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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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天津市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和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
2、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本市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规范化管理、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等因素,合理把握网约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第四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全市网约车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
3、、红桥区网约车的具体管理工作;其他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本区网约车的具体管理工作。市网信、通信、公安、人社、商务、税务、市场监管和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第二章网约车经营许可第五条凡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运输、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网约车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
4、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在本市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四)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六条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国家规定的材料。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事项,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5、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七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有效期为4年,自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可以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申请,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符合规定条件的,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第八条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市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市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第九条网约车
6、平台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0日内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第十条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市公安机关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企业或者个人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无抵押登记,且车辆在检验有效期内;(二)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三)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新能源汽车,符合国家和本市实施的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车辆轴距不小
7、于2650毫米;(四)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以及具备固态存储、无线传输、车内外影像监控功能的行车记录装置;(五)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六)登记在个人名下的,车辆所有人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名下没有登记的其他网约车;(七)登记在企业名下的,车辆应为申请企业实际出资且登记在出资企业名下;(八)不得违反规定安装顶灯、空车牌等巡游出租汽车运营设备,不得安装具备顶灯、空车牌等相近功能的设施设备,车辆外观颜色和标识不得与本市巡游出租汽车相同或者相似;(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
8、者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申请,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车辆,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第十二条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运营。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第十三条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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