条件的承诺等;(二)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三)土地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可
5、以证明不动产权利归属具备法定证明效力的证明材料;(四)依法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危房的房屋安全鉴定书。因防涝原因需要增加室内外高差的,还需有相邻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同意的书面材料;存在共有墙体关系的,还需有与共墙另一方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协议或申请人自愿退线并保留共有墙体的书面承诺;共有墙体双方无法达成协议,但符合危私住房翻改建申请条件的,申请人还需有保证共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的书面承诺。上述材料和承诺可以单独提供,也可以在申请报告中一并载明。第六条危私住房存在危及居住人、相邻人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等重大安全隐患需要立即治理,但暂时无法以权利人名义申请危私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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